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36-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星原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 | 清扫服务 | 宁乡市五标段范围内的清扫保洁,洒水降尘、路面清洗、绿化带保洁、市政附属设施清洗、“牛皮癣”清理、道路扫雪除冰等服务。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 项 | 1 | *******.93 | 合计金额小写: *******.93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零贰万贰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叁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同标标的的::宁乡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项目(第四轮)五标段。 合同同金金额额明明细细:为¥ *******.93元 /年(大写: 人民币柒佰零贰万贰仟叁佰柒拾肆元玖角叁分)。每月人民币为¥ ******.91元/月(大写: 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壹佰玖拾柒元玖角壹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2-01 —— 2025-11-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承包作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绿化带保洁,道路洒水降尘、清洗,果皮桶、公共汽车站牌、通讯设施、路灯杆、摄像头杆、红绿灯杆、路牌杆等市政设施清洗保洁,所属范围“牛皮癣”清理,主要路面的扫雪除冰等。城区洒水清洗要求:全天候洗扫,做到路面随脏随洗扫,其中至少一级道路每天冲洒水四次、二级道路每天冲洒水三次、三四级道路每天冲洒水两次,背街小巷每天一次;一级道路每周清洗一次,二级、三级、四级道路每两周清洗一次,一年考虑60个暴雨日不清洗,一级折算一年需清洗43.6次,二级、三级、四级21.8次。 2、承包作业范围:包含玉煤大道(含经开区金玉工业园)、新康路(二环路至楚沩路段)、玉兴路、玉园路、白龙路、人民路(白马大道至一环南路段)、西一街、二环路(新康路至白马大道段)、安康路(新康路至玉园路段)、一环南路(楚沩路至人民路段)和粤宁路(楚沩路至人民路段),面积121.46万平方米。 乙方已经对作业服务面积121.46万平方米实地核实并予以确认,同时承诺作业服务面积误差在±5%以内不增减合同总价款;各道路交接点由甲方指定乙方认可后确定,并签署确认书。 3、所需作业人数:所设岗位315个,承包方要根据服务范围内岗位数,以“十无十净”为目标管理,实际作业人数不得低于岗位数的五分之二配备作业人员,增加机械化设备的,可适当减少作业人员配备,但不得低于岗位数的30%,即最低配备岗位人数95人; 4、乙方所需配套设备:20辆电动小型收集车;4辆洒水车(其中两台不低于8吨荷载);1辆小型清洗车(用于人行道清洗);1辆清扫车(不低于8吨荷载);2台自带动力除雪滚刷设备。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东路支行(星原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30*****1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城市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外,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十无”、“十净”(“十无”:路面无垃圾堆积、无积尘、无碎石泥土瓦块、无污水、无烟头槟榔渣、无痰迹、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十净”:路面净、边沟净、路牙石净、排水口净、树穴净、护栏底座净、垃圾容器周边净、候车亭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全市统一,详见《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采购人将严格考核,另外每个标段有中标金额 10%的考核费用进行考核奖励。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更高水准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市创建标准,按照长沙“四精五有”现代宜居城市要求,锚定打造“精美宁乡”工作目标,参照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结合宁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关于城市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以环卫作业质量为核心、高质量发展为方向的综合考评体系,通过考核实施和评价结果运用,体现对环卫作业质量的有效激励和严格约束,不断推动环卫管理创新、质量提升和快速发展。 第二章 考核管理机制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服务公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城区道路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清扫保洁的质量及“牛皮癣”的清理;道路的洒水、清洗、降尘及绿化带保洁;果皮桶、公共汽车站牌、通讯设施、路灯杆、隔离墩等公共设施的保洁。 第五条考核方式 以日常考核、周考核和专项考核(每月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日巡查,周检查,月评定,月奖惩、年排名”的制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每发现一处问题,按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环卫作业质量考评细则》对应扣减相应分值。 1.