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资产转让-结果公告
苗木资产转让-结果公告
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苗木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苗木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2024AJJCJ***** | |||||
委托方 | 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1月6日9:00始至2024年11月1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1月6日9:00始至2024年11月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拟处置的苗木资产,主要包括银杏、雪松、香樟等绿化苗木,共计1046棵,整体转让。本项目资产转让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公告披露的标的概况及明细表(详见本公告上传附件)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须认真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兴评咨字[2024]第0090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元(不含税)。 | ||||||
转让底价 | 66.306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6.6万元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13%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委托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成交后,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品类、品质、规格、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物资现状及转让要求,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未踏勘现场或踏勘现场不充分、未理解为由,也不得以品类、品质、规格、数量、重量或范围等差异为由,提出异议或拒签合同,并不得以此为由在合同签订后拒绝处置或要求赔偿。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2.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45日内,受让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委托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物资过户、交接手续。受让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5.受让方对绿化苗木处理方式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当地政府、相关主管单位及委托方的管理,按相关要求完成处置及运输。 6.苗木为露天栽种,委托方不保证转让标的无虫害、水泡、干裂等一切影响苗木质量及出材量的因素存在。本次转让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数量与本公告中公示数量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转让苗木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7.其他要求: (1)移植苗木后,受让方须将苗木全部清理运出现场(包括现场短枝)处置区域内不得遗弃木材。 (2)受让方在清运时,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并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尽量减少对周围人、车交通影响。苗木移植(或采伐)、装卸、运输等工作,受让方均应在委托人监督下自行组织安排实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及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3)对标的物移植时,必须严格控制伐桩高度,且不得破坏林地表土。 (4)受让方须妥善处理好各类电线、电缆与树木移栽之间的矛盾,不得出现剪断、拉扯、挂擦电缆等情况。清运中如出现损坏电力、通讯等管线及道路等需立即通知委托方,并承担修复费用及相应责任。 (5)清运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车辆、行人的关系,避免扰民事件发生,如出现纠纷、伤人、伤物等事件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6)树木修剪工作属高空作业,危险系数高,苗木清运过程中,受让方如需修剪苗木须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清运过程中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7)受让方进场后,委托方不承担苗木的保管义务,由受让方自行看管,如遇被盗、丢失、损坏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2.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受让方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且受让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0.48%;*****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方主任,联系电话:138*****002 | |||||
主体库登记 | 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正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正兴评咨字[2024]第0090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4******)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45日内,乙方须将转让标的清理、搬运完毕,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手续。
第六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为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产生受让方后签订,此次公开转让活动的《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苗木资产转让公告》中“三、转让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转让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00)。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00)。
(四)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规定导致本资产处置项目无法实施的,本项目自行终止,甲方与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苗木资产转让项目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2024AJJCJ*****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2024年11月6日发布公告,对安徽徽海城市空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苗木资产进行公开转让,11月20日,该项目竞价截止,因无人参与竞价,本项目未成交。
特此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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