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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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自然资告〔2024〕5号

    公 告

    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浦自然资综〔2024〕301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50*****220318G001,电子监管号为**********B*****);

    二、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缴纳的定金人民币158万元不予返还;

    三、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应赔偿对该项目地块造成的损失。

    现我局对该决定书进行公告,限你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浦城县自然资源局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浦自然资综〔2024〕30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浦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日

    浦城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

    标签: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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