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区财采〔2024〕46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广区财采〔2024〕46号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长江一级支流嘉陵江流域广安境段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一期)石笋镇段-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
被投诉人1: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人民政府
地址: 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春光大道71号
被投诉人2:广安城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广安区建南路12号龙城名都1幢负1层1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采购人就长江一级支流嘉陵江流域广安境段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一期)石笋镇段-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服采购代理机构退回质疑函,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寄出投诉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寄来的投诉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不予答复。2.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进行电子签章予以佐证,未提供或提供的检测报告参数不一致的视为无效响应”不完整,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3.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驳回投诉。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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