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公示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公示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公示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实现我省68家三级甲等公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名单见附件1),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三级甲等公立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黑卫医函〔2024〕105号)》等有关规定,现公示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318项(其中放射影像专业245项,心脏电生理5项,检验68项,明细见附件2)。
一、适用项目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适用项目范围。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 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二)工作原则。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负面清单(不予互认)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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