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004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常德市双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2024-2025年度全领域帮代办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004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经开区管委会2024-2025年度全领域帮代办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叁万捌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长沙经开区管委会2024-2025年度全领域帮代办服务项目 小写金额:*******.00元(含税包干价) 大写金额:壹佰肆拾柒万陆仟元整 注:每年度费用:小写:******.00元;大写:柒拾叁万捌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12-02 —— 2025-12-01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项目意义: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2021】72号)关于“各园区全面建立帮办代办服务制度,建立专业化‘帮代办’队伍,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协调服务”的部署,以及《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湘政务发【2021】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今年,国务院、省、市先后印发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文件,再次明确要求各地健全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体系,提升帮办代办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度。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调度、专业机构具体服务,打响了园区“帮代办”服务品牌,节约了企业聘请帮代办机构的成本,提高了项目全流程报建效率,真正做到了为企业“降本增效”,园区营商环境特别是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提升。结合园区实际和企业需求,继续采购帮代办服务机构持续提供全领域免费帮代办服务。 3.3.2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按年度签订,本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满1年止。 3.3.3服务范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 3.3.4服务内容: 序号 | 服务内容 | 序号 | 服务内容 | 1 | 土地招拍挂 | 16 | 施工图审查 | 2 | 项目备案 | 17 | 施工图备案 | 3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8 | 建设工程招投标 | 4 | 规划依据图 | 19 | 核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5 | 总平面图审批 | 20 |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安全文明措施费 | 6 | 单体报建图审查 | 21 | 核算、缴纳工伤保险 | 7 | 面积核算 | 22 | 核算、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 8 | 现场放线 | 23 | 施工许可证办理 | 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4 | 核算、缴纳报建费 | 10 | 人防审查 | 25 | 核发施工许可证 | 11 | 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及项目申报 | 26 | 单位用水申请 | 12 | 施工图审查单位遴选 | 27 | 单位用电申请 | 13 | 地勘审查 | 28 | 树木移栽、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14 | 地勘备案 | 29 | 工商相关业务办理 | 15 |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30 | 采购人所安排的其他帮代办事宜 | 3.3.5人员及服务要求 1.乙方须按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参与工作,相关人员不得挂名参与投标,并通过甲方面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乙方须配备至少5名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数量),实行项目责任制,每个项目配备项目经理1名、项目主管1名、3名有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经理、项目主管需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3名工作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凭并通过甲方面试。所有工作人员长驻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附近,并承诺在30分钟内能够到达服务地点,开展帮代办服务工作,每年提供12个及以上全流程项目报建服务及各类零星事项帮代办服务。 2.办公电脑及用品由乙方自行配备。在项目初期,乙方需组织企业项目对接会,交付企业一次性告知资料清单,协同企业做好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向企业提供当地最新政策以便优化方案;在项目过程中,及时跟进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与企业周例会或邮件汇报工作进度;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项目资料及项目成果进行记录保存、备查、资料归档等工作,并与甲方、企业进行三方交接。 3.乙方配备的5名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数量),乙方需负责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及人身意外保险。 3.3.6其他要求及说明 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拒绝接受业务分配的; 2.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或追究法律责任的; 3.就同一技术审查事项以咨询、加快等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额外收取建设单位费用等; 4.与被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串通舞弊,出具虚假审查报告的。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序号 | 付款阶段 | 付款条件 | 支付金额 |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 1 | 第一季度 | 按实际提供项目资料 | 据实结算 | 否 | 2 | 第二季度 | 按实际提供项目资料 | 据实结算 | 否 | 3 | 第三季度 | 按实际提供项目资料 | 据实结算 | 否 | 4 | 第四季度 | 按实际提供项目资料 | 据实结算 | 否 | ... | 以此类推 | 5 | 最终结算 | 全流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提供项目资料,并且验收合格 | 据实结算 | 是 | 付款方式及说明: 1.据实结算费用: 乙方每年度合同金额的60%为上限,以单个项目提交成果结算。支付方式为:提供单个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每年度合同金额的5%结算,该部分总价不得超过每年度合同金额的60%,服务期限内每年度提交12个及12个以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本条款据实结算,超出12个的项目不再付费。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的足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合同期满,每年度未完成12个项目的,按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结算,每年度第十二个项目完成且本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结算剩余费用。 2.其他费用: 每年度合同金额剩余40%以其他零星帮代办事项成果结算,即完成甲方交办的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前序流程必要服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服务内容(含车辆保障及其他相关服务),且均能按甲方的质、效要求完成的,乙方提供相关零星帮代办台账,按季度结算。甲方交办的零星帮代办任务总清单完成率应为100%,每减少1%,则扣除每年度合同金额的1%不予支付。完成甲方交办零星帮代办事项企业及甲方满意度应为100%,每减少1%,则扣除每年度合同金额0.5%不予支付,满意度总减少不足1%的不扣费用。分4次结算,每季度支付1次,每次结算上限为每年度合同金额10%。 3.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合同单价包干方式,合同单价包含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税费、交通费、工作人员耗材、专家咨询等一切与该项目有关的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本项目结算的费用中包含验收费用,乙方须承担验收所需的费用至验收合格。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向甲方和项目实施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透漏项目的机密,如发生乙方泄密事件,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常德市双喜项目咨询有限公司:368*****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履约验收方案 (一)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邀请专家。 (二)履约验收时间: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三)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四)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五)履约验收的内容: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采购合同以及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内容等。 (六)履约验收标准:按长沙市《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规定,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七) 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成果提交形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政府审查、审批的批复文件相关资料。 (九)项目代办完成后,提供项目方签署意见的满意度考核调查表。 (十)其他约定:本项目完成后所需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本合同不继续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二)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二)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根据《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本合同要求履行服务内容。 (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四)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五)在项目初期,乙方需组织企业项目对接会,交付企业一次性告知资料清单,协同企业做好项目进度计划表,及时向企业提供当地最新政策以便优化方案;在项目报建代办过程中,及时跟进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与企业周例会或邮件汇报工作进度;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项目资料及项目成果进行记录保存、备查、资料归档等工作,并与甲方、企业进行三方交接。 (六)为保证第三方审查的客观公正,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范围内承接任何房建类建筑设计工作。 (七)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不得向甲方和项目实施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透漏项目的机密,如发生泄密事件,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人员配备不齐、不符合合同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符合甲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7.5乙方工作人员因帮代办行为履行不当给甲方或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2月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归甲方所有及处理。 11.2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1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二)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4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二)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 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新安社区常罗路(武陵区移动互联网产业园A01栋4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