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学生床等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结果公示

雅江县学生床等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结果公示

雅财采管(2024)9号

雅江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道佑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诉项目:雅江县学生床等采购项目(二次)

被投诉人:雅江县教育和体育局

被投诉人: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针对投诉事项1:条款设置不合理,投诉人主张条款应作为实质性要求;

(1)投诉人主张条款应作为实质性要求,这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从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知,投诉人投诉所涉条款参数应满足的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带“GB/T”标志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一类是带“QB/T”标志的行业标准,不含带“GB”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可知,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均系推荐性标准,并非必须执行。

第三,由于推荐性标准并非必须执行的标准,因此,投诉人主张应满足推荐性标准的条款参数必须作为实质性要求,这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众所周知,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才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而投诉人投诉所涉条款参数并非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可以不设置为实质性要求。

(2)投诉人主张“上述“学生床”条款参数中涉及产品安全、产品基本功能、配置要求、规格等属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众所周知,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是不能通过任何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二,从本项目招标文件可知,招标文件规定上述“学生床”条款参数均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或经检测合格。

第三,从实际的市场调研可知,招标文件规定上述“学生床”条款参数均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及/或进行检验检测。

第四,投诉人主张“规格属于不可量化的指标”,这明显是荒唐的。

“规格”是描述的是产品具体物理属性的参数,如长宽高、重量、材质、容量等。产品具体物理属性的参数明显是可量化的。

第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上述“学生床”条款参数中存在产品安全等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

故我局认为投诉人成都道佑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书内投诉事项1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1)本项目属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需要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之规定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之规定可知,法律并未要求“绝对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法律的要求为“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3)本项目作为“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就“实施方案”而言,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对“实施方案”从“系统建设内容、项目重难点划分、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验收方案。”等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将评分标准中的“缺陷”细化为“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未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前后内容不连贯、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就“售后服务方案”而言,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对“售后服务方案”从“售后服务计划;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售后服务机构、服务电话设置;售后服务应急响应和定期回访安排;备品备件库。”等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将评分标准中的“缺陷”细化为“存在项目名称不符、地点区域错误、内容与本项目需求无关、方案内容未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前后内容不连贯、仅有框架或标题、适用的标准(方法)错误、明显复制其他项目内容等任意一种情形”。

(4)若相关的要求能够做到绝对的具体和量化,那投标人应答即可,就不需要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等方案。

(5)众所周知,项目方案属于主观评审因素,任何主观评审因素都会授予评审专家一定的合理的主观裁量权。

故我局认为投诉人成都道佑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书内投诉事项2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综合评分分值设置不合理。

本项目为货物采购,价格分值设置符合法规要求;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是对产品质量等的重要保障,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是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一环,与投标人报价也息息相关,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且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不属于“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情况。

故我局认为投诉人成都道佑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书内投诉事项3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成都道佑开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诉书内3项投诉事项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项投诉均不成立,我局依法决定驳回其投诉。

投诉人:四川龙辉首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项目:雅江县学生床等采购项目(二次)

被投诉人:雅江县教育和体育局

被投诉人: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1:雅江县学生床等采购项目(二次) 3.2.技术要求中存在不合理的检测报告和不合理的参数来限制供应商的问题。

1、本项目技术参数均是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提出的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等,关于投诉人所提的参数均是合理的,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的产品是直接提供给学生使用,要求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有利于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与安全,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佐证,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必须是投标人亲自办理的检测报告,投标人可以使用所投产品厂家的检测报告,并未对潜在供应商造成负担和经济压力。

3、招标文件第三章对所引用的标准做了明确提示说明:“★本项目所引用的规范/标准/文件,如有最新版本,依照其最新规定执行”。对于投诉人所提的GB/T*****.5-2011标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最新规定执行即可,且市场上满足要求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并未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4、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对产品质量要求的佐证,并未限制商品、服务的自由流通,且满足要求的产品达到三家及以上,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项目从采购公告发布至开标截止时间已有21天,已预留了足够的出具的检测报告时间,投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依据来证明检测时间不够。

5、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排斥中小型企业的公平参与,并未限制市场竞争,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投诉人四川龙辉首邦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内投诉事项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依法决定驳回其投诉。

  1. 四川标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单位出具的《“雅江县学生床等采购项目(二次)”投诉答复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行政规范文件的规定,情况真实。

    雅江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9日

标签: 学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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