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度深圳地区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资格年度审查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3年度深圳地区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资格年度审查结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深圳海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实施细则(暂行)》(深关加〔2005〕306号)等有关规定,深圳海关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开展了深圳地区2023年度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试点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现将年审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深圳海关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审核,2023年深圳地区实行“入仓退税”试点资格的出口监管仓库共13家,通过年度资格审查13家(名单详见附件)。
二、上述“入仓退税”试点出口监管仓库的试点资格有效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标签: 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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