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66-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6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 | 其他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服务 | 湘江新区面积约79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52万,共有街道(镇)24个。现有管道燃气企业2家,燃气管道铺设约2700公里,管道燃气用户约59.5万户,瓶装液化气用户约8.64万户,2023年供气约2万吨(约159万瓶)。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区域内液化气站点、工商用户、居民用户(抽检)等涉及燃气的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主要服务内容包含燃气用户建档、燃气安全宣传及培训、燃气安全常态排查、专项检查、应急排查、定点抽检等。构建以预防为主、常态化管理的安全体系,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全区燃气安全持续向稳。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伍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每年合同金额大写:叁佰零伍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整(小写金额:*******元),三年合计金额大写:玖佰壹拾柒万玖仟玖佰陆拾柒元整(小写金额:*******)。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0-29 —— 2025-10-2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 517 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整体服务要求 1.1 乙方须针对本项目的现状提供项目整体服务方案,要求设定科学、合理; 1.2 乙方须提供的层级管理以及组织架构科学、合理; 1.3 乙方须具有项目人员的管理办法(考核、轮岗等)设定科学、合理、有效;建立工作制度,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责任,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对服务项目期间发现或出现问题的,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1.4 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所有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持证上岗,其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4人,燃气安全检查人员44人。 1.5 乙方须为项目工作人员配备统一工装、工号牌、专业安全头盔、可燃气体检漏仪(四合一气体检测仪)。执法记录仪、采集器、迷你摄像头、定位器、手提电子秤等燃气检测、隐患排查专用工作设备的配备,能确保对违规行为、场景全面记录。 1.6 乙方须配备足额工作车辆,至少2台对湘江新区全区燃气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以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 2项目实施要求 2.1 常态隐患排查: 2.1.1 工商用户: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工商用户上门进行隐患排查,针对明白卡、报警器、燃气灶具、管道、阀门、软管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员一天排查20-30户左右,3个月完成一次常态化全区域排查。 2.1.2 液化气站点: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液化气供应站上门进行日常检查。对现场存量、证照、消防设施、制度上墙、表格台账、人员配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2 应急排查:主要是应对突发情况或采购单位交办的重大事项等情况开展临时性隐患排查,并及时将信息上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预警并上报。 2.3定点抽检:根据工作需要对居民用户、户外管道进行定点抽检。 2.3.1 管道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居民用户上门进行隐患排查,针对燃气灶具、管道、阀门、软管进行检查。 2.3.2 瓶装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居民用户上门进行隐患排查,针对燃气灶具、阀门、软管进行检查。 2.3.3 户外管道:安全检查员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户外管道进行隐患排查,针对燃气管道锈蚀严重、入户立管无管道保护设施、入户立管悬挂物品等进行检查。 2.4 重点排查:根据采购人工作安排对涉气开挖工地进行隐患排查。按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对涉气开挖工地进行检查,针对开挖证、占道证、燃气保护方案、旁站人员进行检查。 2.5 用户建档: 2.5.1 燃气基础档案:乙方应根据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现状调查,实地走访和数据汇总,查清全域内燃气工商户使用的相关情况,实地走访工商用户,登记门店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气源种类建立工商户台账。 2.5.2 燃气隐患档案: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建立隐患登记台账,台账应反映隐患发现的时间、街道、地址、种类、现场图片、整改单位。对隐患整改后的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隐患整改达标。 2.6 隐患排查事项 2.6.1 瓶装液化气商业用户排查检查事项: 气瓶为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气瓶,瓶体上有清晰的永久性制造标记或制造日期等关键项目,明显部位有气瓶使用登记代码永久性标记。不得使用有变形、腐蚀、破裂、磨损裂纹等缺陷的钢瓶。液化石油气调压阀符合国标。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应使用金属波纹管,长度不超过2米;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配备燃气报警器。 2.6.2 管道燃气商业用户排查检查事项: 管道有无私改、私接现象;架空管道的防腐完好状况、标识、穿墙保护是否合规等;不得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灶具、配件、软管;连接软管长度不超过2米、不得连接软管私接“三通”;连接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和联动切断装置。 2.6.3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排查检查事项(Ⅱ类站): 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须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存放实瓶总量不超过168瓶。 ③瓶库内钢瓶应按空瓶区与实瓶区分区存放。 ④站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⑤站内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⑥营业室内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布本站从业人员信息和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7 隐患处置: 一般隐患:排查中发现一般隐患当场责令整改,无法现场整改的上报到燃安委办,安全检查员按照处置时限到现场复核,如未整改到位继续将隐患上报到燃安委办,直到整改到位后责任单位拍照回复,经安检员现场复核确认后消案,形成闭环。 重大隐患: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到燃安委办,燃安委办以书面方式交办责任单位、属地。整改到位后,责任单位、属地在消号单上盖章确认,经安全检查员现场复核确认后消案。如遇到安检员无法确认的重大隐患或突发事件,应立即联系片区安全组长和管理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理,确保消除隐患。 3安全培训服务要求 (1)内部培训:对项目工作人员制定入职岗前培训、月度、季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提供专业的培训场地聘请湖南省燃气协会的专家老师进行燃气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制定岗前入职培训计划,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高标准,项目工作人员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能持证上岗。制定安全工作人员月培训考核计划、季度培训考核计划、年度培训考核计划提升专业水平。 (2)燃气监管单位培训:按照采购人需求对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监管部门专业水平。 4应急处置要求 乙方须具有燃气应急响应的能力,须根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立即响应,迅速到位,配合处置。 (1)当发生一般燃气安全事故时,项目人员按片区划定,片区安全检查员及片区安全组长必须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处置,如现场无法处置,必要时不少于一名管理人员(专家)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燃气安全事故时,区域安全检查员、项目安全组长和管理人员(专家)必须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处置,管理人员(专家)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并提供专业意见。 5人员组织机构要求 5.1 乙方须针对本项目组建项目团队,职责、分工明确。 5.2 管理人员须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暖通空调设计、煤化工、采暖通风、石油化学、燃气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安全工程、安全评价)工程师以上职称;燃气安全检查人员上岗前须经过燃气安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3 乙方须承诺在中标签订合同后60天内,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燃气安全检查人员经过燃气安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4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五险和意外险,采购人不负责乙方采集员的有关社保、医疗、薪酬等问题。 5.5乙方为本项目设置的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若确因实际原因需要变动的,应在事前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湘江新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项目每年合同金额*******元,合同签订后按当年金额划分为12个月,每月15号支付。 2、中标人须在采购人每次付款手续办理前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正式销售发票、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湖南瑞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800*****7609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要求 1.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分期(次)/分项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1.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1.3 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1.4 分年度进行验收,本年度的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续签合同依据。 2、考核标准 由甲方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容和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完成及达到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标准如下: 2.1乙方应接受甲方对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工作由湖南湘江新区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相关文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日常考评和综合考评。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和区财政计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2.2乙方应对湘江新区辖区内产生的燃气安全风险未排查到位的情形,最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调查分析报告明确的事故等级承担对应相关责任。 (1)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佰元/次;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现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伍万元/次; (2)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较大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解除合同; 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50%合同款项。 对湘江新区辖区内发生的燃气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乙方未巡查发现,支付违约金肆拾万元,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解除合同,不再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并追回已付的全部合同款项。 (3)第(1)条与第(2)条不重复追责。 2.3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由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成交,投标报价总价作为成交供应商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乙方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517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9号新领地公寓3幢141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