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2020年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公告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10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0年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市财政局于2020年8月至11月依法对4家市直单位开展了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检查共查出违规问题金额合计31,201.59万元,其中:收入不实3.28万元、费用(支出)不实28.37万元、资产不实13.09万元、负债不实191.2万元、所有者权益不实235.94万元、其他违规问题30,729.71万元。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的4家单位在会计基础管理、会计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一)超法定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贷款,收取资金占用费。(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单位职工擅自集资借款,支付利息。(三)收支核算不实。具体表现为:或超范围列支费用、或提前列支下一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误餐补助、或将应冲减以前年度结余的费用列作当年支出。(四)资产不实。具体表现为:或虚增资产、或应记未记资产。(五)公务接待不合规。表现为支出附件为本单位自行开具的公函。(六)其他违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资金支付管理内控不严、资金管控存在安全隐患、个别单位或债权债务长期挂账不及时清理、或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受理不合规票据、原始凭证不齐全、财务手续不完备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向被查单位下达了处理决定,并要求限期整改。截止2020年11月中旬,各被查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已纠正或正在整改违规问题金额合计31,201.59万元,其中:调账471.88万元、已整改或正在整改落实问题资金30,729.71万元。

特此公告。

附件:4家被查单位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荆门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荆门市群众艺术馆(1)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10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0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至9月5日,对荆门市群众艺术馆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资产不实,涉及金额12.94万元。

1.多记固定资产0.18万元。经查,2019年7月购雨伞4把计0.01万元、饮水机6台计0.17万元,合计0.18万元记入固定资产;

2.少记固定资产12.76万元。经查,2019年11月购置沙发0.14万元,11月购椅子80把计0.6万元,12月购电脑灯10台、信号放大器1台共计12.02万元。以上合计12.78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的规定。

(二)支出不实,涉及金额8.93万元。2019年12月提前列支2020年1月份职工住房公积金4.27万元、2020年1-3月职工误餐补助4.66万元,合计8.93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36万元。经抽查,2019年1-12月报销差旅费中住宿费支出3笔、金额计0.36万元,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6.54万元。经查,2019年年末“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余额为6.54万元,为张洪量(已去世)个人借款4.54万元、原海慧影剧院借款2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其他应收款”科目第四条“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

(五)支出无发票,涉及金额7.90万元。经抽查, 12月报销蔡XX赴上海参加省戏曲舞蹈人才高级研修班费用7.90万元(食宿标准240元/天,共329天),支出无发票,仅凭本单位食宿费用自制情况说明报销。

(六)支出附件不齐全,涉及金额11.98万元。经抽查:1. 4月支付公益文化演出劳务费1.80万元,7月支付非物质文化活动展演补助1.70万元,11月支付第二届湖北省社会文艺团队展演补助1.60万元、支付老干部庆建国70周年活动展演劳务费0.20万元,12月支付市二届社区文化节展演补助2.40万元、支付文化大篷车进基层惠民文艺演出劳务费2.40万元。以上合计10.10万元,均无开展演出的证明资料及演出人员领取劳务补助名单。2. 3月支付免费开放(小戏迷)戏曲培训费用0.44万元,无培训人员签到名册及开展活动相关图片资料;12月支付市二届社区文化节优秀文艺展演出服装租赁费1.24万元,无租赁合同等相关佐证;8月支付美术部赴武汉活动租车费0.20万元,无活动方案。

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资产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自收到本检查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调整相关账务。

(二)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

(三)对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四)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应对往来款逐项甄别核实,按照规定进行清收。

(五)对支出无发票和支出附件不齐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自收到本检查结论之日起一个月内,补齐发票及附件。

三、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荆门市群众艺术馆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整改或正在落实中。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2)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10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0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0年8月28日至9月18日,对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公务接待,涉及金额0.14万元。经查,2019年10月列支区政府领导赴马河检查工作接待费0.06万元,12月列支工作人员赴马河检查工作餐费2笔计0.08万元。以上3笔合计0.14万元,支出附件为本单位自行开具的公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相关的规定。

(二)违规使用现金,涉及金额0.63万元。经抽查,2019年1月列支开展文体活动餐费0.20万元,4月分别列支三八妇女节日活动费用0.29万元(餐费0.14万元,租车费0.15万元)和党员活动餐费0.14万元。以上3项经济业务按规定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实际通过现金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0.33万元。经抽查,2019年1月支付移动通讯费0.08万元,7月支付单位职工广州出差费用0.13万元(机票0.07万元,住宿0.06万元),10月支付招商引资接待费0.12万元。以上3笔合计0.33万元,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荆财库发[2012]216号)第二条“市直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荆财库发[2015]323号)第三条“……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16项公务消费,除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消费单位或个别单笔在300元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消费外,其余一律要求强制通过公务卡结算”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涉及金额18.20万元。2019年年末“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土地开发中心1991年借款余额0.20万元、其他单位2008年项目申报未成功前期费用18万元,合计18.20万元,属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其他应收款科目第四条“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

