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路20号闲置场地出租结果公告

淮河路20号闲置场地出租结果公告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河路20号闲置场地公开出租

项目编号:KTJY-QZZ2024-150 ;

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成交公告如下

标的:

承租人:奎屯旺棉棉机有限公司

租金:*****元(柒万零玖佰肆拾肆元整)

租期:3年

递增比例: 逐年递增5%

三、资产占有方信息

资产占有方名称: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资产占有方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库尔勒东路附68-1号;

资产占有方联系方式:郝英杰 ;

联系电话:180*****180

四、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产权交易机构:奎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奎屯市北京西路20号;

联系电话: 0992-*******;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经开区财政局国资中心提出。

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5日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奎屯旺棉棉机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场地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座落于淮河路20号的闲置场地,场地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赁场地面积为*****.42平方米。

二、场地租赁期限

1、场地租赁自2024年12 月1日至2027 年11月30日止。租赁期为三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场地,乙方应如期归还。甲方将场地进行新一轮挂网竞拍时,乙方有优先竞拍的权利。

三、租赁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该场地租赁总计年租金为*****元 (大写:柒万零玖佰肆拾肆元整)。租期3年,租金逐年上浮5%,(第一年租金*****元、第二年租金*****.2元,第三年租金*****.8元)。租赁费用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缴纳完成。

甲方指定的如下帐户:

户名: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团结南路支行

账号:300*****092********

2、租赁期间,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水、电、暖气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场地使用要求

1、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合理利用租赁场地,甲方对乙方合理利用租赁场地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干预。

3、乙方利用本合同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安全生产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4、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场地正常使用,因此发生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场地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场地因不可抗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不宜继续履行的,则甲、乙双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按照乙方实际使用场地天数收取租赁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公共环境,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应保证返还的租赁物状态不低于甲方交付时的状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护、维修或更换并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租赁费用,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若有意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若无意续租,应于租赁期届满后5日内搬出,逾期搬出的,乙方以年租金金额所折算的日租金金额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

六、通知及送达条款。

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本协议中双方确认的地址可作为送达文书的地址。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3、租赁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在租赁场地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甲方有权立刻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恢复场地原状并向甲方赔偿三个月租金。

4、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调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三个月租金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其合法权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地址、方式: 联系地址、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新疆奎屯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闲置 出租 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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