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36号
行政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36号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我局根据《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移送的通知》发现你单位在共建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党政联席会第六次会议暨第二届“巴蜀风韵·橙意邻水”文化旅游宣传周活动会务执行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230*****)中,评审因素未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以上事实有《广安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情况移送的通知》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邻水县财政局
.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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