日常考核,由片区负责人和片区考核员每日巡查进行质量考核;周考核,由科室负责人带领片区负责人、片区考核员及责任公司经理对公司责任区域进行整体质量抽查考核;专项考核,由班子成员带队,从相关科室负责人、两代表一委员、退休职工代表、质考科考核员、公司经理等人员中,选取7-9人组成一支专项考核组,每月进行质量专项考核;以上三项考核中发现问题都进行现场水印拍照、做好信息登记等固定评分依据,每发现一处问题按照《环卫作业质量考评细则》中的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日常考核、周考核和专项考核由中心质考科具体组织实施。 2.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及上级检查指出的问题,经核实后作为日常考核内容记入考核结果。 3.发现问题后,服务企业工作人员需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作出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1.5倍扣分;超30分钟未到达现场并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3倍扣分;超60分钟未到达现场并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5倍扣分。 4.如遇长时间封路等特殊情况,路段不能进行保洁作业的,月末应将此部分保洁费用,按承保核算标准的单价予以剔除。 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奖励 额外安排资金用于质量考核奖励,奖励资金按照第四轮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化中标总额10%的标准确定,奖励分为月考核奖励、中心工作奖励、后勤保障奖励和年度综合奖励,具体如下: 1. 月考核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30%)。每月底,依据日常考核、周考核以及专项考核计分汇总进行排名(计算公式:月考核分=日常检查分×25%+周考核分×30%+专项考核分×45%),经分管领导核定,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当月进行奖励。奖项设为基础奖(占当月奖金总额的80%,九家企业平均分配)和先进奖(对月考核前三名进行额外奖励),月排名最后一名取消基础奖,其奖项资金并入先进奖励总额之中(先进奖金总额为当月奖金总额的20%和1家企业的基础奖资金之和,按照5:3:2的比例配置奖金,奖励排名靠前的三家企业。如出现多个企业排名一致的情况,经分管领导会同质考组成员集体研究商定后,初步确定靠前的3家企业和靠后的1家企业,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2. 中心工作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36%)。在防涝排渍、应急救火、撒盐除冰等应急处突调度任务和文明城市复检、卫生市创建、疫情防控、蓝天保卫、考核检查、顽瘴痼疾整治、主动服务进小区、社会主题活动、支援村镇建设等重大活动中,服务企业根据活动期间机械作业频率、作业人数以及完成任务情况的水印照片资料进行申报。中心质考科进行初审,拿出奖励方案,经分管领导核定,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并在双月进行兑现。 3. 后勤保障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24%)。用于各公司员工健康体检、高温防暑物资、人员装备配置、清扫设备采购、法律服务等,经分管领导核定,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按情况适当进行奖励。 4. 年度综合奖励(占奖励总金额的10%)。用于服务企业各类先进表彰奖励、年度安全生产奖励、年度质量考核奖励。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性事故、未出现不服从中心工作调度,考核得分月平均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中心质考科牵头,会同涉及中心工作的相关科室,形成初步年度考核计分,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给予年度质量考核奖励(奖励计算公式:年度综合奖励剩余可用资金÷各公司年度总计得分×各公司年度得分)。 如前三项奖励有剩余奖金,在年底自动纳入年度综合奖励中进行分配。 (二)处罚 服务企业清扫保洁质量处罚分为:常规处罚、特殊处罚、综合处罚。 1. 常规处罚:中心质考员依据《环卫作业质量考评细则》所列项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现场处罚扣分,每扣0.1分对应处罚200元,月底在服务经费中扣除,分值计入当月考核计分。 2. 特殊处罚:市领导、市城管局班子成员和中心主要领导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予以扣分,单次不得超过2分,所扣分值对应常规处罚标准折算为罚金,在当月服务经费中扣除,分值计入年度考核计分,不纳入月考核计分。 3. 综合处罚:每月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由中心扣除现场处罚款项后,向服务企业拨付剩余经费;月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的,在拨款时扣除现场处罚款项后,再扣减对应项目月承包经费的2%;月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在拨款时扣除现场处罚款后,再扣减对应项目月承包经费的5%;月考核得分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一名的,纳入宁乡市环卫清扫保洁黑名单。 第三章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任务范围 1. 城市道路路面及绿化带的卫生保洁;道路两侧15米范围内可视垃圾清理; 2. 道路保洁范围内杂草、杂物和牛皮癣的清理,生活垃圾收集; 3. 候车亭、路灯杆、公示牌、中心护栏等公共设施保持外观洁净,无灰尘污垢;果皮箱、垃圾容器及时清洁,垃圾不得外溢; 4. 