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德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德昌县教育和体育局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州盛千佳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东路创业创兴路二段团结安置新村A区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雪
被投诉人1:德昌县教育和体育局
住所地:德昌县香城大道四段南侧
被投诉人2:德昌县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德昌县德州街道凤凰大道6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日德昌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德昌县教育和体育局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教育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240*****)”招标公告,2024年9月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2024年9月20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二次)、2024年10月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第三次)。2024年10月25日,德昌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10月28日,德昌县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公布包一中标供应商四川恒锐思科技有限公司,包二中标供应商北京鑫创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部分履行。
投诉事项一:质疑德昌县教育和体育局与德昌县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多项不合理要求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多项技术要求和评分设置的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可能构成对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多项技术参数的不合理要求可能对公平竞争原则造成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总之,该文件存在重大漏洞,严重的指向性,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使特定供应商处于有利地位。详细情况见已交与采购方的《质疑函》;
投诉事项二:回复函中对于质疑事项的回应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地解决质疑供应商的具体问题;回复中只是简单地说明“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但没有详细解释为什么该质疑事项不成立,以及如何解决了该问题。多数缺乏具体性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仅简单表明“经复核,该要求符合本次采购需求的实际”,但并未详细解释为何这些要求合理合法,也未对质疑中的具体点进行针对性回应。这种回应方式可能不足以消除我方的疑虑;质疑回复存在严重逻辑错误、事实不符和法律理解偏差,完全无法合理解释质疑方提出的问题。总体而言,采购方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回复避重就轻,语焉不详,敷衍塞责,完全没有说服力,企图应付了事。因此采购方对我方的质疑回复,我方认为: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
综上,鉴于项目已部分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德昌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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