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职业中专一期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职业中专一期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合同公告
茶陵县职业中专 (一期) 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5日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茶陵县职业中专(一期) 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
发包人:湖南犀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 号)、《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 号)、(《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 号文)、《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家《示范文本》的合同专用条款及相关 附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制定适合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 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 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 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 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
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
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 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中条款号前标注有“★”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含条款项下的所有 内容),条款号前未标注“★”的为推荐性条款。《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 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湖南犀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茶陵县职业中专(一期) 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茶陵县职业中专(一期) 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
2.工程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茶发改投[2022]018 号。
4.资金来源:单位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包含1#、2#栋的阶梯教室二次装饰工程、3#栋报告厅二次装饰
工程、6#栋厨房二次装饰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包括田径场、篮球场、挡土墙、羽毛球场,7#、8#宿舍楼一层不锈钢防盗窗。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7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0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 详见本合同附件 2。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贰万捌仟肆佰贰拾元柒角玖分 (¥ *******.79元)。
其中: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红华 ;
项目技术负责人: 刘丽荣。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 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7 月 10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犀城集团综合办公室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专用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 承包人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及发包人当事人共同签
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株洲市新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甲级;
联系电话:0731-********;
电子信箱:********@qq.com;
通信地址: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7楼。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中科华创国际工程设计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152*****525;
电子信箱:*********@qq.com ;
通信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街道下河线(舜德花园2期)四,五栋4-2-906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永久占地包括: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22〕8号文);(2)《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3)《株 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 ;(4)《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 程招投标操作办法》(株政办发〔2024〕2号);(5)《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株建函〔2023〕8号文);(6)《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建设 管理的通知》(株降专发〔2023〕1号文);(7)《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控成本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株财函〔2023〕43号文);(9)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各类标准、规范与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要求保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经施工图审查中心审定的设计施工图。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为了使本工程能更有效的进行和后期使用维护方便,发包人有权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或修改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接受并按期执行且受其约束。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大样图、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书、施工进度款计量计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及附件、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竣工结算基础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及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文件或最迟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 14 天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具体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和提供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天内。
承包人为提供上述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管理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陈小平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刘红华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自行办理出入现场的各类手续,并承担办理手
续的相应费用。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
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外计费。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总用地红线图作为场内、外交通的边界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和厚度等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中,按湘建价[2020]56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外计费。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本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外计费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错算、漏算的,经发包人确认后,超过部分可按实调整。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陈小平 ;
身份证号: 430*****650******* ;
联系电话:130*****288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核定工程量、审核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批准停工令和工期顺延申请等。发包人的任何与质量、安全、造价有关的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由发包人相关负责人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及授权范围签字确认,并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管理机构公章,否则无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之日 3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场内外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的接入:开工前提供水源、电源并接至红线范围外 50 米内,容量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装表计量,并根据需要自行修建储水池、加压设备,承包人承担相应水、电费。
(2)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之日 3 天前提供。
(3)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投标时向发包人购买、复印或查阅。
(4)其他约定:施工场地现状移交,因场地原因造成的材料保管、二次转运等额外费用,发包人不予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等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株洲市档案馆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投标书及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工程结算书、有关施工技术资料、过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达到竣工资料备案标准及相应归档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 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 。
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 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 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不少于12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搭建一间样品室,专用于存放和保管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执行湘建建[2022]227 号文。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湘建建[2022]227 号文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应当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晓并已响应招标工期要求,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进度保证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调研活动,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本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的协调工作,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涉及报建及验收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双方按政策各自承担。
