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17-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众护环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新区大件垃圾及园林垃圾收运处置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大件垃圾收运 | 垃圾处理服务 | 采购3年,合同一年一签。 | 项 | 6279 | 99.5 | 2 | 园林垃圾收运 | 垃圾处理服务 | 采购3年,合同一年一签。 | 项 | 6825 | 99.5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玖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预估(吨) | 中标单价(元/吨) | 年度合价(元) | 备注 | 1 | 湘江新区大件垃圾及园林垃圾收运处置项目 | 垃圾处理服务 | 湘江新区大件垃圾及园林垃圾收运处置 | ***** | 295.515 | *******.56 | 合同周期为:2024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6日 | 本项目中标服务期限为3年(三年中标金额:********.68元),本合同为第1年履行期(年度中标金额*******.56元)。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17 —— 2025-10-16 3.2 履行地点:湘江新区辖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①服务范围:湘江新区24街(镇),其中岳麓片区(观沙岭、望岳、天顶、岳麓、梅溪湖、望城坡、西湖、咸嘉湖、望月湖、桔子洲、银盆岭、学士、洋湖、雨敞坪、莲花、坪塘、含浦) ,高新片区(麓谷、雷锋、白马、东方红),望城片区(黄金园、金山桥、白箬铺)。 ②运行模式:由街道、社区通过“淘荒宝”预约、电话预约下单,乙方根据拖运需求制定好合理的运输路线,派车至各投放点上门收运,运输司机需拍摄现场照片,并由各产生单位点位负责人签署《三联单》后方可运输,各运输司机将投放点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运输至乙方处置场地后进行过磅,采集完相关信息后,运输至指定区域,由资源化处置人员进行人工分拣、拆解、破碎。拆解后的废铁、废海绵、废塑料、废玻璃等均送往下游资源化处置企业进行深加工处置,拆解后的其他垃圾(尾料)则统一打压包送往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置,破碎后的废木、园林垃圾用于生物质燃料原料再生利用。 ③收运处置品类: 大件垃圾与园林垃圾定义 序号 | 分类 | 内容 | 1 | 家具 | 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等具有坐卧以及储藏、间隔等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 | 2 | 家用电器、电子产品 | 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电饭煲、烤箱、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及电话机等 | 3 | 其他大件 | 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陶瓷、玻璃、金属等。 | 4 | 园林垃圾 | 树枝、树叶、草屑、花卉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①据实结算:本项目采购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以实际作业数据为准,结合单价、月度考核结果,按季度结算。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元) | 预估工程量 (吨) | 合价(元) | 1 | 湘江新区大件垃圾及园林垃圾收运处置项目 | 大件垃圾: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其他大件;园林垃圾:树枝、树叶、草屑、花卉 | 元/吨 | 295.515 | *****吨,其中大件6279吨、园林6825吨 | *******.56 | ②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服务费,乙方按月向甲方报送垃圾数量情况及统计报表(按实际收运垃圾重量进行计算)以及作业量,汇总审核后凭乙方的合法有效发票采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每季度结算一次,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办理付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湖南众护环保有限公司:800*****6602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负责湘江新区24街(镇)内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的收集、运输、分拣、处置服务; (2)乙方需根据项目需要,配备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工作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要求场内作业人员配备统一着装及作业安全防护设备。 (3)乙方投入固定的收纳场地用于本项目大件垃圾、园林垃圾存放、拆解、处理,且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4000平米。 (4)乙方需配备足额厢式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标准喷绘,标注大件垃圾或园林垃圾运输车、公司名称、监管电话等基本要素。 (5)乙方处理场地内应配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磅(地磅),并通过计量行政部门检定,配套相应计量监管系统,并做好此系统管理和维护等工作,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不出现故障。 (6)乙方运输车辆上安装GPS和行车记录仪,建立车辆实时跟踪监管系统,实时查看和监管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 (7)乙方应配备垃圾处理生产线不少于1条(至少包含破碎机、称重管理系统、计量监管系统、转运设备等)且能满足本项目需要。 (8)各街道(镇)、社区、物业单位按照垃圾分类指引将大件、园林垃圾按要求投放到各投放点暂存,达到1车次(不少于1吨)或以上存储量时,可通过平台预约或拔打乙方收运专线电话进行收运,乙方应按预约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 (9)乙方从大件、园林垃圾产生单位在平台预约或拔打专线电话时起24小时内须对预约订单进行受理和回复,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须完成该单位大件、园林垃圾的收运工作(应尽量即约即收)。 (10)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该项目的参观、推广、介绍、接待工作。 (11)在收运大件、园林垃圾时,由大件、园林垃圾产生单位投放点管理人员和司机在三联单上签字并使用水印相机拍摄照片后方可运输,运送至“处置利用中心”过磅并出具电子磅单,乙方将现场照片、签字后的三联单、电子磅单附后形成台账后每月报送采购方。 (12)在收运大件、园林垃圾时不得将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装修垃圾等)混入进行收运。 (13)乙方需建立收运预约平台或设置收运专线,设置专人处理预约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合理安排收运(特殊情况除外)。 (14)对大件垃圾处理后形成的残余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技术标准及要求须达到《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技术要求》(GB/T*****—2010)要求。 (15)大件、园林垃圾经拆解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不得随意倾倒,需要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处置。 (16)乙方需对大件、园林垃圾进行拆解分类,并将资源化利用的产品种类和数量做日常的统计。 (17)对大件、园林垃圾处理需做到安全、环保、资源化。 (18)乙方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大件、园林垃圾收运和资源化处理全过程安全进行。应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和系列制度。 (19)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采购人,在12小时内递交正式的书面事故处理报告,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20)乙方应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重大节日活动、交通事故、作业事故等,并且须有详细的应急方案及具体措施。 (21)乙方应设立应急队伍,一旦发生突发应急事件必须4小时内安排车辆、人员到现场处理。应急人员及清理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总报价内,不再另行追加。 (22)乙方应建立台账,需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具体包括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理后所形成产品或产生的残余物的种类、数量等,每月向甲方报送。 (23)乙方在大件垃圾、园林垃圾统一运输和资源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无负面影响。若接到投诉须在24小时内迅速跟进处理,若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约谈、警告直至终止合同。 (24)乙方应遵守劳动法规,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为延续性日常服务项目,日常工作以考核为主,在每年服务期最后一个月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续签合同依据。 (一)考核监督机制: 1、群众监督:乙方须按照规范开展回收服务,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和环境整洁,不产生二次污染,做到规范、安全、文明回收。 2、街道(镇)、社区监督:服务期间,街道(镇)、社区负责人对乙方收运服务质量、收运时效进行监督,对服务不及时、不达标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反馈至采购方。 3、甲方监督、考核:服务期间,随时接受甲方不定期计量抽查,货物拖回乙方回收场地后,应进行过磅,当场拍摄入库照片、入库的《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电子记录单》,随时接受甲方查验。 4、部门监督:回收场地内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准露天乱堆乱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达到城管部门、商务部门、环保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检查核对工作,按要求出示相关登记本、工作记录。 (二)考核标准与细则: 湘江新区大件垃圾及园林垃圾收运处置项目考核明细表(百分制) | 序号 | 项目 | 考核标准 | 扣分原因 | 分值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1 | 服务规范10分 | 预约24小时内需受理,预约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未完成街道(镇)、社区预约订单。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运工作的。 | 4 | 未按要求完成0.5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服务规范,态度好。 | 发现未穿着工作服或出现收运过程中发生纠纷等。 | 4 | 未按要求完成0.5分/项/次,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收运车辆的厢体须按要求喷绘标识。 | 未按要求喷绘标识。 | 2 | 每次扣1分。 | | 2 | 内部管理30分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员工培训,及时解决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查看会议记录。 | 5 | 未按要求完成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建立大件垃圾、园林垃圾收运、处置的来源、去向、重量等台账,并做到及时更新,及时报送。 | 出现没有及时更新台账、及时上报台账等,以及篡改、虚报台账等行为的。 | 10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1项次,扣2分,篡改、虚报报表、台账等情况,不得分。 | | 大件、园林垃圾经拆解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不得随意倾倒,需要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处置。 | 出现违法处置大件、园林垃圾等问题的。 | 10 | 未能过合规渠道处理,扣2分/次。 | | 认真参加市、区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部署落实。 | 出现不服从安排、搞做过场,搞形式的。 | 5 | 未按要求完成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3 | 责任履行30分 | 需配备称重系统,通过专业部门检测,每年提供一次鉴定结果。 | 未在检定有效期内的。 | 4 | 每次扣4分。 | | 建立计量监管系统,并做好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确保能够正常使用,不出现故障,确保随时备查。 | 监管系统出现故障,在24小时内未能及时修复的。 | 6 | 每次扣2分,直至扣完所有分值。 | | 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计量须真实有效,不能弄虚作假。 | 发现弄虚作假的。 | 5 | 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5分/次。(备注:此项扣分不设上限) | | 运输过程中不滴漏溢撒,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 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情况的。 | 5 | 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0.5分/次。 | | 需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治产生二次污染(超标污染)。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产生二次污染。 | 5 |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2分/次,产生二次污染2分/次。 | | 收集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要确保质量,来源明确,不得弄虚作假。 | 发现大件垃圾、园林垃圾来源不明或弄虚作假的。 | 5 | 经核查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2分/次。(备注:此项扣分不设上限) | | 4 | 安全生产20分 | 加强收运人员、处置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遵守法规,安全出行,操作规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 出现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的问题。 | 10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一项次,扣2分。 | | 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贮存点做好防火、防爆等防护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 出现此类安全隐患现象的。 | 10 | 经查实发现不符合考核内容一项次,扣1分。 | | 5 | 公共监督10分 | 认真处理市民投诉,在24小时内整改落实到位。 | 出现市民投诉、领导督查等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 3 | 未履行工作职责,投诉一次扣1分,整改不及时,加倍扣分。 | | 积极配合市、区、街道做好来访接待及宣传工作,主动接受公共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无媒体负面报道,积极接受媒体监督。 | 出现上述问题,并造成工作被动的。 | 3 | 媒体负面报道经查属实,未进行相应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一次扣1分,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一次扣2分。 | | 对市、区书面通报或督查情况在24小时内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 在市、区进行日常督查或定期检查时发生的工作责任问题。 | 4 | 在市、区检查中不合格造成扣分,一次扣1分。 | |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总分低于95分(不含)以下的按每下降1分扣除服务费1000元,月度考核得分连续三个月低于80分(含)的无条件解除合同。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合同约定对乙方收运和处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有权要求乙方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等文件要求的情况立即整改,乙方必须服从。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情况进行全面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但甲方及甲方人员不得影响或干扰乙方的日常工作。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 4、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如运输车辆通行证、规范收运处置管理等。 5、甲方应按乙方完成作业量、根据考核结果定期支付款项。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2、乙方有权从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目标、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4、乙方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作业人员工资、岗位津贴、福利、保险等待遇。做好员工教育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5、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办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进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7、乙方在回收和处置服务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 8、乙方收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9、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自主经营权、收益权等相关权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乙方保证按“采购需求”约定要求,如期将场地、人力、运输设备、主要劳动设施等配置到位,如未按期按要求配置的,甲方可以虚假响应为由报送至采购监管,并终止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页、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未尽事项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峰村茅坡组吴奎鑫私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