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人民路办公楼防水改造及干部活动中心改造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46号
发 包 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承 包 方:新疆澳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
发包人: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地 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46号
承包人:新疆澳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白杨市团结农场二连致富路30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人民路办公楼防水改造及干部活动中心改造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46号 。
3、工程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人民路办公楼卫生间存在严重漏水现象已影响下个楼层的墙体、墙面,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进行维修改造(涉及三个楼层)。3楼干部活动中心冬季温度过低已多次造成消防管道冻裂导致地板严重损毁需对其进行维修改造。
4、资金来源: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第二条、承包范围
图纸或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维修改造,及甲方所要求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工作,具体工程内容详见。
第三条、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26日。
2、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26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4、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第四条、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及甲方要求。
第五条、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柒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承包方式
1、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实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第二条中所列施工内容,独立管理,自主经营并接受甲方按建筑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监督管理。
第八条、工程造价及计算标准
工程量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现场增加的工程量为依据。
第九条、工期延误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五天,没有完成所有报批文件和其他阻碍乙方正常施工的条件时。
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业信息不全或不正确时。
3、工程量发生变更时。
4、施工期内连续停电或停水达八小时时。
5、甲方原因造成甲供材料、设备等未及时供应进场时。
6、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变更
1、甲方在工程开工前3天,向乙方确认本工程工程量清单。
2、乙方应严格工程量清单内容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3、当工程量清单内容确需变更时,由乙方申请变更报给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
4、当工程量清单内容确需变更时,甲方或乙方应提前五天向对方提出,说明变更意图。
5、如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如甲方原因进行的设计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第十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在开工前做好原物业的交接手续工作,并承担费用,满足乙方正常施工和工地现场人员用水、用电等需要。
2、提供施工场地,办理施工报批手续,并承担费用。
3、协调社区、管委会、市政等关系。
4、开工前办理好一切应该属于甲方办理的手续。
5、开工前提供现有物业信息等技术资料给乙方。
6、明确工地负责人及其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本工程开工后的现场一切施工事宜。
2、文明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施工内容。
3、组织安全生产,搞好施工场区内的治安工作,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4、工程交付甲方后,由乙方施工质量方面的原因引起的质量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6、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7、承办法律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甲方留存;乙方负责本工程项目(如涉及)所有土方开挖及外运、施工全过程中的交警、城管、环卫、路政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周边环境等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关系协调、处理,并承担其所有费用。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确保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确保施工人员不得参与聚众闹事,否则,由乙方承担各种损害后果。
9、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符合环境卫生相关条例要求和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垃圾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并杜绝任何违法、违章事故发生。
10、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丢窃、毁损等任何风险。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12、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具有承揽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合法资质,并将以自身拥有的资质和技术及其他资源履行本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如有),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1、首次付款: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30%工程款。
2、第二次付款: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
3、第三次付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交付3%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按最终审计价格支付全部尾款。
4、工程竣工价款支付,应当根据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年)清算。
付款前提:乙方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甲方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甲方索要乙方拖欠工资的,甲方有权在剩余进度款范围内代乙方向民工支付工资,乙方对甲方垫付工资的人员范围和工资数额均不提异议。甲方代支的工资除了从当期工程款直接扣除外,乙方须按照甲方所垫付的民工工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未在下期进度款扣除或乙方在甲方已经无款可扣的,计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甲方可以在乙方其他任何款项中扣除所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
第十四条、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 郭子瑞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人(简称甲方代表),由其作为甲方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人。
乙方委派: 李必锋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人(简称乙方代表),由其作为乙方法人代表的全权委托人。
第十五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并为此提供便利条件。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整改直至返工,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征得甲方认可;若由甲方原因而发生的质量问题,则工期顺延。
2、乙方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工程施工的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验收与中间验收
凡隐蔽工程及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后,必须先由乙方进行自检,并达到合格,与24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重新按上述方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1、当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3、甲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5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并满足甲方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经验收符合约定标准及甲方实际使用需求的,自验收完毕5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若乙方在5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不可抗力除外),由此造成工程延期交付及标的物灭失和甲方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5、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完成竣工结算及相关工程资料递交工作。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因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7、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甲方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劳务管理
1、乙方必须使用符合建筑主管部门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的劳务用工,负责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并在进场前为其购买意外伤害等保险;否则,每延误一天缴纳,甲方罚乙方
*****元,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行政、民事责任。
2、若因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导致被媒体曝光、工人上访或政府干预等事件发生,乙方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
*****元,并直接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3.乙方负责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合同履行过程的安全问题、事故、纠纷负责。承担全部费用,配备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承担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权利受损情形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安保维稳、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合格,被政府主管部门批评、通报或责令停工的,乙方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罚款及停工损失外,甲方按每次 万元对乙方进行处罚。
5.乙方有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法情况的,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伤亡及被甲方勒令停工、限期整改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6.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现行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退场约定
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撤出,则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一切任何可能的措施,将施工现场内的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材料等所有物品清空,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保管乙方物品的保管费),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拒不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仍须对不足部分费用进行清偿。
第二十一条、保修
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 24小时内维修、更换,更换部分。因乙方怠于在约定期限维修、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更换,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二条、违约
1、乙方应对其施工成果的质量保证,如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失等权利受损情形的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按照经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和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本合同项下工期中任一节点工作任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3‰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价款3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3、工程未达到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无偿修理、更换、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若因此逾期的,乙方应按本条第一款逾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经第二次审核仍未通过验收,甲方可以选择拒收该工程,乙方应返还所有工程款,按照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保留现状,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后、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提出质量问题的赔偿要求。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7、乙方未按时进场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计每延期一天进场,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2 ‰承担违约金;超过3天仍未进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20%违约金。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后果及损失赔偿,并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0%违约金,并责令转包单位无条件退场。
9、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约定、施工方案,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费,责令改正,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甲方要求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或乙方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经甲方通知整改后5日内仍未整改的,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1.乙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侵犯甲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原因,导致委托人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互不承担责任及赔偿。
第二十五条 送达代表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联系代表。下列甲、乙双方的地址、联系代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地址等为双方确定的、有法律效力的联系方式。因受送达人在合同中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联系代表信息不准确、送达地址或联系代表变更未及时告知或拒绝签收的,文书或电子信息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246号
乙方:新疆澳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白杨市团结农场二连致富路301号
第二十六条、争议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一并生效。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结清余款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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