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社会化运营管理合同

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社会化运营管理合同

甲方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张耀 电话:0552--*******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社会效益,充分发挥公共体育场馆在提高群众生活品质、培养体育专业人才、发展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方面的公益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1.公共体育场馆应以体为主,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通过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等方式,为广大群众日常健身提供方便。

2.乙方应根据场馆的功能要求,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本着“以场养场、以馆养馆、以体养体、以社会公益性免费开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推行“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模式,开展场馆运营。

3.乙方应依法对场馆进行运营管理,学习借鉴先进的场馆运营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的功能作用,全面提高场馆的社会效益。

4.甲方通过将国有体育场馆资产管理+租赁方式移交给乙方进行运营管理服务,资产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独立负责场馆的管理、资产的维护和运营、场馆日常(含节假日)免费开放工作并自负盈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单位的监督考核。

第二条 场馆基本情况

1.场馆名称:固镇县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

2.场馆座落位置:固镇县刘集镇刘集居委会育才路西侧。

3.场馆占地面积:1400㎡;场馆建筑面积:1184㎡。

4.建筑物类型: 混凝土+钢构 。

5.运营场馆及设施包含室内室外等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物业及设施,具体包括:

(1)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室内整体部分

(2)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室内健身器材:室内运动地板场地、乒乓球台3付、羽毛球柱2副、篮球架1副、室内美能达X500-A跑步机2台、美能达FH-X18史密斯机2台、美能达FH-X20龙门架2台、美能达SD20可固定健身单车2台

(3)室外以全民健身中心外墙为点:西至沟边、东至室外篮球场西侧2米外、北侧至中学体育场、南侧至东西体育场路西头

6.主场馆用途:全民健身项目教学、训练、普及,各类运动比赛、免费开放区域正常开放工作。

第三条 场馆产权归属

1.场馆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在运营期内有权对场馆范围内的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合理使用。

2.乙方无条件接受县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刘集镇政府对场馆运营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

第四条 场馆运营期限

本合同签定的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模式实行“3+3+3”,自场馆及场地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算,运营管理合同实行三年一签,乙方按照约定每年应向甲方及时足额缴纳场馆运营管理费用,费用一年一缴,首个合同年度从2024年11月 起至2027年11月 日止。

二、服务事项

第五条 场馆运营服务内容

1.完成甲方交办的经双方商定的赛事举办计划,为体育赛事提供场地服务保障。

2.为日常全民健身、体育培训、文化娱乐活动等提供场地服务保障。

3.在保持场馆免费开放功能区域设置不变、场馆正常开放及使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利用场馆及附属设施开展日常商业服务活动,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场馆冠名、广告投放等无形资产开发。乙方必须在保障公益性免费开放前提下,开展低收费服务区域提升体能和技能的有偿服务活动,但服务性收费应在服务对象自愿的前提下组织,且须自愿签订有偿服务协议后方可进行,有偿服务收费价格必须控制在本地市场价80%以内。

三、场馆交付及场地设施维护

第六条 场馆交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天内,双方完成场馆及设施交接工作。双方共同签署交接清单,对场馆及设备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并存档。

第七条 场馆及设备维护

1.运营期间,乙方应对甲方移交资产清单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做好场馆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取证为甲方维修或索赔提供支持和协助;由于乙方管理失误造成损坏或者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损坏无法追溯修复、赔偿责任的,由乙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以保证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2.乙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场馆进行装修、改造和添置可移动设备、设施,但装修或改造方案应报甲方审核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乙方不得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原则上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场馆建设结构和整体布局。

3.合同到期终止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运营期间中对场馆原有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改造发生的资产费用,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新增的其他可移动资产归乙方所有,并无条件清除。在清除或搬迁过程中不得损坏场馆原有场地设计布置和建设结构,造成损坏乙方应无条件修复或者赔偿;如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甲方可以按照相关资产折旧后的残余值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四、场馆运营

第八条 场馆运营要求

1.场馆运营期内主场馆用途不变,场馆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应符合《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场馆以低收费为主,同时应保证免费场地和免费时段对公众的免费开放,免费开放时段(含节假日)规定为:夏天秋季:每天上午9:00——下午17:30;冬春季:每天上午9:00——下午17:00(每周不少于35个小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场馆提供低收费服务的场地和项目包括体适能健身服务,低收费服务的时段为晚上18:00至次日早上7:00,收费标准为乙方根据健身爱好者健身需求协商一致解决。

3.场馆提供免费服务的场地和项目包括篮球、羽毛球、乒乓球,乙方可以每周二全天闭馆进行馆内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4.乙方自行收费手续报批与备案。场馆内有偿服务区收费定价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甲方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5.乙方组建项目团队负责场馆运营,并将运营团队成员(运营团队成员名单及简历)必须向甲方备案。运营管理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6.乙方负责加强场馆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用,按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供全面的运营管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隐私部分。乙方应在相关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中为甲方开通运营管理数据全面查阅权限。

第九条 年度检查

1.乙方在运营期间内,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对乙方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提出的合理性建议,乙方应及时整改。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每年提交场馆年度运营计划,运营计划应包括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停车场管理方案、赛事举办计划、体育文化活动开展、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安排、场馆商业活动安排、场馆设施维护及更新改造、人员安排等内容。场馆年度运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并作为检查依据,如需调整,乙方应提前30日提交调整内容并说明原因,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运营管理指标

1.推动扩大全民健身参与人群,培养体育消费市场,场馆年度入场人数应不低3000人次,每年应举办不少于2场次的体育赛事活动。

2.双方共同打造本地精品体育赛事活动。关于赛事举办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经营年度内享受场馆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将场馆作为固定场所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团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不少于3个。

