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分项 | 保费占比 | 12 级台风 | 13 级台风 | 14 级台风 | 15 级台风 | 16 级台风 | 17 级台风 |
路桥区 | 6.88% | 688000 | 1290000 | 2580000 | 4128000 | 6192000 | 11008000 |
最大降雨量(A)(单位:毫米)(起始雨量≤最大降雨量<雨量上限) | 受灾因子 |
0 ≤ A <130 | 0% |
130 ≤ A< 200 | 0%~30% |
200 ≤ A< 280 | 30%~50% |
280 ≤ A< 400 | 50%~80% |
400 ≤ A< 480 | 80%~90% |
480 ≤ A< 580 | 90%~100% |
A ≥580 | 100% |
成灾指数赔区 付金域 额 | 0%<X≤30%(定额赔付) | 定额赔付限定次数 | 30%<X≤50% | 50%<X≤80% | 80%<X≤90% | 90%<X≤10% | 保险期内累计赔付上限 |
路桥区 | 20.625 | 3 | 20.625~78.375 | 78.375~99 | 99~148.5 | 148.5~453.75 | 453.75 |
序号 | 县/区 | 乡镇/街道 | 区站号 |
1 | 路桥区 | 路桥街道 | K8301 |
2 | 路桥区 | 路南街道 | K8307 |
3 | 路桥区 | 桐屿街道 | K8306 |
4 | 路桥区 | 新桥镇 | K8308 |
5 | 路桥区 | 横街镇 | K8302 |
6 | 路桥区 | 蓬街镇 | K8309 |
7 | 路桥区 | 金清镇 | K8303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电话(手机) | 在本服务小组内的职责 |
1 | 李 毅 | 支公司总经理 | 0576-82910099 | 项目负责人 |
2 | 陈 炜 | 支公司副总经理 | 0576-82520152 | 项目联系人 |
3 | 杨海永 | 商团业务二部经理 | 0576-82960150 | 理赔专员 |
4 | 杨 茜 | 部门员工 | 0576-82520133 | 人伤跟踪岗 |
5 | 王欢欢 | 部门员工 | 0576-88851263 | 查勘定损岗 |
6 | 颜珊珊 | 部门员工 | 0576-82520136 | 案件处理岗 |
7 | 应莎莎 | 部门员工 | 0576-82520182 | 承保专员 |
8 | 裘银龙 | 部门员工 | 0576-82520169 | 风控服务岗 |
台州市巨灾保险采购项目
(路桥)
保险合同
二○二四年九月
— 1 —
项目名称:台州市巨灾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TZCG-2024-GK049 号
甲
乙
方:台州市路桥区应急管理局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台州市路桥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文化路 705 号
乙方(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 359 号
甲、乙双方根据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台州市巨灾保险项
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一)合同条款
(二)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中标人投标文件
(五)其他
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及解释,如有冲突之处,以所列内容顺序
为准。
二、保险险种
巨灾保险(台风巨灾指数保险、强降雨指数保险、地震指数
保险)。
— 2 —
三、承保区域
路桥区。
四、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自 2024 年 09 月 15 日零时起至 2025
年 09 月 14 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生效后,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合同。
五、保障对象
(一)台风巨灾指数保险
1.保障对象:路桥区政府,指定所属路桥区应急管理局为被
保险人。
2.保障责任:保险期间发生台风受灾事件,当台风强度达到
约定阈值,承保机构依照本合同约定赔付。
(二)强降雨指数保险
1.保障对象:路桥区政府,指定所属路桥区应急管理局为被
保险人。
2.保障责任:保险期间发生强降雨事件,并且触发最大降雨
量阈值(130 ㎜),承保机构依照本合同约定赔付。
(三)地震指数保险
1.保障对象:路桥区政府,指定所属路桥区应急管理局为被
— 3 —
保险人。
2.保障责任:保险期间发生地震受灾事件,并且地震受灾程
度达到约定阈值,承保机构依照本合同约定赔付。
(四)台风巨灾指数保险、强降雨指数保险、地震指数保险
三种保险责任独立不重叠,达到理赔条件,独立计算理赔金额,
最后累加赔付。
六、合同金额(保险费)
保险费:160.08 万元;本合同执行中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乙方
负担。
七、付款方式
分二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 40%保险费,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 60%保险费。
八、保险责任触发条件
(一)台风巨灾指数保险
台风巨灾指数保险范围为台州市整体区域,以东经 121°
07'、北纬 28°39'为圆心,以 85 公里为半径(已覆盖大陈岛)设
置巨灾框。
— 4 —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定位、强度信息,台风中心进入
上述巨灾框内且近中心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及以上,风速大于等
于 32.7 米/秒,即触发台风巨灾保险指数保险理赔。
(二)强降雨指数保险
路桥区选定 7 个气象观测站(包括国家站和区域站)作为有
效观测站(站点列表见附件 1),在发生强降雨事件的任何时点,
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等于或大于受灾阈值(130mm)时(台
州市气象局提供数据),即触发强降雨指数保险理赔。
最大降雨量:指有效观测站在强降雨事件中监测到的最大的
连续 72 小时累计降雨量。
强降雨事件:由路桥区镇(街道)代表气象观测站作为本方
— 5 —
案观测站。其中任意一个有效观测站,如果其任意连续 72 小时
累计降雨量(台州市气象局提供数据)大于或等于 50 毫米,则
