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单位名称: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5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执法机构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1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1号

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案

黄**

于2024年5月1日通过网络平台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画眉鸟在家中饲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其它-没收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2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2号

黄**毁坏林木、林地案

黄**

于2020年1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邦丙村邦丙三组“老广田头”(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3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3号

黄**毁坏林木、林地案

黄**

于2018年11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邦丙村邦丙三组“老广田头”(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4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4号

纪**毁坏林木、林地案

纪**

于2023年5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邦丙村邦丙六组“小龙塘”(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5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5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于2018年3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丫口村丫口组“多依树梁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6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6号

罗**毁坏林木、林地案

罗**

于2018年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丫口村丫口二组“翁库塔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7

双林罚决字〔2024〕第077号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李 *

于2019年2月在双江自治县邦丙乡丫口村丫口二组“翁库塔箐”(小地名)开垦林地种植甘蔗至今,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双江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11/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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