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7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立项用地综合测绘、定位放线、验线测量技术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立项用地综合测绘、定位放线、验线测量技术服务 | 测绘服务 | 完成立项用地综合测绘、定位放线、验线测量技术服务工作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叁佰肆拾玖万叁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说明:上述工作量为预估数量,结算时以乙方的中标单价和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中标总金额。 2.1 工作要求 出具相关技术文件能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审批条件,达到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 2.2 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表 岗位 | 人数 | 姓名 | 从业资格证书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赵莹莹 | 注册测绘师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汤开文 | 注册测绘师 | 专业人员 | 21人 | 王小辉 | 注册测绘师 | 黄江雄 | 注册测绘师 | 张翠峰 | 注册测绘师 | 陈丽琼 | 注册测绘师 | 王亚军 | 注册测绘师 | 胡志超 | 注册测绘师 | 肖鸣 | 注册测绘师 | 胡明 | 注册测绘师 | 秦智慧 | 注册测绘师 | 陈招华 | 注册测绘师 | 龙洋洲 | 注册测绘师 | 成国辉 | 注册测绘师 | 刘鹏程 | 注册测绘师 | 周晓卫 | 注册测绘师 | 谭斌华 | 注册测绘师 | 胡向 | 注册测绘师 | 匡志威 | 注册测绘师 | 李甫群 | 注册测绘师 | 徐景 | 注册测绘师 | 秦佐 | 注册测绘师 | 唐宏辉 | / | 2.3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设备名称 | 数量(不少于) | 单位 | RTK | 5 | 套 | 全站仪 | 5 | 套 | 电脑 | 5 | 套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1-2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成果文件: (1)立项用地综合测绘提交的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日常地籍测量报告、拨地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 (2)建筑物定位放线提交的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工程放线定位图,规划放线回单附图。 (3)建筑物验线测量提交的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正负零验线测量成果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次序 | 占总费用 | 支付条件 | 付款金额(元) | 第一次付款 | 30% | 签订合同后 | *******.00 | 第二次付款 | 65% | 项目提交所有成果后支付至 据实结算总金额的95% | *******.00 | 第三次付款 | 5% |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 支付据实结算金额的余款 | ******.00 |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左家塘支行(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30*****0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服务内容及范围 本项目主要内容和范围 项目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立项用地综合测绘;二是建筑物定位放线;三是建筑物验线测量。 项目范围:长沙市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 5.2.2 服务具体内容及质量标准 (1)立项用地综合测绘 立项用地综合测绘主要是测绘用地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以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为依据开展地籍测绘。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严格履行四邻指界程序。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以宗地为单位,编制不动产单元表。 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日常地籍测量报告、拨地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 成果质量不仅要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标准》、《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规范要求,还要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审批条件,达到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 (2)建筑物定位放线 建筑物定位放线根据审批的总图和单体报建图,按照审批和设计要求,将建(构)筑物的设计平面位置测放到实地,为建设项目施工提供依据。若有提前动工情形,应据实测绘,并出具相关技术意见。通过定位放线,模拟报建项目建设之后与周边建构筑物、周边重要地物、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等相关间距关系,在实地验证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规划审批要求,其成果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资料之一。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工程放线定位图,规划放线回单附图。成果质量不仅要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标准》等规范要求,还要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审批条件,达到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 (3)建筑物验线 建筑物验线主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阶段时,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实测成果为依据,对建筑物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要求施工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该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指在验线阶段,通过实地测量及成果分析,核验房屋正负零位置的建筑物轮廓和相关几何尺寸,并与规划审批定位图上所标注尺寸进行对比,综合出具相关技术意见,为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及时有效纠正施工偏差或制止违建行为提供精准专业的依据参考,从而达到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许可施工建设的目的。 测绘成果主要包括正负零验线测量成果报告。 成果质量不仅要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标准》等规范要求,还要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后管理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由甲方组织召开验收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执行。由乙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甲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乙方。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甲方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本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5)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乙方所有出具的测绘成果质量要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标准》、《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规范要求,还要满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审批条件,达到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 (6)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本项目履约验收的内容及标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查验项目团队的配备和执行情况。 2)查验乙方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查验乙方验收的自查情况报告。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查验乙方是否已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服务内容。 2)查验项目成果的完成情况及是否在规定时限内递交。 3)查验项目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由乙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如出现三次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合同。 (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甲方变更工作范围、内容深度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下重新协商明确相关事项。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本项目的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4)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服务。如研究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5)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研究成果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6)乙方应对项目成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和地方性技术规定、政策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本项目的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5 因甲方或相关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工作耽误停顿的,乙方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 7.6 甲方按照合同签订进度,要求乙方提交资料及成果,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7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成果资料及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30%;甲方延期提供项目所需资料,每延期一天,乙方顺延交付成果,如果因甲方的延迟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费用的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7.8 甲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更改乙方已完成的技术内容导致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无法完成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项目技术工作已完成过半的,甲方应全额支付合同款。 7.9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10 因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11 乙方若违反保密相关事宜,应按照国家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 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11.2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 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4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1日。 (2)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9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3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