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河南十六省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续签采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辽宁“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河南十六省第三第五批国采接续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续签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LY-YP2022-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YPLH-YD2022-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3-1)》,现就做好相关批次集采药品续签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1.辽宁“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详见附件1)。

2.河南十六省联盟第三第五批国家集采接续中选药品清单。包括6月11日十六省(区、兵团)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布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的公告》新增盐酸氨溴索片等22个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详见附件2)。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清单(详见附件3)。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涉及上述批次的注射剂产品,均已按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中选清单均已进行调整。

二、执行周期及约定量

(一)按照《“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LY-YP2022-1)》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二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58号),采购周期延长一年,执行周期延长至2025年5月29日。周期内不再组织报量,相关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超出或不足一年度的协议采购量按照上年约定采购量按月折算加和计算。如执行周期到期未执行接续,相关中选产品生产企业愿以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的,各医药机构仍应优先采购,直至接续执行之日。

(二)按照《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YPLH-YD2022-2)》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二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58号),该批次药品执行周期3年,至2026年5月29日,周期内按按年签订采购合同,不再组织报量,相关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超出或不足一年度的协议采购量按照上年约定采购量按月折算加和计算。同时,根据6月11日十六省(区、兵团)联盟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布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新增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的公告》,此批次集采新增盐酸氨溴索片等22个中选企业及产品信息(详见附件2),在第二年度相关医药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选择采购使用,新增中选产品在新增当年无约定采购量。

3.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3-1)》和《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执行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3〕84号),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采购文件和执行通知有关“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约定采购量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等工作要求,周期内各医药机构按年续签采购协议,不再组织报量,最后一年采购协议可一次性签至2025年12月31日,超出或不足一年度的协议采购量按照上年约定采购量按月折算加和计算。此外,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取消DAEWOONG BIO INC.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中选资格并将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公告》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相关条款要求,取消DAEWOONG BIO INC.的注射用头孢地嗪钠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暂停该企业自2024年7月18日至2026年1月17日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同时暂停该企业在此期间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资格。经启动替补程序,现由备供企业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替补成为主供企业,并按其中选价格供应。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做好辖区医药机构集采药品执行通知及宣传、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及时签订采购协议,落实好基金预付、医保支付等政策,定期监督指导医药机构按序时进度推进集采任务量的完成。积极协同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药品采购、使用、质量监测等相关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及时结算药品货款,按序时进度采购,确保周期内协议采购量完成。加强患者集采产品使用解释工作,合理用药,严禁出现为了完成协议采购量只采购中选产品不兼顾临床需要采取“一刀切”的情形。相关批次集采药品上一年采购已到期的,自上年采购截止日期后的采购量纳入续签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统计。

(三)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明确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意识,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并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配送入库等工作,确保中选药品供应顺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须及时足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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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辽宁“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清单

2.河南十六省联盟第三第五批国家集采接续中选药品清单

3.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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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2024年11月7日

,辽宁,河南,宁夏

标签: 药品 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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