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新宁县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新宁县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2日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新宁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甲方)
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新宁县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新宁财采计【2024】******
(3)项目内容:新宁县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修维护项目,主要内容为:市政设施、路灯照明设施、公园广场步行街内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等工作,(不含所需材料、工具、车辆、设备等,以清包工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1.市政设施主要为:
(1)城区建成区破损道路、破损人行道板维修修补、积水部位改造处理;检查井、雨水进水井清掏和改造加固维修及井盖更换;雨水管和污水管清洗疏通、堵塞下水道维修及换管改造;破损路缘石扶正安砌及更换;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城区道路汛期防汛抗洪抢险;(2)城区行道树修剪枯枝,砍枯树,绿化带日常管理除草,行道树树池除草,每年绿化带小苗修枝造型3次,大兴路石榴树修剪,崀山大道铁树修剪,夏季绿化洒水抗旱保绿,冬季行道树涂白防寒防虫,绿化杀虫打药。
2.路灯照明设施主要为:承担管护区域内所有照明设施(灯杆、光源、电缆、接线手孔井、电缆保护管、控制箱、供配电设备、控制设备等)维修、更换、安装工作。
3.公园广场步行街内基础设施的维修,排水沟的清理,风景树木的修剪整形。杨堤柳岸公园的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绿化乔木、灌木、草皮等的修枝整形、除草、杀虫、防汛抗旱等。
(4)是否分包: 否 。
(5)项目负责人: 江廷豪 。
(6)联系电话: 147*****600 。
2.合同金额
(1)合同价格:大写:壹佰肆拾玖万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小写:*******.00元) 。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工种单价(市政设施维修工204元/日;2、路灯维修电工240元/日;3、路灯维修普工204元/日;4、绿化施肥、涂白、抗旱、除草普工204元/日;5、绿化修枝整形、喷药杀虫240元/日;此费用包括人工费及税金)。
3.合同履行
(1)起始日期: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止。期满,根据本次采购文件的规定,年度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一年一签,但最多只能续签两年。
(2)地点: 新宁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3)方式: 按本项目的磋商文件提供服务 。
(4)履约担保: / 。
付款方式:1、 每月由乙方提供正式发票据实结算一次劳务费(如延期付款,计息标准按签订合同时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执行)。
2、预付款:本项目无劳务费预付款。
5.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施工所需要材料、场地及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工具、车辆、设备等,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2)协调好各股室关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循本合同并按照其响应文件向甲方提供相关实施服务。
(2)施工现场文明安全的要求:乙方所有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大小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订协议。
6.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期限:三年(1+2),根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安排实施维修维护。一年期满后在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况下,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见考核方案),可以续签2次,本次采购三年有效。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质量标准:严格按照清单内容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维修(不含所需材料、工具、车辆、设备等),达到合格标准。维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安全、交通事宜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质保期1年。
7.合同违约
发承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各项规定,如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款的15%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守约方。如乙方违约,发包人可以从劳务费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8.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采购人执 肆份,供应商执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11 月 20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新宁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购办备案:(公章)
年 月 日
标签: 维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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