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一、合同编号: JH24-******-*****-001-008

二、合同名称: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JH24-******-*****         

四、项目名称: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52号 

联系方式: 138*****748 

供应商(乙方): 白塔区宏贺祥生鲜超市 

地 址: 辽宁辽阳市太子河区太子河村

联系方式: 158*****996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履约要求: 辽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一)基本要求 1.1供货食品及数量以采购人提前通知的数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对供货清单作适当修改调整或对食品数量作适量增加或减少。投标人所提供食品的技术指标不能低于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投标人免费配送货物到采购单位。投标人除不可抗力,不得因任何理由延迟送货。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投标人。因投标人原因延误交货时间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 供应商不得变更供货清单,应严格按招标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 1.3 包装与标志要求:包装: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标志:每件包装需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贴标签,并标明产地、品种、净含量、生产单位及地址和采收日期。 1.4 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需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品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1.5 采购人按合同对商品进行认真验收,采购人有权进行不定期检查,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招标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案,供应商无条件收回所供应的食品并给予采购人书面答复说明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在1小时内更换好所有食品,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内保证对采购人的货物供应,若中标后反悔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配送食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供应的各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供应商供应的蔬菜食品,需符合国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食品中污染限量》、《食品中农药

履约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履约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姜岩 夏长海 王凯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堂食材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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