可以定义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的开始。当所有有效观测站连续 72
小时累计降雨量均小于 50 毫米时,则定义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
束。日降雨量以强降雨报告机构在该区域有效观测站以毫米测量
的数值为准。
(三)地震指数保险
震中位于台州市行政区划内,震级等于或者大于 5 级(震级:
是表征地震强弱的量度,是划分震源放出的能量大小的等级,一
场地震只有一个震级)且震源深度在 100 公里以内,即触发地震
指数保险理赔。
在上述定义的保障区域内,连续 30 日内发生的地震及余震
应视为同一单独事件,并依据该 30 日内所触发的最高赔付仅进
行一次赔偿。
九、赔付标准
(一)台风巨灾指数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1.赔付结构:12 级台风,32.7 米/秒≤风速<37 米/秒,赔付
688000 元;13 级台风,37.0 米/秒≤风速<41.5 米/秒,赔付
1290000 元;14 级台风,41.5 米/秒≤风速<46.2 米/秒,赔付
2580000 元;15 级台风,46.2 米/秒≤风速<51 米/秒,赔付 4128000
元;16 级台风,51.0 米/秒≤风速<56.1 米/秒,赔付 6192000 元;
17 级台风,56.1 米/秒≤风速<米/秒,赔付 11008000 元。
— 6 —
(1)台风巨灾指数保险成灾指数结构图(未上浮数值参照)
单位:元
分项
保费
占比
12 级
台风
13 级
台风
14 级
台风
15 级
台风
16 级
台风
17 级
台风
路桥区 6.88%
688000
1290000
2580000
4128000
6192000
11008000
2.赔付分摊:赔付触发时,路桥区按指数保险保费占比台州
市台风巨灾指数保险总保费(1600 万)的比例分摊赔付金额,
再加上投标承诺上浮 15%,台风受灾事件每次事件及年度累计赔
付限额为 1265.92 万元人民币,明确路桥区对应赔付金额如下:
(2)台风巨灾指数保险成灾指数结构图(按实际15%上浮数填写)
单位:元
分项
保费占
比
12 级
台风
13 级
台风
14 级
台风
15 级
台风
16 级
台风
17 级
台风
路桥区 6.88%
791200
1483500
2967000
4747200
7120800
12659200
(二)强降雨指数保险保障范围内赔付标准
1.根据有效观测站最大降雨量与灾害损失的相关性分析构
建受灾因子和成灾指数,受灾因子 = ( 最大降雨量 – 适用的
最高层分段起始雨量 ) ÷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雨量上限 – 适
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雨量 ) ×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受灾因子上
限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始受灾因子 )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
起始受灾因子;成灾指数:(1)每个有效观测站的最大降雨量
对应的受灾因子,乘以该有效观测站的权重(2)将所有有效观
测站在第(1)项中的乘积相加;站点权重:为 1÷该区(市、
— 7 —
县)选定站点数。
2.保险赔付起点为成灾指数大于 0,若成灾指数小于或等于
30%,赔付金额为定额赔付,限定赔付次数;若成灾指数大于 30%
且小于或等于 100%,则每次事件赔付金额 = ( 成灾指数 – 适
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点 ) ÷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赔付上限点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点 ) ×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赔付额
上限 -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额)+ 适用的最高层分段起赔
额。
(1)受灾因子表
最大降雨量(A)(单位:毫米)
(起始雨量≤最大降雨量<雨量上限)
0 ≤ A <130
130 ≤ A < 200
200 ≤ A < 280
280 ≤ A < 400
400 ≤ A < 480
480 ≤ A < 580
A ≥580
受灾因子
0%
0%~30%
30%~50%
50%~80%
80%~90%
90%~100%
100%
(2)站点权重
区域
路桥区
站点数
7
每个站点权重
14.29%
(3)强降雨指数保险成灾指数结构图(按实际 65%上浮值填写)
单位:万元
成灾指数
赔
区
域
付金
额
0%<X≤
30%
(定额赔付)
定额
赔付
限定
次数
30%<X≤
50%
50%<X
≤80%
80%<X
≤90%
90%<X
≤100%
保险期内
累计赔付
上限
— 8 —
成灾指数
赔
区
域
付金
额
0%<X≤
30%
(定额赔付)
定额
赔付
限定
次数
30%<X≤
50%
50%<X
≤80%
80%<X
≤90%
90%<X
≤100%
保险期内
累计赔付
上限
路桥区
20.625
3
20.625~
78.375
78.375~
99
99~
148.5
148.5~
453.75
453.75
(三)地震指数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赔付标准
地震指数保险赔付标准见《台州市地震指数保险方案赔付结
构表》,地震指数保险每次事件及年度累计赔付限额 1000 万元。
赔付触发时,路桥区按 2024 年度巨灾保险项目总保费占比确认
赔付金额。
(1)路桥区巨灾保费占比表
标项名称
总保费(万元) 总保费占比(%)
路桥区巨灾保险
160.08
7.62%
(2)台州市地震指数保险方案赔付结构表
地震震级(A)(单位:Mw)
赔付金额(单位:元)
A<5
5≤A<6
6.0≤A<6.5
6.5≤A<7
7.0≤A<7.5
7.5≤A
十、保险赔付
0
200,000
800,000
2,000,000
6,000,000
10,000,000
(一)当台风路径点进入巨灾框时,按照相应的赔付标准进
— 9 —
行赔付;当降雨量触发阈值时,按照相应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当地震灾害触发阈值时,按照相应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二)赔付时间。甲方与乙方确认触发巨灾理赔条件及赔付
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按以下约定时间赔付:
1、500 万(不含)以下赔款:3 个工作日内赔付;
2、500 万(含)-1000 万(不含)以下赔款:7 个工作日内