13)承包人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严格审图,及时将设计缺陷及改进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方。由于明显的设计缺陷导致的工程返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50%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刘红华 ;
身份证号:430*****851*******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243*****9374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020) ******* ;
联系电话:189*****887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为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按承包人工作流程办理有关资料、经济文件、合同签署;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对项目总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 26 天,否则视为违约,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接受,且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2000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更换施工 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安排及其职业资格和职称证书、类似业绩情况等。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2000 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1000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 号文要求足额配备施工项目部相应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更换超过1/3及以上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业主的要求合理增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施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内容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关键、非主体工程。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的相关材料(含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所需费用,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银行保函、金额为*******.97元、保函自开立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80天。
3.7.1 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3.7.2 履约担保金额: 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贰佰玖拾贰万玖仟捌佰伍拾陆元玖角柒分(¥*******.97元)。
3.7.3 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承包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3.7.4 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金额和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可根据进度 退还部分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3.7.5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 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施工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综合协调工作。对于有关设计变更、计量、停工令、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监理人负责初始审核工作,其最终确认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未尽事宜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 款有关约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中标价格中综合考虑。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李明乐;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153*****123;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重要隐蔽工程或招标清单外工作内容的摄影和拍照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 位 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 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全面保证所有留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2)严格按《株洲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承包人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符合国家规范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6.1.6 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同价额中,按湘造建〔2017〕145 号文件及主管部门工程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7天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当全部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合同范围内的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体总平布置、年度进度计划、资源投入计划,7天内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0 天 。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进行仔细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 15 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时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资金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如出现不合格工程应立即返工,返工耽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 10 日以内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因建设单位责任延误工期的,需进行工期延误签证,不计算在承包人延期内。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总工期,且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超过保函额度的,可以协商提前退回保函,由欠付工程款中与保函同等额度的资金为后期承包单位履约进行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 级以上的风;一天降水量 200mm 以上的暴雨;一次积雪深达450mm 以上的自然灾害;暴风雨资料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后工期方可顺延。承包人应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气候变化情况,并及时采取切实有效预防措施,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及本合同工程免于因此而遭受损失。承包人可以或应当预见和预防的恶劣气候影响,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所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
8.2.1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 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30日前将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产品介绍资料(必要时须提供样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检验检测合格证等申 请材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必要时发包人可邀请设计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共同参与审核。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后14天内应给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予确认亦未给出书面审核意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申请事项。
8.2.3 对于工程招标时暂定为暂估价且不属于依法必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新增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其采购合同签订30日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价格表、样品(客观上不能提供者除外) 等书面报监理人,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理人应在收到认质认价申请后14日内会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确需外出考察询价的,价格核定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未按时向监理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的,竣工结算时其价格由发包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单方面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但此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已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同时按 *****0-******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按《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8〕129号)相关规定执行。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承包人应报 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颜色、尺寸、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
(2)承包人应先提供全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样品及技术资料,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方能批量采购。承包人所供产品必须是经质量检测,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 ”或“3C”认证,其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消防及安全规范,其规格及技术参数的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并满足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合格品,必须符合中国政府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并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偏差符合发包人招标文件和设计施工图的规定,且不得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4)承包人必须保证所供设备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经产品质量 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产品;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发包人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技术标准和要求 ”的内容一致。
(5)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与设备,必须先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由承包人进行采购, 并经监理人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本工程中使用。