车辆洒落泥沙、石块以及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道路污染和通行障碍的及时清理; 5. 降雪后道路积雪的清扫,投放工业盐、除雪剂融雪,确保道路不存雪、不结冰;降雨后,第一时间清理退雨后留在路面的淤泥、污水、沙石及杂物; 6. 迎检、观摩、处突等其它中心工作安排。 第八条标准要求 根据招投标文件内容,我市城市道路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道路,根据道路清扫级别实际,进行差异化保洁。 (一)一、二级道路作业质量标准 1. 作业时间: ①人工作业(按24小时计算) 清扫作业:04:30-07:00(早上);12:00-14:00(中午) 巡回保洁:07:00-23:00(夏季);07:00-22:00(冬季) ②机械化作业(洗路车、洗扫车) 冲洒水:第一次02:00-07:00;第二次09:00-11:00;第三次12:00-15:00;第四次15:00-17:00(07:00至09:00禁止洒水,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清洗:07:30-11:30 14:30-17:00(夏季) 08:30-11:30 13:30-16:30(冬季) 机扫(适合机械化清扫的道路,每日2次): 04:00-10:30(第一次);13:30-16:30(第二次) 2. 作业范围:城市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外,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十无”、“十净”(“十无”:路面无垃圾堆积、无积尘、无碎石泥土瓦块、无污水、无烟头槟榔渣、无痰迹、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人畜粪便、无杂草杂物。“十净”:路面净、边沟净、路牙石净、排水口净、树穴净、护栏底座净、垃圾容器周边净、候车亭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3. 公共设施相关要求 ①果皮箱:每日清掏两次擦洗不少于一次,07:30前完成第一次清掏、擦洗,17:00前完成二次擦洗,每次作业后巡回清掏;果皮箱须不满不冒、桶体表面无污渍、无“牛皮癣”,定期喷药灭蝇,确保箱体周边环境清洁;发现破损及时报主管部门维护。 ②路灯杆、箱柜、报刊亭、公交站、路名牌、广告牌等设施进行洗抹,确保设施摆放规范,无灰尘、无污渍,洁净见本色。 ③绿化带、树穴每周清理一次杂物,每天随时保洁,确保无塑料袋、无纸屑等垃圾;每周对绿化带植物进行一次清洗。 ④“牛皮癣”清理。有一支5人以上的清理队伍,实行专人专管;牛皮癣”清理后,按照“色差一致、形状统一(四方形、长方形)、干净整洁、协调美观”的要求,与墙面本色一致;3.5m以下牛皮癣日见日清,3.5m以上由质考科安排公司专人清理,及时反馈信息到中心小广告通知与治理系统。 (二)三级道路作业质量标准 1. 作业时间: ①人工作业(按24小时计算) 清扫作业:04:30-07:00(早上);12:00-14:00(中午) 巡回保洁:07:00-20:30(夏季);06:30-20:00(冬季) (特殊路段到23:00,如遇省、市、县大型迎检,作业时间服从中心调度)。 ②机械化作业(洗路车、洗扫车) 冲洒水:第一次02:00-07:00;第二次12:00-15:00(07:00至09:00禁止洒水,中心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清洗:按照一、二级道路清洗标准执行; 机扫:按照一、二级道路机械化清扫标准执行。 2. 作业范围:按照一、二级道路作业范围标准执行。 3. 公共设施相关要求:按照一、二级道路作业标准执行。 (三)四级道路(背街小巷)作业质量标准 1. 作业时间 ①人工作业(按24小时计算) 清扫作业:05:30-07:00(早上);12:00-14:00(中午) 巡回保洁:07:00-20:00(夏季);08:30-19:00(冬季) ②机械化作业(洗路车、洗扫车) 冲洒水:对可实施洒水作业的道路在规定的时间内,每日洒水一次(09:00-11:00或15:00-17:00;) 清洗(仅对可实施清洗的路段实行): 07:30-11:30 14:30-17:00(夏季) 08:30-11:30 13:30-16:30(冬季) 2. 作业范围:城市道路两侧墙到墙、建筑物立面以外,清扫保洁质量要做到“七无”、“七净”(“七无”:路面无砖头瓦块泥沙等垃圾堆积物、无污泥积水、无烟头槟榔渣、无人畜粪便、无卫生死角、无果皮纸屑塑模、无袋装垃圾。“七净”:路面净、边沟净、树穴净、护栏底座净、垃圾容器周边净、绿化带内净、牛皮癣净)。 3. 公共设施相关要求:按照一、二级道路作业标准执行,如无相关设施的,不计入质考要求。 第九条作业要求 1. 统一时间。服务企业严格按照道路清扫等级所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作业,其中,洗扫和清扫作业,需在每天07:00前完成。 2. 人员配置。服务企业要以“十无十净”为目标管理,按照实际作业人员数不得低于服务范围内岗位数的五分之二配备作业人员,增加机械化设备的(标书规定的机械设备外),可适当减少作业人员配备,但最少不得低于岗位数的30%。 3. 机械作业。合理安排机械和人工配合作业,对于适合机械作业的车行道,优先采用机械作业。能进行机械化清扫作业的一、二、三级道路,机械化作业率要达到100%。 4. 规范操作。员工在岗及作业时,须统一穿着工装,并保持服装鞋帽整洁。作业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开启警示灯,鸣警示信号。道路机械清扫、洗扫速度控制在15公里/小时以内。 5. 巡回保洁。企业员工要勤走、勤看、勤扫、勤捡拾,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理垃圾,不得将垃圾和泥土扫入排水口、绿化带或路沟边,禁止焚烧垃圾,发现有乱丢垃圾的行为,应礼貌劝阻。各作业公司,要进行全时段全覆盖巡回督查,发现卫生问题或作业安全隐患时,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质量达标和作业安全。 6. 应急处理。各服务企业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道路保洁应急作业队伍,对突发性道路污染,进行应急处理,具体要求为:①在其作业时间内,对于道路暴露性垃圾或撒漏垃圾需在10分钟内清理完毕;②道路撒漏泥土、砂石、油污、混凝土的,15分钟内到现场,2小时内清理完毕。 第四章 环卫作业质量考评细则 第十条 城市道路服务 (一)清扫保洁质量 1. 