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海宁市财政局关于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YCG*******
二、项目名称: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杭儿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岩大房文苑大厦20楼******室
被投诉人 1 :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人民路129号
被投诉人 2 :浙江华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长安路55号3楼
相关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东塔路90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杭儿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YCG*******,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时回复,至此时仍未回复,且在交流过程恶意中伤我司,说我司帮人围标,我司要求招标公司提供证据,否则对此行为我司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交流过程中招标公司负责此项目的联系人骂人。我司负责人保留电话录音了,同时保留对招标公司起诉诽谤的权利。(附投诉人政采云系统质疑逾期未答复截图,略)事实依据:未邮寄,未通知,未在政采云系统回复件,只有一个受理回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投诉事项2:中标供年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四口直饮机并不符合参数要求,存在弄虚作假响应招标文件嫌疑。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四口直饮机为世纪丰源品牌型号为: FY -4A- A 的机器,从现场样品(详见附件一)得知所使用的批件号为:粤卫水字[2020]-05-第S0561号的批件,批件上显示水箱容量为45L(详见附件二),根据国家强制认证 CCC 产品目录第七大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但法定明文限定:不属于CCC认证液体加热器产品范围的典型产品包括:商用开水器(容量>10L)。(详见附件三)而中标单位(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水箱容量超过10L,并不符合3C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是无法办理对应的3C认证证书的。存在套用型号,虚假应标行为。法律依据: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四口直饮机并不符合参数要求,存在弄虚作假响应招标文件嫌疑。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四口直饮机为世纪丰源品牌型号为: FY -4A- A 的机器,从现场样品(详见附件一)得知,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四口直饮水机防水等级为IPX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的通知”(详见附件四)三、设备配置1.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取得CCC或CQC认证,防触电保护应为I类(设备外壳全部塑料的设备防触电保护应为II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浙江省教育厅浙教计〔2014〕53号的要求。法律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文件:浙教计〔2014〕53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的通知,三、设备配置:1.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取得CCC或CQC认证,防触电保护应为 I 类(设备外壳全部塑料的设备防触电保护应为 II 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
投诉事项4:中标供年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水路都没联起来,不是成品机,里面布线这么乱,电源线与水路交叉在一起,质疑怎么会有3个15分满分。投诉重点是:不是完整产品且水路都外露接水口,水电都交叉在一起,不可能是满分样品。事实依据:中标样品(照片略)。法律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生产工艺水平及政府采购法。
投诉事项5:质疑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采用中小企业产品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法律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等。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取消中标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1浙江华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投诉答复:
投诉事项1:我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政采云平台上,收到杭州杭儿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对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项目的质疑,于2024年10月24日在政采云平台上中受理该质疑,并在受理意见中回复了质疑内容。
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标单位提供的四口直饮机型号为FY-T4,水胆容量大于10L,所以不在CCC强制认证范围,FY-T4铭牌执行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36-2014,符合CQC的执行标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中标单位商务技术标中提供IP44标准的检测报告,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详见下图(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104页,编号报告BD-SA******-125,第22.1项,IP44测试结果判定“P”:通过)。
投诉事项4:本项目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评标专家根据相关规定,由1位业主代表及4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政府采购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被投诉人2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未作出投诉答复。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投诉事项2:我公司本次投标4龙头机器的型号为:FY-T4,非质疑人举证的FY-4A-A,(FY-4A-A只是货号),质疑证据为虚假内容,质疑事项为该公司的主管猜测无事实根据。另外因为本项目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水胆容量大于10L(可查看样品),所以不在CCC强制认证范围。质疑人举证的投标样机铭牌执行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36-2014就是CQC的执行标准,非投标人质疑的CCC认证标准,质疑人连饮水机执行标准的常识都不清晰,就用虚假的内容作为质疑材料。我公司在此承诺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均符合参数要求,提供的资质证书均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情况。(附公司所投产品CQC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3:我公司产品铭牌为所有产品的统一模板,我公司铭牌所述的防水等级IPX3代表的是公司所有的产品均优于防水等级3(防水等级与产品结构有关,公司具有多种产品线,结构均不一致,所以各种类的产品存在不一样防水等级,从3-5级不等),而不是说防水等级只有3级。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04页中已递交了所投产品的符合IP44标准的检测报告,有效证明了我公司产品符合本项目参数要求。
投诉事项4:我公司提供的样机为全新生产设备,根据世纪丰源企业标准,压力桶出厂时应为完全密封的无菌状态,所以出厂检验时为了不破坏压力桶的无菌状态,在出厂检验及运输过程中是不接通压力桶的,只是预留了接头和管道,在运输到达安装位置后,再行组装后进行通水通电即可正常工作。该配置方式并不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好比,出厂时,滤芯是不会拆封后装在滤筒内的,只有在安装时,才会拆封滤芯再安装使用。且本项目现场不具备通水通电测试的条件,所以我公司在现场并未链接压力桶,所以出现了质疑人所拍照的情况,不存在非成品机情况。我公司考虑从开标到实际安装使用这台设备时间可能大于2周,所以不连接压力桶保持压力桶出厂时完全密封的无菌状态有利于产品的品质保持,属于优点而不是质疑人所述的缺点。