报送的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土建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砌块、防水材料;
主要装修材料:饰面砖、饰面板、石材、墙漆、门窗(含型材及玻璃)、保温材料;
主要安装材料及设备:配电箱及元器件、电表、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灯具、阀门、给排水管材、水表、卫生器具、水泵、消防材料及设备、其他有关重要设备等。
具体范围由监理人及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充确定,承包人必须在现场留出一间板房作为样品间(钥匙由监理人及发包人保管),用于样品的封存和保管。所有材料和设备及设备配件一经认定,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向发包人支付 *****0 元-****** 元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须按照原有约定重新履行,工期不得顺延。
(6)承包人不得使用任何假冒、伪劣的材料和设备及设备配件,一经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并以该批产品的正品价格十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在下一笔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7)监理人及发包人在工程进行中有权检查所有已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如发现材料或工艺有问题,监理人及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要求替换任何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在缺陷保修期间发包人有权检查所有已完成的工程,确定这些工程是否符合图纸及工程规范的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混凝土试块标养室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实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混凝土试模、全站仪、水准仪、地磅秤、温度计、游标卡尺、长度计量设备等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现场工艺实验的内容和要求由监理人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在试验实施的14 天前书面告知承包人。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按湘建价[2020]56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承包人按照有关标 准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 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 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用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按实际发生计取,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为工程检测提供必要条件的约定: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 变更程序
10.3.1变更内容和程序的其他约定: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 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 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变更估价
10.4 .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清单工程数量计算误差小于2%的不予变更调整工程数量和价款,清单工程数量变更超过2%的,在工程计量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核定后一并计量支付。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招标文件所提供清单工程量的偏差以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原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或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数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 5%以上,且投标降价幅度超过 20%以上承包人提出合理调价请求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市场价对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但工程量超过部分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合同修正清单价格的5%。
★(2)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取费标准及计价原则,组合出新的综合单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综合单价下浮:当该清单项目是以新的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替换原有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则新增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下浮比率按对应被替换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原有合同单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的下浮比率进行同比率下浮;当该清单项目属于纯额外新增工程内容的,该新增分项工程须按照本合同工程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下浮以后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其合同价格。属前述计价原则缺项的工程内容,其价格在该项工程内容实施前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据实核定。
★在重新组合综合单价过程中,最高投标限价中缺项的新增材料(含工程设备,下同)的价格,当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施工当期的《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有其市场综合价的,则按《造价信息》”的市场综合价执行,《造价信息》中没有发布其市场综合价的,其材料价格由合同双方据实调查核实后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承包人至少应在该材料计划采购的 30 天前报发包人调查核实,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的编制原则按湘建建〔2023〕2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 .2变更估价程序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株洲市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违背相关规定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视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0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1.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0.7.1.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原则上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总承包人作为投标人参与分包工程投标的除外),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有关投标人 资格条件、入围投标人确定办法、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最高投标限价、定标等事项的确定,以发包人意见为准,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拖 延不办的,则视同承包人自愿放弃与发包人共同招标的权利并同意发包人独自组织前述暂估价项 目的招标工作,对于由发包人选定的分包人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其施工总承包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上述分包商。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本专用条款第 10.7.1.2 款第(1)项所述专业工程和本专用条款第 10.7.1.2 款第(2)项所述承包人参与投标但未中标的专业工程,其总承包服务费按经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该分包工程竣工结算税前总价的 0 %计取,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经发包人批准自行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承包人参加投标且中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人不承担总承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5)依法进行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其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如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注:原则上由发包人或暂估价项目的中标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0.7.2.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在该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采购30 天前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核价申请,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书面核价申请的,则该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10.7.2.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专用条款第10.4 款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承包人协商不成的,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总承包责任,其工程款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使用,未发生时不予支付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如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11.1.1 人工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人工费按该文件的人工费单价的调整系数和湘建价〔2020〕56 号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差。
11.1.2 材料设备价格调差:
本项目可进行价格调差的主要材料设备(含材料、半成品、工程设备,以下简称“材料”)为:钢材、混凝土、水泥、砌块(标准砖、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四宗材料 。【注:可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设备范围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
鉴于目前的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异常,为合理分摊其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湘建价〔2018〕129号文的相关规定,合同期内,上述材料的实际价格涨跌幅度在湘建价〔2018〕129 号文规定幅度范围以内(即: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 ,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材料实际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 号文规定幅度范围的,经双方核实后,其价差全部予以调整(举例:商品砼价格涨幅为5%,则调增5%,价格下跌时调整原则类同),价差调整额另按 湘建价〔2020〕56 号文规定计取相关费用。现就其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如下(招标时已暂定其主材价格的材料不适用此款);
11.1.2.1 材料价格涨跌幅度的认定办法:
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基准价,再以其“经核定的实 际价格”与经发包人核定的基准价进行比较,以此确定此项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即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以(“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基准价-1)×100%计算确定。
11.1.2.2 材料的“基准价”的确定办法
