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31号
行政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31号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局根据《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移送的通知》发现你单位代理的“云平台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511*****220*****)”“2022年邻水县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二次)项目(项目编号:N511*****220*****)”,采用“包含但不限于”等没有具体分值对应的表述,评审因素得分点与分值未一一对应,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以上事实有《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移送的通知》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邻水县财政局
.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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