五、场馆移交

第十一条 移交时间

1.合同到期前45日为移交准备期,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准备工作,保证移交的顺利进行。双方应在运营期满3日内完成最终移交。

2.如合同期限届满前终止,移交准备期及具体移交日期由甲方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确定,其中移交准备期通常不少于15日,双方应在移交准备期满后3日内完成最终移交,乙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场馆移交。

第十二条 移交方式

1.双方在移交准备期内共同成立移交工作小组,负责移交范围的确定、资产状况核查、相关赔偿或补偿费用的计算等。

2.乙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移交清单全面披露场馆资产使用情况,及尚在履行期内的与场馆运营相关的合同情况,配合甲方对场馆资产及相关文件开展核查。

3.非因甲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在运营期间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场馆运营相关的合同,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商定处理方式,甲方对乙方因上述合同终止可能产生的赔偿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移交准备期内,乙方应保证场馆的正常运行,并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因场馆移交需临时闭馆,应由甲方确定具体闭馆时间。

六、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每年省市体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需利用场馆完成的任务交给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

2.督促乙方健全与场馆运营管理有关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3.为乙方办理场馆开业所必需的有关手续提供必要协助。支持乙方做好场馆运营管理、宣传推介、场馆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4.支持乙方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立项等工作。

5.甲方因国家级、省级或辖区内重大体育赛事或其他重大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场馆的,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安排场馆使用。除前述约定外,甲方因自身需要免费使用场馆不得超过50天,超过免费使用时限的,甲方需按乙方公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运营期限范围内独立进行场馆运营,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关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2.乙方负责体育场馆日常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对于运营期间场馆内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或应急突发事件,乙方应负责解决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乙方应同时制定场馆安保、卫生、消防等相关制度,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备案。

3.乙方不得将场馆整体运营管理权转包或者全部肢解分包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体育场馆运营权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

4.乙方应与其所聘用人员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按时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应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运营管理场馆期间,乙方应自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6.乙方不得将场馆运营擅自转让或者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类经营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小免费开放区域面积和功能。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费用结算及支付

第十五条 按照体育场馆运行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盘活用足场馆资产,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场馆运营管理费用:第一个年度 5000元 ,第二年度 5000元 ,第三年度 5000元 ,乙方均以现金方式将场馆运营管理费用缴到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合同签定日期后一周内交齐年度费用,第二年度、第三年度费用,均应在第一年缴费日期前缴到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具体约定如下:

1.甲方结合当前市场及全民健身需求情况,甲方本着以公共场馆社会效益最大化、扶持、搞活为原则,收取的场馆租赁费用仍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场馆设施管理。

2.双方约定,首个运营管理期满,甲方有权对场馆下一轮运营管理进行公开竞标,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合同约定的“3+3+3”模式继续签定运营管理合同的权利,第二个和第三个三年相关费用增长机制双方再行协商。

第十六条 其他税费

1.场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如电费、水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一切场馆运营支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运营期间,因经营收入产生的相关税费须由乙方依法缴纳。

八、知识产权及保密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内的乙方运营活动中,乙方应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提出场馆经营活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指控。若因乙方原因产生知识产权争议,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以场馆的名称、标识、与场馆相关的图形图案、双方共同运营的体育赛事信息等注册商标。

第二十一条 甲方提供的场馆竣工图纸、运营数据资料以及合同期内场馆运营情况报告、产生的相关数据成果等均视为甲方保密信息,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并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及年度运营计划确定的指标,且未能按甲方要求完成限期整改,乙方年度考核将被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处罚年度场馆租赁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乙方应按年度场馆管理费用的50%作为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运营管理期内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立即单方无责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乙方因非法经营、税务问题或其他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2.因乙方管理问题或应急处理措施不当等原因,出现场馆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人员伤亡事件;

3.乙方在场馆运营服务年度内被评定为不合格,或累计3次被评定为不合格;

4.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场馆开放时段、收费标准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约定,或其不当运营场馆影响到场馆的公益属性及公共体育服务功能,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5.乙方公司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无法继续运营。

第二十五条 乙方因违约应承担的任何违约金及赔偿金,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违约或者其他行为应当向甲方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必要费用。

十、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寻求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本合同。如不可抗力无法消除,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均不互相索赔。

十一、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场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第三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刘集镇人民政府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附件1《体育场馆合规运营承诺书》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体育场馆合规运营承诺书

为保证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充分发挥其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功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美好的体育健身环境,本人作为固镇县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场馆的运营主体,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严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遵守社会公德,坚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公共体育服务。

2、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发现场馆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接受广大群众及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3、不通过场馆显示屏、宣传海报等渠道,宣传散布违背党和人民利益、不利于国家民族团结以及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言论;不为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等非法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等条件。

4、坚持场馆的公益性及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不过度商业化,不利用场馆发布违法违规广告。

5、高度重视场馆运营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场馆安全检查,按规定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场馆及相关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标准,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非法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损毁已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承诺人:

日期:

刘集镇全民健身中心资产清单

序号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现状

市 值(万 元)

备注

1

房产

钢混+钢结构

1184㎡

良好

142

2

篮球架

HKLJ-009

1副

良好

3.788

3

室内乒乓球台

HKPP-1003

3副

良好

0.939

4

室内羽毛球柱

HKY008

2副

良好

0.564

5

室内跑步机

X500-A

2台

良好

4.978

6

史密斯机

FH-X18

2台

良好

4.868

7

龙门架

FH-X20

2台

良好

4.542

8

可固定健身单车

SD20

2

良好

1.486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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