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库区蓝藻水华监控预警与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湘江库区蓝藻水华监控预警与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湘江库区蓝藻水华监控预警与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7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0-1
采购人(全称): 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无锡中科水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库区蓝藻水华监控预警与防治能力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蓝藻水华无人机遥感监测设备 无人机 MATRICE 350 RTK 1 ******
2 原位藻类智能 鉴定水质多参 数浮标预警系 统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AH-MIM-24 2 *******
3 原位剖面藻类 智能鉴定水质 多参数浮标预 警系统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AH-MIM-24 1 *******
4 蓝藻水华预警 自动监测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AH-OL-24 3 *******
5 水质综合毒性 生物预警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BEWs 1 ******
6 浏阳河段水质 预测预报模块 应用软件 中科水质定制 1 *******
7 水生态监测预警示范站集成系统 其他服务 中科水质定制 1 ******
8 蓝藻水华无人机遥感监测设备 其他照相机及器材 DS-2XH6826MIPZ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伍拾叁万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伍拾叁万玖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60 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供货和安装调试内容,预计 120 天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确定中标结果后,30 个日历日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

3.2 履行地点:按业主提供的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地点及时间: 按业主提供的地址,合同签订后 60 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所有供货和安装调试内容,预计 120 天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确定中标结果后,30 个日历日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
2.供应商必须承担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类似的义务。
3.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及存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中标人与甲方签订合同、财政资金下拨后,于 15 日内甲方预付合同 总金额的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按合同约定,采购清单中品目 1、2、3、4、5、7、8涉及的仪器设备全部到货、开箱、 安装、调试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验收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验收通过、财政资金下拨后,于 15 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相应品目金 额的 65%;采购清单中品目6软件开发实施完毕,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 验收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验收通过、财政资金下拨后,于 15 日内采 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该品目合同相应金额的 6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且稳定运行二年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付款 申请、财政资金下拨后,于 15 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经济开发区支行(无锡中科水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10*****1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货物通过本项目最终业主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产品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算,由供应商提供产品保修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2.2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采购人才向成交供应商签发货物验收合格报告:
a、成交供应商已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全部产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
b、货物符合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性能满足本项目业主方的技术验收要求。
c、货物具备产品合格证。
d、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验收调试和比对验收工作。
e、通过本项目竣工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积极地配合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各项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甲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进场。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负责的本项目履约过程中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调试、比对、试运行、验收等工作及相关费用。

2.乙方提供的所有仪器设备,安装时必须确保能够与现有仪器机柜保持整洁、安装线路标识清晰。

3.乙方负责将监测仪器实时监测数据接入水站数据采集工控机,并向甲方提供相关通信协议,保证通过工控机能控制监测设备。

4.乙方需负责仪器站房的文化建设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状态标识、系统流程图、站点简介牌更新等内容。

5.乙方需负责项目总体监测数据的在线可视化展示工作。

6.所有仪器设备在验收后三个月内损坏超72小时无法修复的,需提供同型号的新仪器设备进行更换;

7.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所适用标准是最新标准。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退还已支付货款,最高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30 %的违约金并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7.5若乙方逾期交货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7.6若乙方所交付产品、工程或服务不符合其响应承诺的,或在响应阶段为了成交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在履约阶段则通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将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1月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解放东路106号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无锡市南湖大道501号D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吴坚 法定代表人: 王子健
委托代理人: 黄慧敏 委托代理人: 徐杰
电话: 0731-******** 电话: 0510-********
传真: 0731-******** 传真: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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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控 防治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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