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茶陵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医疗设备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茶陵县人民医院
乙方(供方):湖南桐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血液透析机、血液透析滤过机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内容及价格。
产品名称 | 型号 | 厂家 | 单位 | 数量 | 成交单价 | 总额 |
血液透析机 | 贝朗/苏州 | 台 | 12 | ******.00 | *******.00 | |
血液透析滤过机 | 贝朗/苏州 | 台 | 2 | ******.00 | ******.00 | |
总计 | 大写:贰佰壹拾柒万肆仟元整(¥*******.00) |
第二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佰壹拾柒万肆仟元整(¥*******.00);该价格包括产品价款、运输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税费等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费用,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价格不再做任何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产品全部交付、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三个月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所有产品正常运行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由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所有产品正常运行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总价款10%。
2、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支票、□承兑汇票。
3、发票:本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格(税率13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开具全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票到后付款;因本合同而须支付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证对应的税费支付符合国家规定,且与最终提供的发票税率一致。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 名:湖南桐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汇丰支行
第四条交付与验收。
1、乙方将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20日内将全部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茶陵县人民医院;若甲方变更交货地点的,应当于约定的发货时间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2、所有产品到达约定指定交货地点后,由双方对产品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不足不符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的,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所有产品交付后,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指派技术人员完成产品安装、调试。
4、乙方完成全部产品交付、安装、调试后一周内,由乙方组织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技术验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同签署《验收价格单》。
5、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包装、运输、装卸以及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风险。
第五条伴随服务。
1、乙方应当随产品提供产品详细装箱单、配套的配件、使用工具以及产品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
2、乙方保证所供设备按原厂包装,随机备品按所附标准配备。
3、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2)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或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保证甲方能够全面顺利使用产品。
第六条质保与维护。
1、质量保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及其原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的产品,并完全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使用要求。
2、若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或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验收价格单》作为本合同项下产品验收合格的标志。
4、质量保修期(免费维护服务期): 两年(自双方共同签署《验收价格单》之次日起算)。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工时费。乙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设备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5、维修服务要求:乙方应保证通迅畅通,方便甲方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如质保期内产品出现故障、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故障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内响应并在 24 小时内指派乙方技术人员(工程师)到场服务并保证维修完毕,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乙方负责提供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服务(服务次数不少于1次)。
7、乙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第七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
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无需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15日内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以及本合同履行所涉及的书面资料、人员信息,以及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信息、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透露给第三方,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全部损失。此条款之效力不受本协议届满、撤销、解除或无效之影响。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付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2、乙方逾期交付产品的,每逾期一日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从合同价款中优先抵扣);逾期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30 %支付违约金。
3、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以欠付价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质保期内该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如乙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人员对该产品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前述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任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所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或担保费)、公告费、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费用。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茶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甲方通讯地址:茶陵县交通街43号茶陵县人民医院设备科,联系人谭立茜,联系电话:0731-********;乙方通讯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45号,联系人邹杰,联系电话:189*****857。
2、上述通讯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调解、诉讼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仲裁或司法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3、上述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4、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公司登记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订后生效。
甲方:茶陵县人民医院乙方:湖南桐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标签: 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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