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常山县关于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衢州市常山县关于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衢州市常山县关于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二次) 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XZFCG-2024-XJ001(2)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1层43 室
被投诉人 1 :常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常山县白马路 168 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衢州公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222 号
相关供应商 1 :常山县慢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天马路527 号
相关供应商 2 :开化县兄弟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街 36 号
相关供应商 3 :金华庆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迎宾大道699 号
相关供应商 4 :杭州庆昊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西溪银座2 幢4 层441室
相关供应商 5 :衢州市天元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621 号
相关供应商 6 :广州市瓦法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 1411 号201 房219
相关供应商 7 :浙江光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迎宾大道699号万固广场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4年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二次)(编号:GXZFCG-2024-XJ001(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 8 月 1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一、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 1:关于采购意向,采购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整公布采购意向,其采购需求概况(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所公示内容仅为“2024 年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具体地点在常山县周塘村、路里坑村、井河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描述为:“中小企业预留”。但未公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技术、商务等要求,无产品清单。采购人隐瞒应当公示的采购信息,采购信息披露不对等,直接导致竞争不充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采购人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应对其追责。
投诉事项 2:采购人大肆改动第一次和第二次采购内容、投标资格要求、最高限价等内容。直接导致竞争不充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应对采购人进行追责。
投诉事项 3:关于成本,该项目采购产品是市场流通产品,在淘宝、1688 等各类电商网站一搜一大把。经我公司询价,尤其是第一次询价,满足该标书实质性参数要求的,含普通发票和运费的成本为 22 万左右,而第二次则增加不明确数量、技术参数的工程类相关采购。而该项目预算竟然高达******元,最高限价 ****** 元。留有巨大的权力变现空间。如对供应链进行深挖,对原材料进行比价优化,完全可以拿到更低的价格。采购人的预算依据是什么?成本依据是什么?采购单位是否做了充分的市场调查?该采购清单产品成本构成简单,极易核算核准,我们将同步向审计部门举报反映。采购人错误制定预算,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会向纪检监督等部门进行反映和举报。
投诉事项 4:该项目根据其所公示的采购意向是响应中小微企业政策的政府采购项目,也明确在中小企业政采清单中,且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的标书中也都已经明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但实际评标时,未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未对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企业给予价格折扣,中标结果也未公示中标方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接受监督。相关事实见事实依据。虚假响应国家政策,采购人存在严重渎职行为。事实上造成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禁止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同步向省级和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厅举报。该采购项目在第一次询价、第二次询价都存在此类问题,应对采购人、专家、代理进行追责。
投诉事项5-11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五、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投诉事项 1。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 号)“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之规定,采购人采购意向所公示内容仅为“2024 年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具体地点在常山县周塘村、路里坑村、井河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描述为:“中小企业预留”,没有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进行描述,不符合财库〔2020〕10 号规定。但,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公开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意向公开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意向公开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据此,驳回投诉事项 1。(二)关于投诉事项 2。本项目在2024 年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修改,将最高限价从70 万元修改为64万元,删除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并剔除了采购清单中“AED 除颤仪”“呼吸球囊”“氧气瓶”等三种货物,增加了“场地布置”“水电安装”“场地清理”“深水区、浅水区场地布置”“水泥墩”等五项工作内容,并对部分货物参数进行了修改。从两次开标情况来看,2024 年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有 3 家单位参加投标,2024 年常山县“幸福亲水”工程项目(二次)有 8 家单位参加投标,删除了采购清单中医疗设备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反而更多。故从现有证据和开标情况来看,不足以支持投诉人所主张的采购文件修改后“直接导致竞争不充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情形。对于投诉人主张的“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涉嫌存在渎职行为并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主张,采购人“改动第一次和第二次采购内容、投标资格要求、最高限价等”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人主张的违法行为。故投诉事项 2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事项 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之规定,被投诉人应在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项目预(概)算,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需建立审查机制,并开展一般性审查。采购人在答辩时没有提供建立审查机制的相关文件,也没有提供开展一般性审查相关资料,故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人的预算过高,并在投诉书中提供了费用组成表,费用组成表中扣除场地布置、水电安装、场地清理、深水区浅水区场地面布置和水泥墩费用外,总费用21.76 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字数限制,剩余内容请详见附件。
六、其他补充事宜
常山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07日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4〕25号 杭州绝洛.pdf (580.2 KB)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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