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济任行审撤字〔2024〕77号
当事人: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半截阁安置综合楼由北向南第10间门面;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青香;
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8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文化场馆管理服务;玩具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文艺创作;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办公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年8月14日,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的检察建议书,涉嫌虚假地址登记注册。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住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半截阁安置综合楼由北向南第10间门面实地核查,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浣笔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半截阁安置综合楼归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浣笔泉社区居民委员管理,半截阁安置综合楼由北向南未有第10间门面,属于虚假地址登记注册。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2021年10月18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为虚假材料。综上,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1年10月18日设立登记。
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撤销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2021年10月18日的设立登记。
综上,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1年10月18日设立登记。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4年10月14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济任行审撤听告〔2024〕70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济宁市任城区青德曼教育文化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2021年10月18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12.6.83.181:*****),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上述四法院的其中之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决定书》(济任行审撤字〔2024〕77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标签: 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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