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01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北辰、马栏山消防站消防车(国产底盘)、皮卡车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北辰、马栏山消防站消防车(国产底盘)、皮卡车采购项目 | 消防车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1 | ******* | 2 | 北辰、马栏山消防站消防车(国产底盘)、皮卡车采购项目 | 消防车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1 | ******* | 3 | 北辰、马栏山消防站消防车(国产底盘)、皮卡车采购项目 | 消防车 | 详见采购需求 | 辆 | 2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北辰、马栏山消防站消防车(国产底盘)、皮卡车采购项目。 金额明细: 1、20米左右举高喷射泡沫消防车(国产底盘)SYM5331JXFJP21一辆*******.00元; 2、抢险救援消防车(国产底盘)SYM5130TXFJY120一辆*******.00元; 3、皮卡车CC1032QS63B两辆******.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产品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及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交付至采购人使用单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货物交付初验合格后第一次支付30%,我司提供整车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终验合格后第二次支付合同金额的30%,我司提供整车发票复印件。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三次支付合同金额的30%,我司提供整车发票复印件。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四次支付合同金额的10%,我司提供整车发票复印件。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90*****1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主体:初验由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自行验收。终验由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验收时间:初验:交货完成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初验。 终验:初验合格后,以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时间安排为准。 1、初验: 1.1启动初验程序:交货完成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报至采购人。 1.2成立验收小组:由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派遣3位成员,由开福区消防救援大队派遣2位成员,邀请2位专家,共7人组建验收小组。 1.3确认验收方案(出具确认书签字):验收小组应对采购需求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1.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对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1.5验收内容: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验收,核对型号参数、品牌等按采购清单进行逐项验收。投标资料核实:在中标后,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采购人应对中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投标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能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 1.6验收标准:投标人需提供原装正品: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2)性能符合标准:消防车的整车性能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如GB7956(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同时,车辆上装所有材质必须达到本体防腐要求,车辆电器线路、电器接地装置、各类接口(含油、水、电、气接口)必须符合中国标准。 2、终验 初验合格后,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终验。 3、验收异议 3.1对验收产品意见不统一的,采购人可将交货装备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采购人指定检验机构)检验,送检合格的检验费用采购人承担,送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送检产品数量由中标供应商后续按同等型号免费补充(投标时要充分考虑价格)。 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发现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响应谋取中标行为的,报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权力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双方均有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在协议期满、解除或者终止后仍然有效;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任何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8点“解决争议的方法”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1月1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二办公楼四楼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