(1)本工程材料在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 2024年06月《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含有此项市场综合价的,则以此期《造价信息》中的市场综合价格作为其基准价。【特别说明:本款及与之相关条款中所指“ 市场价” 不含株洲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相关厂商报价】;
(2)当《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其材料市场综合价的,则以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为基准价。
11.1.2.3 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的确定办法:
(1)各相关材料设备的“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分别核定;
(2)《茶陵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 中已有价格的,则以《茶陵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株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施工当期的《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其中:
1)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对应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
2)当基准价采用的是《造价信息》中市场价的,则以《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作为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当《造价信息》已公布有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的,而某一材料的实际使用期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造价信息》的适用期的,则以各期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确定【注:因各项目工期长短不一,不同的施工阶段各类材料实际耗用情况不一,发承包人可区分基础、主体、装饰、安装、室外附属等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别约定各阶段相关材料设备“经核定的实际价价格”的算术平均规则】。
(3)当基准价采用的是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预算价的,其“经核定的实际价格”由承包人 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据实申报后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定确认;承包人应在此项材料采购30天前将需核价材料的供应商及价格报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未报送核价申请的,该材料的结算单价由发包人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方面自主认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相应价格上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1.1.2.4 材料价差调整额的计算方法
当某材料的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湘建价〔2018〕129 号文规定的风险范围的,其材料价差调减额或调增额的计算公式为:( “经核定的实际价格” —基准价)×经核定的该材料的竣工结算材料消耗量, 再以此金额按湘建价[2020]56 号文和湘建价[2022]146 号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注: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低于基准价,则为调减,当“经核定的实际价格”高于基准 价,则为调增;材料的竣工结算消耗量以已完图示工程量套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湘建价[2020]56 号文发布的相应消耗量标准及配套解释文件确定。】
11.1.2.5本项目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额不再按照本项目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注:招标人可以对专用合同条款第11.1.2 款的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
11.1.3 机械费调差: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施工机械台班调整系数的,自该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完成工程量,其施工机械台班费按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根据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1.2.1 本招标项目以投标截止日前28 日为基准日, 其后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 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省级或行业建设 行政主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的造价管理机构所发布的有关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调整等政策规范性文件不适 用此款,即在基准日后,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新的工程预算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文件的,本项目合同价款不因此而调整)。
11.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第11.2.1 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11.3 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固定费率部分按湘建价[2020]56 号文附录 C 表 5 的相关规定计算;其绿色施工措施费(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其计价依据和标准 执行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依据和标准, 工程量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定, 再按照本工程扣减暂估 价和暂列金额后的中标总价相对于扣减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优惠比率同比率下浮后确定。
11.4 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按照湘建价[2020]56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实际缴纳与取定不同时,【注:可填写“不再调整”或“按实际缴纳额结算”,具体由发包人在招标时选择其一】。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本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如下:
(1)施工期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市场价格波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1 条另有约定者除外);
(2)承包人所采取的施工措施变更;
(3)现场的综合情况;
(4)现场总的劳务情况;
(5)与现场其他施工项目的协调配合与衔接费用;
(6)本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中所规定的属于承包人的风险;
(7)发包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本专用条款第 10.4 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2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出现不平衡报价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修正并报发包人认 可,承包人修正报价发包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报价按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降幅同比例修正清单报价,并以此作为其实际的合同结算价格。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中标金额的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支付第一次进度款开始扣回,每次扣回比例为预付款的20 %,应支付的进度款不足预付款金额的, 则本次应扣未扣回的预付款累积到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扣回,扣完为止。发、承包人应建立项目工程款共管账户,工程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发包人有权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包人应当无条件的配合, 具体实施细则由发、承包人另行约定。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同履约担保的形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清单计价规范及消耗量标准相关规定计算。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
12.3.2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3 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12.3.3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第12.3.3 款【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办理,其中已完工程量的审核人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工作联系中的约定为准, 工程计量的结果,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参考,本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最终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适用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1.1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量计量进度款,完成设计范围内总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合同金额的80%;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满无息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内容按通用条款,一式肆份。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进度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相关资料后14 天内。
(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定进度款后的45 天内。
(4)进度款的支付: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量计量进度款,完成设计范围内总工程量的50%,支付至合同价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合同金额的80%;完成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审定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满无息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付款申请》, 经发包人确认后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发包人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建安工程费增值税率为 9%,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税率)调整,则适用新税率,增值税为:不含税价×适用新税率,不含税价不变,价税合计金额作相应调整。同时须满足发包人融资财务部其它要求。
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单位意见整改处理完成之前,发包人可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不存在任何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同 时附上已完工程形象进度说明及图像资料,因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资料的缺失,而造成进度付款延迟,发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服从监理人、发包人等相关单位的管理;
3)未发生事故或存在隐患,安全文明措施到位,安全文明施工符合要求,未曾受到相关单位 批评或处罚;
4)按时支付了民工工资, 按时结清了材料费用。
