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43号
行政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43号
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局根据《关于移送广安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情况的通知》发现你单位代理的“无创脑水肿动态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220*****)、音体美器材等设备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511*****240*****)”中,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以上事实有《关于移送广安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抽查发现问题情况的通知》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邻水县财政局
. ..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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