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009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9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 其他保险服务 | 一是为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用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因意外事故、管理不善或故障等原因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二是对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除电梯外)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零捌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单价(元) | 服务期限 | 1 |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 | ******* | 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 | 合同金额小写:*******.00元(含税) 大写:玖佰零捌万元整 | 2-2 保险理赔方案、赔偿对象、处理赔偿、服务要求 (一)电梯类保险理赔方案: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4-2025)项目-电梯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 5000万元 | 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50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 5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 | 8万元 | 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 | 8万元 | 收费标准(单位上限值) | 232元/台 | 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8万元。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3.本保单承保的电梯*****台。 | 合计总保费:*******.00元 | (二)保险理赔方案(除电梯以外的在用特种设备): 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2024-2025)项目-除电梯以外的在用特种设备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 3000万元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30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 30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 | 5万元 | 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 | 5万元 | 收费标准 | 锅炉1000元/个、压力容器(不含气瓶)500元/个、起重机械1000元/个、大型游乐设施*****元/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40元/辆、液化气气瓶5元/个、压力管道1000元/个。 | 1.本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每部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救援、鉴定费用限额5万元。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100元。 3.本保单承保的设备:锅炉92个、压力容器(不含气瓶)2151个、起重机械2704个、大型游乐设施1个、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556辆、气瓶******个、压力管道321个。 | 合计总保费:*******.00元 | (三)理赔对象: 1.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用电梯(包括保险期内新增的、正在办或已办证的电梯)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认定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一)电梯类保险理赔方案约定予以补偿。 2.长沙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电梯以外的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包括保险期内新增的、正在办或已办证的其他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认定需要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二)除电梯以外的在用特种设备保险理赔方案的约定予以补偿。 (四)赔偿处理: 1、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1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赔偿申请经保险人确认。 1.2被保险人、受害人与保险人协商达成协议的。 1.3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并经保险人认可。 1.4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共同认可的其他方式。 2、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3.1第三者每人死亡赔偿金额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 3.2发生第三者伤残事故的,保险人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2006)确定伤残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百分比乘以每人死亡伤残限额的数额内赔偿。 3.3第三者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是指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指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和药费),保险人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若第三者在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获得赔偿,保险人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3.4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出险时核定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并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3.5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保险人对第三者滞留电梯的精神损害按照约定赔付金额予以赔偿。 3.6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和法律费用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 赔付顺序: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损失赔付顺序依次为第三者身伤亡(含医疗费用)、抢险救援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3.7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3.8保险人依据本条各项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3.9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电梯在安装、运行、检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事故、故障,包括由于停电、火灾和爆炸,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超越行程的保护、运动部件伤害、不平层、安全保护失灵、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亡),摔倒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五)服务要求: 1.乙方需在承保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承保后提供完善的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培训等服务;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 2.要求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防灾防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采购人进行安全培训、设备隐患排查等工作; 4.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它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6.中标供应商在履行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时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单位信息; (3)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购买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乙方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甲方,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2-01 —— 2025-11-3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免费上门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1)付款人: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承保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并出具保单和发票,采购人凭发票向财政提请支付,并配合财政一次性向承保公司足额缴纳保险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榔梨分理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19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中标供应商需在承保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在承保后提供完善的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培训等服务;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 2.要求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防灾防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采购人进行安全培训、设备隐患排查等工作; 4.理赔时效:保险事故由专员收集处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它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6.中标供应商在履行电梯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时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险业务资格,投保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单位信息; (3)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购买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7.中标供应商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定时间、地点落实服务项目。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服务质量。 (3)甲方有义务开展特种设备的监察检查,并指导乙方开展相关防灾防损工作。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提供服务。 (2)乙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遵守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3)乙方有义务在承保期限内开展相关防灾防损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2月1日0时 生效 11.其他条款(1)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服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单位原因造成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本合同于2024年11月22日签订,保险服务期限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止。 (5)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与本合同对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与本合同协议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泉塘街道丁家岭路59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以西(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楼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