竣工验收后,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质量维保服务,在未按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整改处理之前,发包人可暂停工程款支付。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移交一天,处 5000元 元/天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6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如实编制工程结算,因承包人提供资料不全,高估冒算等原因,则审核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报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最终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10%,10%(不含 10%)以内的部分造价咨询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且结算审核时间相应顺延(咨询费计取标准依据发包人与第三方审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竣工验收 后承包人应在90天内应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发包人组织对结算进行审核,承包人应全力配合。若发包人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予配合,经发包人催告 15 天后承包人仍不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确定结算金额,承包人需无条件认可。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180 天内完成初审(初审时间以承包人提交合格、齐全的结算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 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核 对所需时间及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时限内。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初审后,再 将初审资料及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上级单位(审计部门)进行审核,本工程 的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以发包人上级单位(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工作便利。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 号文)及株洲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最终审核定案之日起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 97%,余下3%结算价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一式叁份。
发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14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附件 4《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竣工结算最终定案金额的 3% 的工程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生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其他情况除书面通知时发包人另有要求者外, 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赶到现场。 若承包人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相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由发包人重新采购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能确保本合同工程一次性交验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质量返修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并发出书面整改文件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且发包人该事项的严重程度,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5000 元/ 项的质量违约金;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整改发生二次以上质量违约事件,且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 停工通知单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3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按全额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文明施工违约:承包人没有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在当地政府监督部门检查不合格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等事项把关不严,经发包人发现后,除应及时纠正外,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规章制度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项目部签订的履约考核协议执行。
(4)承包人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检查,经发包人安全(履约)检查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按《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检查,承包人除立即整改外,还应扣除当期审定工程造价的 3‰的工程 款作为违约金,年度安全检查考核为合格的,经承包人申请可适度返还, 但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扣除当期审定工程造价的 3‰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且不返还,并另行追究相关责任。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遵守发包人、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与考核,否则将按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按全额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7)开工令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进场施工,否则承包人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8)合同签订15日内,承包人必须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否则承包人承担*****元/天的违 约金。
(9)承包人应及时配合发包人提供阶段性工程材料样品,以供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备案等;如经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在期限内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 元的违约金,同时由此进一步造成发包人损失亦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0)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视情节严重向发包人支付***** 元-50000 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工期不得顺延。累计发生五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按全额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赔偿。
(11)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承担5000 元/次的违约金。
(12)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地例会、安全检查相关会议、项目调度会等,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 小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按 1000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 元违约金。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和《月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 元违约金。
(1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相关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
(15)现场出现的质量缺陷严禁擅自处理,违反按照1000 元/处进行处罚。
(16)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违约金。
(1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撤出设备和人员,每迟延一天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8)若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则承包人应承担***** 元/天的违约金。
(1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收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0 元违约金, 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0)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在证据充分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发包人、监理人签字即可生效,发包人仅有义务知会承包人。违约索赔通知单一经发出即生效,不以承包人签收为条件。本合同中所有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款项中扣除( 包括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 证金),不够补偿而承包人又未及时支付的, 发包人有权采取法律途径或没收及处理承包人在工地的一些设施、设备及材料用于补偿。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 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本款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1)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承包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的,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发包人将不予给承包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2)承包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承包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发包人征用,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承包人使用费。
(4)如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 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现行政策文件执行,且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其中保险公司的选定以及投保费用的确定,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监理人应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各自承担己方人员的保险费。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 补充条款
20.1 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共同签署保密协议。
20.2 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承包人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达6个月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5)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发包人: (章) 承包人: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犀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湖南省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茶陵县职业中专(一期) 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同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协商确定,且不低于国家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双方另行协商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章): 承包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暂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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