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年空气站运维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2024-2025年空气站运维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甲方):福建省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竹屿湖东路307号
联系方式:0591-********
供应商(乙方):华唐时代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永泰县洑口1号
联系方式:0591-********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1 | 2024-2025年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 | 1(项) | ¥196,000.0000 | ¥196,000.00 | 一、运营内容: 1.1、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和VOCs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管理,检查数据传输情况、仪器运行状态、站房内外环境、校准仪器时间。 1.2、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和VOCs监测设备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 1.3、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卫生保洁工作。 1.4、对数据监控中心服务器、数据采集软件、联网设备和软件数据平台进行维修维护和升级改造,确保在线数据及时、准确地上传;接受各级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空气站数据在国家、省、区三级数据平台的准确传输。 1.5、协助责流量计的检定工作,协助完成各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核查和量值溯源工作。 1.6、配备专职驻平潭的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和驻点设备看护人员各一名。 二、运营期限:1年(运维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若因监测事权上收,则运营期限至监测事权上收之日终止。) 三、总体要求 2.1、总体要求: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2013版)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的要求,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乙方更换仪器耗材、配件时应告知甲方,如有必要,需在甲方的监督下完成耗材、配件的更换。 2.2、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 |
2 | 2024-2025年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 | 1(项) | ¥344,000.0000 | ¥344,000.00 | 一、运营内容: 1.1、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和VOCs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管理,检查数据传输情况、仪器运行状态、站房内外环境、校准仪器时间。 1.2、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和VOCs监测设备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 1.3、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卫生保洁工作。 1.4、对数据监控中心服务器、数据采集软件、联网设备和软件数据平台进行维修维护和升级改造,确保在线数据及时、准确地上传;接受各级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空气站数据在国家、省、区三级数据平台的准确传输。 1.5、协助责流量计的检定工作,协助完成各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核查和量值溯源工作。 1.6、配备专职驻平潭的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和驻点设备看护人员各一名。 二、运营期限:1年(运维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若因监测事权上收,则运营期限至监测事权上收之日终止。) 三、总体要求 2.1、总体要求: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2013版)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的要求,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乙方更换仪器耗材、配件时应告知甲方,如有必要,需在甲方的监督下完成耗材、配件的更换。 2.2、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 |
3 | 2024-2025年空气自动站运维服务 | 1(项) | ¥116,000.0000 | ¥116,000.00 | 一、运营内容: 1.1、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和VOCs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管理,检查数据传输情况、仪器运行状态、站房内外环境、校准仪器时间。 1.2、对空气自动监测站和VOCs监测设备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 1.3、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卫生保洁工作。 1.4、对数据监控中心服务器、数据采集软件、联网设备和软件数据平台进行维修维护和升级改造,确保在线数据及时、准确地上传;接受各级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空气站数据在国家、省、区三级数据平台的准确传输。 1.5、协助责流量计的检定工作,协助完成各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核查和量值溯源工作。 1.6、配备专职驻平潭的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和驻点设备看护人员各一名。 二、运营期限:1年(运维日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若因监测事权上收,则运营期限至监测事权上收之日终止。) 三、总体要求 2.1、总体要求: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2013版)以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的要求,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乙方更换仪器耗材、配件时应告知甲方,如有必要,需在甲方的监督下完成耗材、配件的更换。 2.2、财产保护: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 |
合同金额: 65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万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12月0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履约地点:平潭综合实验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024年10月25日
2024年11月11日
无
合同附件:
福建省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
2024年11月11日
标签: 运维服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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