绿化带或边角、死角处、墙基处发现垃圾未清捡的;道路或墙基处有杂草未清除的;未按要求对绿化带植物进行清洗的,每处扣0.1分。 2. 未及时清洗斗车或斗车乱停乱放的,每辆扣0.1分。 3. 果皮箱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摆放的(每组果皮箱按1处计算),每处扣0.1分。 4. 果皮箱满溢未及时清运或满溢后周边堆放垃圾的(每组果皮箱按1处计算),每处扣0.1分。 5. 果皮箱、侧挂桶、路标的外观、周边及底座不洁净,或未定期灭蝇的(1个问题果皮箱以1处计算),每处扣0.1分。 6. 作业路段发现“牛皮癣”的;“牛皮癣”清理区域未达到“色差一致、形状统一、干净整洁、协调美观”要求的;“牛皮癣”未清洗直接在光滑材料上涂抹的;因“牛皮癣”清洗造成路面污染的,每处扣0.1分。 7. 候车亭、路灯杆、公示牌等公共设施外观不洁净的,每处扣0.1分。 8. 公共区域内水池水不清洁有杂物的,板梯、扶手不清洁的,每处扣0.1分。 9. 人行道、车行道、前坪、广场、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地面,由于清扫保洁不到位、不及时,出现严重脏乱的现象的(10平方米范围内,明显可见零散白色垃圾达5处以上的,按1处计算),每处扣0.15分。 10. 车行道、道路边沟、路缘石、交通标线、人行道、过街天桥有积存泥砂、污水、油渍等(长度在1米以上,按1处计算),每处扣0.15分。 11. 路牙石、排水口、树穴每日未按规定清掏,淤塞、污染严重的,每处扣0.15分。 12. 道路中心护栏、人行护栏、隔离梁、防撞桶等道路交通设施明显不清洁的(连续10片以内或底座连续10个以内按1处计算,10片以上或底座连续10个以上的按2处计算);表面有明显卡塞垃圾杂物现象的;每处扣0.15分。 13. 未按规定的地点压缩收集垃圾;压缩垃圾或倾倒垃圾入斗后,未洁净离开现场的,每次扣0.15分。 14. 可视范围15米内发现垃圾的,每处扣0.2分。 15. 未熄灭垃圾中的火种仍倒入板车内造成明火及随意焚烧垃圾的,每次扣0.25分。 16. 上下垃圾操作不当,有损作业工具行为的;作业工具私自外借的,每次扣0.5分。 17. 清扫拾捡收集的垃圾,将垃圾随意扫入(倒入)绿化带、河道内、排水沟造成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18. 未按规定时间段落实主次干道“两普扫、一清洗、全天候保洁”以及背街小巷“两普扫、两收集”的工作模式完成工作任务的,每处每次扣1分。 (二)清洗卫生质量 1. 作业车辆车身未保持整洁、干净的,每辆扣0.1分。 2. 地面标线有积灰、积泥、积砂现象或被水泥、渣土、砂卵石等污染的(50米范围以内污染面积多处达10平方米以上的,同一道路每类问题按1处计算),每处扣0.2分。 3. 作业时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作业标志、标牌、开启警示信号的,每次扣0.25分。 4. 未及时(半个小时内)清洗污染路面的,每次扣0.25分。 5. 作业车辆未进行例行保养或出现故障未及时维护维修,每辆扣0.5分。 6. 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洒水、清洗及机械化清扫作业任务;未按规定时间、班次及人次出动车辆;不按规定车辆数出车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业服务 (一)日常管理 1. 公司管理人员因通讯不畅而影响工作的,每次0.1分。 2. 白天作业未穿戴反光环卫标志服,晚间作业未穿戴发光环卫标志服;作业时穿高跟鞋、拖鞋、着裙装或不文明作业的,每次每人扣0.15分。 3. 擅自离岗、串岗、坐岗或在岗时因个人原因翻捡垃圾影响作业的,每次每人扣0.15分。 4. 未按作业标准或要求合理配置人员的,每次每人扣0.25分。 5. 出现饮酒上岗的,每次每人扣0.5分。 6. 工作中不能团结协作,出现扯皮、打架现象的,每次扣1分。 7.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1分。 8.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突发事件或应急任务中工作拖拉散漫的,每次扣1分。 9. 未按操作规程安全作业的,每次扣1分。 10. 在考评检查中被通报扣分、上级领导点名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舆情的,每次扣1分。 (二)约束指标 1. 未按合同约定配足作业人员的(每半年抽查保险、员工工资表),缺一人扣2分,上不封顶。 2. 未按合同约定配置作业车辆的,发现一次每辆扣2分。 3. 刁难、谩骂督查人员或不服从督查人员管教的,每次扣2分。 4. 私自收取单位、门店、居民卫生费或私自承接城区垃圾有偿收集业务的,每次扣3分。 5. 擅自将作业车辆对外承包业务,每次扣5分。 6.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不服从中心工作调度的,每次扣5分。 7. 承包期间,如出现服务企业消极怠工,导致作业标段一个工作日无人清扫的,一次扣除5万元承包经费。 8. 发现问题后,服务企业工作人员需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作出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1.5倍扣分;超30分钟未到达现场并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3倍扣分;超60分钟未到达现场并整改的,按原有的扣分标准处5倍扣分。 第十二条担负有考核责任的科室要按要求履行考核职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指标考核评估,被考核企业要实事求是的提供考核信息。 