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4〕33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4〕33号
南充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财投处〔2024〕33号)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南充高级中学高坪校区文印服务采购(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佳速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京路233号3栋
被投诉人: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9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佳速印务有限公司不服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4年9月10日就南充高级中学高坪校区文印服务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向成都佳速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成都佳速印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邮寄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变相设定了采购项目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竞争性谈判文件第5.3.6条之第七“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电子印章。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2.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回复投诉人质疑答复中,否认投诉人提交了相应的书面说明资料,与事实不符。投诉人于2024年8月29日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通过交易系统按时提交了相应的书面说明,但2024年9月10日,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回复投诉人质疑答复中,却完全否认。3.被投诉人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对我公司质疑采购项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作出答复,错误!应当纠正。4.基于被投诉人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就“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作出答复的,我公司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不认可,因其条款不符合规定,而要求我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且认定我公司为无效供应商错误,应当予以纠正。5.采购项目违规设置项目最低限价,要求投诉人提供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不合理、不合规,本项目谈判小组最终选取了比投诉人更高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供应商,其评审过程、结果不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标原则,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内容不成立,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南充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8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