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与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墙体材料厂、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常村煤矿、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鉴定公告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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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编号:(2024)晋0405司鉴第38号
2、鉴定事项:1.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投资的液压缸顶车机一套(含安装费),挤压机一套、在线检测设备一套(含安装费)的价格、大修窑车195辆的费用进行鉴定;2.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修建仓库的费用进行鉴定;3.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新建湿电除尘、不锈钢脱硫塔维修改造、节能型脱硝设备、脱硫工艺改造、弯头副塔烟道、风机维修、湿式静电除尘器基础工程、循环水池防水工程、现场制作运输、安装的价格进行鉴定;4.请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32年3月31日的经营损失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请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信息平台上山西省长治市辖区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4、报名时间:2024.11.20-2024.11.27。
5、联系人:王笑 0355-*******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山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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