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文件资格要求就已经要求了中小企业(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采购人及产品制造商均需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质疑人连招标文件都不了解,就提出质疑,真的是为了质疑而质疑,非真心想参与本项目公平竞标。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1.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99.89万元,2024年9月5日发布招标公告,9月13日、9月14日、9月23日先后三次发布更正公告。10月8日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0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10月19日投诉人在政采云平台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4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了受理。投诉人于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号)。
2. 被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4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了受理,并在受理操作时,在备注栏里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解答:“质疑事项1:本项目中标单位提供的四口直饮机型号为 FY -T4,铭牌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36-2014,符合CQC的执行标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事项2:本项目中标单位商务技术标中提供IP44标准的检测报告,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事项3:本项目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评标专家根据相关规定,由1位业主代表及4位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政府采购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事项4: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表:1、幼儿园直饮机技术指标要求第2项:电源功率:≥2KW,220V/50HZ;(产品型号、功率一致的CCC产品认证);2、四口直饮机第2项:电源功率:≥3KW,220V/50HZ;(产品型号、功率一致的CCC产品认证)。招标文件其余内容均未提及需要供应商出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七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5项“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中,对液体加热器的列举说明:“电水壶、电茶壶、电热杯、电热水瓶等产生沸水的电开水器(额定容量≤10L)”,即大于10L的液体加热器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在本项目中采购的为冷热饮水机,即“将桶装、管道中或其它水源提供的饮用水直接加热或冷却到适宜温度供使用者直接饮用的器具”,不管容量大小均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
5. 中标供应商嘉兴市佰德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广东世纪丰源饮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型号为FY-2AL和FY-T4的饮水机,投标文件第17页提供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172*****;投标文件第18页为证书附页,列举型号中包含上述二款投标产品。
6.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的通知中对饮用水设备的要求为:饮用水设备中的水质处理器(材料)应有涉水产品卫生安全许可批件。有加热功能的饮用水设备应取得CCC或CQC认证,防触电保护应为I类(设备外壳全部塑料的设备防触电保护应为II类),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
7. 本项目评审中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二口温热水机设备1 台、四口温热水机设备1 台。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明确样品的评分标准为:根据提供样品的外观尺寸、生产工艺水平、材料、结构、功能等进行综合打分(1)外观尺寸(评分范围:5,4,3,2,1,0);(2)生产工艺水平(评分范围:5,4,3,2,1,0);(3)材料、结构、功能(评分范围:5,4,3,2,1,0)。根据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给中标产品打出的样品分分别为:15分,13分,15分,14分,15分。
8. 由于投诉人以现场对中标产品内部照片为证据,对专家打出3个满分不满,我局组织了原评标专家对留存样品进行了核验。专家一致认为: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样品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解释称:部分专家打满分,是根据招标文件裁量标准综合评定后按排名最高的给15分,其他供应商得分按排名依次降分。
9. 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二、申请人资格要求3.申请人为中小企业。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5.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明确: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的资格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证明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1在受理备注栏的回复不符合答复要求,投诉人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投诉有效,我局依法受理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事项1仅证明投诉有效,但不属于可投诉范围。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水箱容量超过10L,并不符合3C认证证书的认证标准,因此“存在套用型号,虚假应标行为”。本采购项目为“冷热饮水机”,并非“液体加热器”,因此不管是否需要提供认证证书,合格的投标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以及项目评审结果等实际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浙江省教育厅浙教计〔2014〕53号的要求,其所投产品和样品的防水等级为IPX3,不满足《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校园饮水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和维护基本要求》中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P44的要求。由于本招标文件并未对所投产品的防水等级或外壳防护等级提出要求,且被投诉人2并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不是完整产品,且水路都外露接水口,水电都交叉在一起,不可能是满分样品,对专家评分结果不满。根据招标文件对样品的三个方面的评分项,对专家打分作了最大程度的限制,限定了5个等级并设置了对应分值。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专家评审和复核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采用中小企业产品要求。本项目9月23日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公告,至投诉人10月19日提交质疑函,已超过7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质疑事项已超出质疑期限。投诉事项5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就海宁市长安镇中心幼儿园直饮机采购项目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不属于可投诉范围,投诉事项5不成立,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海宁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海财处字〔2024〕6号.pdf (712.3 KB)
标签: 幼儿园直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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