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泉县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公告
关于温泉县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公告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以及《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的规定,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配合公安机关、社区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自2025年1月1日起,除公共租赁住房以外,各乡镇场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住房出租的均应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以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为依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公积金租金提取或金融机构租赁贷款等业务。
一、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不动产权属证原件(首次办理提供);
㈡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首次办理提供);
㈢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产权人向温泉县不动产中心申请)
㈣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居住证原件;
㈤租赁意向书(房屋所在地社区出具)。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三、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房产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自租赁起始30日内办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核实,将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理。
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标签: 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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