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中心商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便民服务中心商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商品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7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四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便民服务中心商品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便民服务中心商品采购项目 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 见附件清单 1 96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柒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折扣率:96%

基准价:

1、以京东旗舰店和淘宝旗舰店最低售价为基准;

2、部分网站内未公示价格的产品,以项目周边大型超市(步步高超市、沃尔玛等)同等质量的最低零售价为基准。

3、定价时间:以半个月为定价周期,每月1日、16日为定价日,定价当天没有公布价格的,将日期推前至有公布价格的日期,以该日期公布的价格参照作基准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具体要求分批交货。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供货方式及要求

1、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不得随意变更订单内的品名、数量,如遇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能准确及时供应,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

(1)乙方供应货物经甲方检测不合格时,乙方必须进行调换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3小时内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所供货物经甲方验收后,如订单数量不足、漏供或错供时,乙方必须将不足、漏供、错供部分按甲方要求在3小时内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甲方因遇特殊情况需乙方调整供应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协调供应:

(1)甲方因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减少)货物的品种、数量时,甲方应前一天 18:00 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调整后的品种、数量于次日 6:00 前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因甲方任务需要,需进行应急供应保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6 小时内将甲方所需货物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3、配送要求

乙方必须针对此次供应保障在该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成立专门的保障团队,保障团队需包含驾驶员、配送人员、配送车辆。团队人员必须体格健康且不得询问与供货无关的事宜。

乙方必须提供正规的供货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必须把当天甲方的购物清单同货物一起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销售清单作为乙方记账凭证。

4、售后服务

1、乙方必须针对本项目设立售后服务团队及承诺售后服务条款;

2、乙方承诺遇特殊情况时货物配送3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单位自行支付)。

2、验收时间: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商品按要求及数量供货到位后28日内,甲方组织验收。

3、付款方式:本项目不预付货款,待所有商品发运到位并验收合格后,乙方需在当月15日前报送上月商品供货清单,甲方凭已签章的发运接收单、商品供货清单及开具普通发票等材料,于当月30日前根据乙方所报中标折扣率按实结算。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商品购置,以及商品运输保险保管、售后服务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因乙方原因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四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800*****83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满足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

2、乙方供应所有货物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均应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应因甲方要求而有所降低。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021)等。

3、所有货物必须在质保期内,且生产日期距供货日期的日历天数不得超过质保期日历天数的2/3;质保期不足3日或者质保期不能明确的,生产日期应当为供货日期当日。属于“SC”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SC”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货物必须符合卫生,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且乙方在中标后应在供货时附带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4、供货时要提供“SC”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分、厂家电话号码。散装食品: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进入供货品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货物的验收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质保期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2、商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商品到项目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商品在项目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前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实施管理

(1)乙方送达商品前,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等工作。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商品的全部资料移交采购人。

(3)货物应按照在采购人确定的时间免费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在供货期间要注意商品保护,供货期间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对采购人建筑物、构筑物、环保、绿化等破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项目清单各分项内容,编制各分项工作具体的时间周期计划,内容涉及运输、供货、卸货等方面。

(7)乙方在供货过程中需明确一名现场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其身份,安全管理人员须加强组织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遵守长沙殡葬事务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做好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8)货物过保质期或保质期不足三日,乙方应按采购人所提供数量和品类,于24小时内回收货物,由此产生的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乙方责任

(1)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派出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或一切责任事故、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2)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贵,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益,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甲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5)除本合同已约定违约责任外,乙方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 京珠高速西、潇湘路北、蟠龙路南湖南金鹰机电大市场六区 04 栋 302 房
法定代表人: 罗文 法定代表人: 罗靖茹
委托代理人: 罗文 委托代理人: 丁显哲
电话: 0731-******** 电话: 181*****50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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