赔付;
3、1000 万(含)以上赔款:10 个工作日内赔付。
十一、巨灾指数报告机构及相关专业网站
台 州 市 气 象 局 、 中 央 气 象 台 · 台 风 网
( http://typhoon.nmc.cn/web.html ) 、 中 国 地 震 台 网
(https://news.ceic.ac.cn/index.html)。
十二、理赔程序
(一)可能损失通知:被保险人在其认为合理的可能导致台
风或强降雨受灾事件的任何事件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
发出书面可能损失通知并同时将其提交给巨灾指数计算机构。
(二)事件报告:
(1)台风、强降雨、地震受灾事件已经发生。
(2)由台州市气象局依据中央气象台·台风网发布的台风受
灾事件的路径、近中心最大风速。
(3)由台州市气象局提供有效观测站点任意连续 72 小时最
大雨量报告。
— 10 —
(4)依据中国地震台网发布的地震数据。
(三)索赔申请:被保险人根据台风、强降雨、地震事件报
告向保险人提出正式索赔申请。
(四)保险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确认触及巨灾理赔及赔
付金额后按约定时间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五)理赔依据:以巨灾事件报告为理赔依据。
(六)保险赔偿金(含预付赔款)支付:凭甲方指示,乙方
将部分或全部支付给特定需求单位。
十三、保险服务
按照投标承诺,乙方组建专门的防灾防损工作小组组织开展
保险期限内的各项防灾防损服务,服务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详
见附件 2)。
按照投标承诺,在路桥设立并开业 6 个服务网点,每少一个
网点,按该标段保费总额的 1%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政府减灾救灾工作的
配合,每年服务费用不少于该标项保费的 7%,重点加强服务队
伍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保险数字化服务水平,积极参与灾害风
险隐患排查(普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值守、科普宣
传、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以及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等方
面,提供灾前、灾中、灾后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措施,努力形
— 11 —
成“应急+保险+服务”全过程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开展期内服
务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对承诺服务网点、信息化平台和县级服务小组等建设,及其
他相关保险服务没能完成的将按不少于该标项保费的 5%进行扣
除,并作为今后巨灾保险招投标重要考虑因素。
十四、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保险期限内持续有效。
(二)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
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不得将本合同涉
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等泄露给其他方:
1.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各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
一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时,本条款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继续有效两年。
— 12 —
(四)法律责任
由于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
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
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除
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六)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
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的情况除外。
2.本合同正、副本各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正、副本壹份,
各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均应
以书面形式为准。补充修改合同经双方授权签字盖章生效后,即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3 —
甲方(投保人):(盖章)
乙方(保险人):(盖章)
负责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4 —
附件 1
序号
1
2
3
4
5
6
7
路桥区巨灾保险强降雨
有效观测站点列表
县/区
路桥区
路桥区
路桥区
路桥区
路桥区
路桥区
路桥区
乡镇/街道
区站号
路桥街道
路南街道
桐屿街道
新桥镇
横街镇
蓬街镇
金清镇
K8301
K8307
K8306
K8308
K8302
K8309
K8303
— 15 —
附件 2
路桥区服务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职务
电话(手机)
在本服务小组内的职责
1
2
3
4
5
6
7
8
李 毅
陈 炜
支公司总经理
0576-82910099
支公司副总经理
0576-82520152
杨海永 商团业务二部经理
0576-82960150
杨 茜
王欢欢
颜珊珊
应莎莎
裘银龙
部门员工
部门员工
部门员工
部门员工
部门员工
0576-82520133
0576-88851263
0576-82520136
0576-82520182
0576-82520169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理赔专员
人伤跟踪岗
查勘定损岗
案件处理岗
承保专员
风控服务岗
— 16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