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交通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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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智能交通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5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4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安局智能交通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公安局智能交通项目 其他终端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 *******.85
 合计金额小写: *******.85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贰拾肆万叁仟叁佰零陆元捌角伍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 合同标的

本合同为长沙县公安局智能交通项目,涉及到项目建设、质保、运维、信号配时优化服务等。其中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长沙县主城区的智能交通外场设备及配套工程、分控中心升级改造、数字中队建设及专业服务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具体涉及产品详见附件1《采购清单》。

2.2合同金额

本项目中标金额(合同总金额)*******.85元,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合同约定的金额包含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所有软硬件费、系统集成费、运维费、运输费(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售后服务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并包括现场施工安全、各阶段的试验、测试、验收、技术服务(含人员培训、技术联络等)、伴随服务、接口设计及配合以及提供本设备所需的随机附件、工具(含专业工具)、备品备件等所有费用;还应包括和甲方的协调配合工作,信号调优服务以及质保期内设备维修保养服务、故障排除与修复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本项目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建设完成后,进行初验收。初验合格,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0天(全系统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进入质保期、运行维护期。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由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产品,具体明细详见附件1《采购清单》,并负责安装。

3.3.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5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3.6乙方在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按甲方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乙方负责现场保管责任,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3.3.7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按照不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规定的内容以及要求进行建设。乙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要求制定本项目的建设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执行。

3.4施工要求

3.4.1质量目标:合格

3.4.2施工期间,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全新的科学化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环保等各项管理目标,均应按照长沙市文明安全工地的要求组织落实,确保达到长沙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杜绝一切质量、安全事故。

3.4.3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及协调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和运维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4.4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甲方及采购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4.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3.4.6乙方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乙方成立以其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乙方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4.7施工管理工作由乙方专业人员组成,项目的深化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由乙方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须经甲方和使用方审核批准。研发工作主要由中标的供应商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期项目要求乙方选派具有丰富交警行业开放平台建设、安全建设经验的项目经理和精深专业技术的工程师,结合其在交警行业开放平台建设方面的经验,提出较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制订需求调研、平台规划、平台搭建、试运行、正式运行、验收等各项规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剩余40%部分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升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09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是不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内容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的要求。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及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如政策有调整则按最新政策要求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经甲方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 本项目的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等须经甲方及实际使用方共同验收合格;项目运维及售后服务评价考核由甲方及实际使用方共同评分。

5.3.4 本项目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设,初验合格,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30天(全系统运行)。初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乙方应在7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初步验收申请。进入试运行阶段后,试运行期为30天(全系统运行),乙方需保证主要指标(显示性能、可靠性、稳定性)在试运行满后达到验收要求,竣工验收才能进行,并在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 竣工验收合格后,软硬件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维)保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5.3.6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向乙方询问工作情况,乙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在建设、运营及维护期内,发现一般影响的问题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备,发现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当在询问甲方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若情况紧急可先行采取确保有利于甲方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

6.2应按甲方要求、合同约定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运营维护服务工作;

6.3乙方因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损失;

6.4乙方所提供的运维人员首先需通过人员背景调查,人员背景调查通过后方可上岗;乙方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影像记录设备进入公安机关场所的,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严禁计算机未经批准接入公安网,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拷贝涉及该项工作和公安工作内容的任何文件,如造成甲方秘密泄露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6.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与廉洁协议,乙方所有运维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与廉洁承诺书;

6.6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6.7乙方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并符合合同、甲方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应当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若甲方因此对外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6.8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甲方的要求;

6.9合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因素)时,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6.10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成果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产生的成果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1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供工商登记资料和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6.12乙方在安装及提供运行维护时,应保证系统、设备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不得将携带病毒的介质接触系统、设备,若因乙方安装、运行维护行为导致甲方系统崩盘、崩溃或导致甲方设备设施损坏的或导致甲方数据丢失的,乙方应予以修复,若无法修复或虽已修复但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3乙方确保提供的系统、服务、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原因,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的,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6.14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出现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15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费用。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16保密条款

6.16.1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

6.16.2乙方不得擅自在甲方指定以外场所设立监控分中心,以任何理由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存储、调看平台;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入系统获取视频图像信息;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法获取的视频图像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利用系统依托的视频专网从事系统以外的开发利用;

6.16.3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6.17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安装或服务等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8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或甲方要求之日起7 天完成相关资料的移交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6.19质保期以及运维服务期

6.19.1质保期

6.19.1.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5年(若原厂设备质保期大于五年,则按照原厂质保期计算;若设备原厂保质期小于五年,乙方需要向厂家购买剩余期限的质保服务,未在本合同中列购买服务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本项目采购清单中的所有软硬件产品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6.19.1.2质保期内,乙方提供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系统维护、故障检修,以保证硬件设备和各项系统正常运行。

6.19.1.3质保期内发现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乙方应免费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免费更换。质保期内因维修维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技术人员工时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19.1.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更换或维修。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响应、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或维护、提供备用设备,及时解决故障,不得影响甲方及实际使用方的正常使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软件和产品提供免费升级的版本。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及实际使用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19.1.5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设备维护和软件系统更新、升级服务,质保期满后应配合采购方免费开放平台接口。

6.19.2运维服务期

6.19.2.1本项目整体的运行维护期为5年,自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的运维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并乙方应当参照国家有关通信和信息系统运行服务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交警科技设施系统运维服务管理体系以及服务方案,并经甲方确认执行。

6.19.2.2考核方法与考核指标

运维项目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智能交通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表》,最终的考核结果以甲方以及使用单位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评分为准。每月根据附件2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度,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总分达9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90分的每扣除1分(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对应扣除项目款3000元。

6.19.3信号配时优化服务

6.19.3.1乙方应提供为期3年的交通信号调优服务,自本项目初验合格之日起结算。乙方应当配置6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以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乙方应当针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等制定信号调优服务方案,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

6.19.3.2信号配时优化服务考核

(1)考核范围

针对长沙县主城区范围内的交通信号控制路口。

(2)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针对服务团队的服务工作项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各考核工作项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信号配时优化服务考核》。

(3)信号配时调优服务考核评定

信号配时调优服务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度,每季度为一个阶段性考核,依据考核评分细则考核评分结果进行评定,阶段总分≥90分方为合格,低于90分的每扣除1分(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对应扣除项目款5000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完成建设,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建设的(不可抗力、甲方责任因素除外),甲方可认定乙方违约。乙方违约的,项目进度每超期1周均扣除合同未完成总额的1‰,逾期超过3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除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所有合法费用。

7.7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8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7.9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持 叁 份,乙方持 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

附件1《采购清单》

附件2《智能交通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表》

附件3《信号配时优化服务考核》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9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坚 法定代表人: 万鹏
委托代理人: 朱海峰 委托代理人: 任志呈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附件列表
  1. 采购清单.doc
  2. 智能交通系统运行保障及维护维修考核标准表.doc
  3. 信号配时优化服务考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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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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