第十三条 服务企业在考核后对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心进行申诉,经复核重新认定考核结果,申诉期内未向中心申请的视同认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经中心班子会议研究后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中心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在原来的考核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审定乙方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方案,检查、监督乙方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道路、绿化带、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所、加水栓的具体位置,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 2、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3、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由于服务费未及时支付而致使保洁任务无法完成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用工、劳动保障、安全等进行检查审计。 5、甲方按照《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在中标后6个月内,在宁乡进行工商注册,办理清扫、收集垃圾服务许可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同时必须根据中标方案、作业方案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员工履行各项职责,按照宁乡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转包中标项目,确保承包区域内环境卫生质量有明显提高。 2、在合同期内,因甲方需要调整乙方保洁地段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根据实际保洁面积、作业内容的增减,增减乙方的承包款(以承包单价为依据),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3、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害市容卫生项目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5、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线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发放,并为所有工人购买医疗、工伤、失业、养老、生育等社会保险。如与作业人员发生劳务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措施,乙方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自行解决道路安全作业问题;要重视文明作业、安全操作管理,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7、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员工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做好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的日常工作,使之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并负责承担相关的维修、维护费用。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移交的固定资产及各项环卫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若有损坏,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固定资产、作业机具和档案资料,作好交接和善后工作。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因此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作业工人签署确认的与乙方劳资已经结清的证明书,作为甲方签发履约合格书的依据之一。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甲方交与的固定资产和相关资料、不撤离作业区域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支付中标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甲方赔偿。 (三)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并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等价原则给予对方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承包服务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若因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本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2、乙方不履行合约,不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按投标书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 3、乙方连续3个月综合考核分排名最后一名的; 4、乙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在一个年度内被媒体三次曝光或国家、省、市检查活动中两次排名在长沙地区同级市(市、区)后两位的; 5、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6、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7、乙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延安路16号合肥宏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研发楼301—3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