(五)支出附件不齐全,涉及金额9.46万元。经抽查,2019年1月支付泉口街办共建费0.80万元,无支付依据;同月支付扶贫物资0.61万元,无发放名册和签字。2月支付仙居乡帮扶资金5万元,无支付依据。3月支付仙居乡双龙村办公设备0.30万元、产业奖补资金0.10万元,无拨付依据。7月支付招商引资差旅费0.25万元,无招商日志或台帐。9月组建新机构专班会议费支出0.16万元、10月牢记使命不忘初心会议费支出0.34万元,无会议通知和签到名册。12月拨付华阳村发展产业积极脱贫奖1.90万元,款项划入单位驻村干部刘某某个人账户,支出附件有方案及应补人员名册,无领款人签名或盖章。以上8笔合计9.46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六)支出不实,涉及金额7.53万元。2019年工会会员去世相关费用0.31万元、女职工特定疾病保险0.59万元、职工生病住院探视慰问金1.40万元(共14人)、公务接待费0.13万元、会员生日蛋糕3.06万元、会员电影票2.04万元。以上合计7.23万元,直接在事业支出中列支,未按规定冲销已计提的工会经费,导致当年事业支出不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违规公务接待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自收到本检查结论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单位追回财政资金。今后应严格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对违规使用现金的问题,单位今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第28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三)对未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问题,根据荆门市《关于严格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通知》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要严格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四)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往来款逐项甄别核实,按照规定进行清收。

(五)对支出附件不齐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不齐全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补充。

(六)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三、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宝分局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正积极组织进行整改。

荆门市掇刀石中学(3)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10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0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0日,对荆门市掇刀石中学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集资,涉及本息927.01万元。经查,1998年至2009年学校共向教职工集资借款本金504.06万元,前期按年利率10%、后期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到2019年底累计共支付教职工利息422.95万元。截止检查日已全部付清本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四条第二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和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

(二)少记固定资产0.15万元。2019年11月为值班室购入床及床垫0.15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二条的规定。

(三)支出不实0.70万元。2019年4月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应由市教育局负担的扶贫点购乐器费用0.70万元。

(四)会计核算错误,涉及金额413.22万元。经查,*****月将2018年6-12月份文印费6.98万元,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应记入“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同月将2018年度体检费11.50万元,记入“事业支出”,应记入”财政拨款结余”;3月将2018年订阅的报刊费0.26万元,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应记入”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5月将教职工退回多领的监考费3.28万元,记入“事业收入”科目,未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7月将归还银行贷款200万元,记入“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科目,实际应记“债务还本支出”科目;历年学生书本费结余191.20万元,长期挂“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应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以上合计413.22万元。

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五)支出无发票,涉及金额0.64万元。3月支付教学楼专家评审费0.40万元、4月支付教学楼可研性报告专家评审费0.24万元,合计0.64万元,均无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且无专家相关职称证明或复印件。

(六)支出附件不齐全,涉及金额13.88万元。经抽查,2019年9月支付教师晋级工资13.88万元,未附发放依据。

以上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

(七)往来款项未及时清收,涉及金额43.80万元。经查,

2019年末“应收账款”科目余额43.80万元,属结转以前年度区教育局款项,未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涉及金额34.55万元。经抽查,5月购入激光打印机0.17万元、购入打印复印一体机0.21万元、购入打印机0.37万元,6月支付教学楼拆除评估费0.20万元、1-12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33.60万元。以上合计34.55万元,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九)完工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涉及金额202万元。2019年1月将艺术教学大楼转入固定资产,金额202万元,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集资的问题,鉴于已经还本付息,今后应严格执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再违规发生此类问题。

(二)对少记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相关账务。

(三)对支出不实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今后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核算收入、支出。

(四)对会计核算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对支出无发票和支出附件不齐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补齐发票和支出附件。

(六)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应对往来款逐项甄别核实,按照规定进行清收。

(七)对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八)对完工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三、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荆门市掇刀石中学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进行整改,按财务规定进行了帐务调整;其他问题已整改或正在落实中。

荆门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4)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名单的通知》(鄂财监发【2020】10号)和《荆门市财政局2020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0日,对荆门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法定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过桥贷款28,557万元。经查,2019年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48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合计28,557万元,收取资金占用费613.44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3.8)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规定。

(二)违规使用现金,涉及金额4.19万元。经抽查,1-12月零星开支费用13笔,计金额4.19万元,单笔结算起点均在1000元以上。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涉及金额36.22万元。根据《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荆车改组发[2018]2)规定,单位只有四位负责人分别从2019年8月8日、9月27日起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实际2019年1-12月发放全体职工交通补贴37.42万元,按规定应发1.20万元,多发36.22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荆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适用范围……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行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交通补贴两种方式……”、第二款“……企业应从严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规定。

(四)超标准报销差旅补贴,涉及金额0.27万元。经抽查:5月公司4人赴青海西宁培训按标准应报0.26万元,实际报销0.40万元,超标准报销0.14万元;7月公司3人赴哈尔滨国培机构学习培训按标准应报0.11万元,实际报销0.24元,超标准报销0.13万元。

以上违反了《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之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按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的规定。

(五)支出附件不全,涉及金额0.29万元。经抽查,1月15#、9月11#凭证支付看望职工生小孩费用3次计0.15万元,无探视病人病床卡或出入院诊断相关附件;9月48#凭证 支付银担联谊会会议费用0.14万元,无会议通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涉及金额33.35万元。

1、补发公司职工程某某2017年、2018年度年薪25.17万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当期费用,应记入“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营业费用/邮电费”中列支单位职工电话通讯补助8.18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超法定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贷款的问题,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相关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超法定经营范围违规发放过桥贷款问题移送荆门市银保监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自收到检查结论一个月内将非法所得资金占用费上缴财政,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金融科备案。

(二)违规使用现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第28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今后单位应严格按照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三)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自收到检查结论十日内予以清退,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金融科备案。今后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发放。

(四)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自收到检查结论十日内予以清退,并将结果报市财政局金融科备案。今后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

(五)支出附件不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统一规定予以补充更正。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单位今后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三、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荆门中荆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正积极组织进行整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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