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浦自然资告〔2024〕5号
公 告
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浦自然资综〔2024〕301号),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50*****220318G001,电子监管号为**********B*****);
二、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缴纳的定金人民币158万元不予返还;
三、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应赔偿对该项目地块造成的损失。
现我局对该决定书进行公告,限你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浦城县自然资源局领取《行政处理决定书》(浦自然资综〔2024〕30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松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浦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浦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日
浦城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