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直接选定成交结果公告

一般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直接选定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预览
一、项目基本情况
框架协议采购计划编号:2024NCZ******
框架协议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一般公务用车车辆保险服务
框架协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编号:********KJXYDD******
框架协议分包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_包01
二、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联系电话 成交金额(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 0951-******* 7394.36
三、主要标的及中标(成交)信息
服务类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单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财产保险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保险服务 规格参数-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不限 (三、入围保险险种 框架协议入围保险的险种:商业险和交强险。 1.商业险保障范围: (1)第三者责任险; (2)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的车辆保险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执行;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购买的险种: ①机动车附加险种: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②新能源汽车附加险种: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其中(1)(2)(3)项为必须投保险种,不计免赔特约险按各项投保金额的100%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是否增加投保(4)项的其他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增加投保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 2.交强险保障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的统一规定执行,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九、服务人员组成 (一)入围供应商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服务团队,服务团队由报案、现场查勘、定损、道路救援、车辆维修、索赔、结案、保险知识培训和联系沟通等各项服务人员组成,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入围供应商应对投保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做好业务衔接、资金结算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规格参数-报价承诺:不限 (▲四、保险费的计算 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 ▲五、最高限制单价及报价要求 (一)供应商本次只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最高限制单价)按0.65执行,供应商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制单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规格参数-计量单位:不限 (自主定价系数) 规格参数-其他参数:不限 ( ▲六、框架协议有效期限 本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2年。 ▲七、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服务对象直接拨打入围供应商服务热线报案,由入围供应商通知其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服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务用车保险应有的全部服务,并必须提供下列作凭证: 1.机动车辆防伪保险单,一车一单,电脑出单。 2.入围供应商需提供机动车辆电子保单。 3.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辆保险发票。 (三)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详细解释保险政策知识、投保流程及索赔程序等方面业务。 (四)提供主动上门承保服务,考虑服务对象公务用车的车种、车型、用途、使用年限、购买价格等因素,本着减少财政支出、增加保障的原则提供保险服务建议,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四)在保单有效期结束前1个月主动联系服务对象,做好车辆保单到期提醒服务和上门续保服务,提醒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提醒或书面传真形式等发送给服务对象。 (五)入围供应商提供保险服务期间服务质量应符合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因车型、车龄等因素拒绝提供服务。提供的所有险别机动车保险条款文本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规定。 (六)入围供应商可为出现故障的车辆推荐合适的车辆修理厂,但不得强制要求。 (七)被保险车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发生事故,入围供应商应具有提供相应保险服务的能力。 (八)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入围供应商应具有提供道路救援服务的能力。 (九)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其他入围供应商能够提供的服务。 ▲八、处理问题响应时间 为服务对象提供24h×365天的全天候查勘定损服务,入围供应商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一般事故理赔人员应在30分钟内,城区域外1小时内(偏远乡镇2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定损地点)查勘。若出险地无服务网点,供应商须调度离出险地最近的机构网点查勘。如出现供应商理赔人员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理赔人员要根据报案情况指导出事车辆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车辆进行拍照,并告知理赔流程和索赔所需材料。 ) 24 规格参数-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不限 (三、入围保险险种 框架协议入围保险的险种:商业险和交强险。 1.商业险保障范围: (1)第三者责任险; (2)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国家统一的车辆保险系统自动生成的金额执行; (3)车上人员责任险; (4)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购买的险种: ①机动车附加险种: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②新能源汽车附加险种: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用药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其中(1)(2)(3)项为必须投保险种,不计免赔特约险按各项投保金额的100%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是否增加投保(4)项的其他附加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增加投保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 2.交强险保障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20版)》的统一规定执行,并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九、服务人员组成 (一)入围供应商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服务团队,服务团队由报案、现场查勘、定损、道路救援、车辆维修、索赔、结案、保险知识培训和联系沟通等各项服务人员组成,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入围供应商应对投保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做好业务衔接、资金结算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规格参数-报价承诺:不限 (▲四、保险费的计算 本项目涉及的机动车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机动车保险费=交强险保费+商车险保费。交强险保费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车险保费=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均按中国银保信平台系统取值。 ▲五、最高限制单价及报价要求 (一)供应商本次只对自主定价系数进行响应报价,基准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执行,自主定价系数(最高限制单价)按0.65执行,供应商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制单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本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规格参数-计量单位:不限 (自主定价系数) 规格参数-其他参数:不限 ( ▲六、框架协议有效期限 本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2年。 ▲七、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服务对象直接拨打入围供应商服务热线报案,由入围供应商通知其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服务。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公务用车保险应有的全部服务,并必须提供下列作凭证: 1.机动车辆防伪保险单,一车一单,电脑出单。 2.入围供应商需提供机动车辆电子保单。 3.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辆保险发票。 (三)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详细解释保险政策知识、投保流程及索赔程序等方面业务。 (四)提供主动上门承保服务,考虑服务对象公务用车的车种、车型、用途、使用年限、购买价格等因素,本着减少财政支出、增加保障的原则提供保险服务建议,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四)在保单有效期结束前1个月主动联系服务对象,做好车辆保单到期提醒服务和上门续保服务,提醒方式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提醒或书面传真形式等发送给服务对象。 (五)入围供应商提供保险服务期间服务质量应符合征集文件的要求,不得因车型、车龄等因素拒绝提供服务。提供的所有险别机动车保险条款文本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规定。 (六)入围供应商可为出现故障的车辆推荐合适的车辆修理厂,但不得强制要求。 (七)被保险车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发生事故,入围供应商应具有提供相应保险服务的能力。 (八)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时,入围供应商应具有提供道路救援服务的能力。 (九)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其他入围供应商能够提供的服务。 ▲八、处理问题响应时间 为服务对象提供24h×365天的全天候查勘定损服务,入围供应商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一般事故理赔人员应在30分钟内,城区域外1小时内(偏远乡镇2小时内)赶到现场(或定损地点)查勘。若出险地无服务网点,供应商须调度离出险地最近的机构网点查勘。如出现供应商理赔人员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理赔人员要根据报案情况指导出事车辆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受损车辆进行拍照,并告知理赔流程和索赔所需材料。 ) 65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五、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
地址:银川市大连中路309号
联系人:许东湖
联系方式:177*****686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6楼
联系方式:0951-*******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许东湖
电话:177*****686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马英俊
电话:0951-*******
代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24-11-08

标签: 公务用车 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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