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0045-1 采购人(全称): 长龙街道办事处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望家欢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龙街道机关食堂2022-2024年度食材配送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龙街道机关食堂2022-2024年度食材配送项目 | 其他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长龙街道机关食堂2022-2024年度食材配送项目 项目概况:择优选取一位供应商为机关食堂配送大约每天290人次左右就餐的各类粮油、蔬菜、肉类等相关食材。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13 —— 2024-09-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要求 1.1成交供应商不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成交供应商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2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的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确 保所配送的食材保持新鲜优质。 1.3成交供应商尽量做到所有食材分类摆放,要干湿分开、生熟分开、肉类和蔬菜、调料分开,易污染与不污染的分开,所有食材不得直接接触 地面,需用筐和袋、食品冷藏保温箱直接分开包装运输途中要注意易脆、易损食材不得重叠,要保持食材原有物理特性。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 式运输,成交供应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1.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及人员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 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转包装 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1.5成交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采购人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 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2、产品包装 2.1肉类、水产品类、蔬菜类、禽蛋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成交供应商 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2.2干货、调味品、粮油等生产厂家定量预包装的食材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识内容必须 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保证 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3在以上两点包装的基础上,供应商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 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另外供应商应根据货物的特 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机场支行(湖南望家欢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30*****5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大米、食用油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大米 | 品牌大米(籼米粳米)须为当年新米,等级:一级;最大限度杂质:≤0.25%;不完善粒:≤3.0%;黄米粒:≤0.5%;碎米总量:≤15%;水分:≤14.5%;色泽光洁,正常米香味,无异味; 符合GB 1354-2018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食品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2 | 食用油 | 食用油须非转基因产品。 提供品牌菜籽油,要求非转基因一级压榨,常温状态下色泽透明,不浑浊,无悬浮物,气味芳香,无异味。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 符合GB 2716-2018 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食用油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1.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大米、食用油,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 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2、蔬菜类 类 型 | 品种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验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绿叶菜类 |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 水生蔬菜类 | 茭白、鲜藕、马蹄等 |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 根茎菜类 |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 瓜类 |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 豆类 | 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 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味 | 茄果类 |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干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 食用菌类 |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 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 2.1 要求如下: 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GB/T 5009.38-2003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4)感官要求: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2.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3、干货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 3.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4、调料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调味品类 |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料酒、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 4.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肉类(鲜肉、冻货)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 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 2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 3 |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 5.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成交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7)《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 8)《分割鲜冻猪瘦肉》。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6、水产类 序号 | 采购内容 |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 1 |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及其他相关标准。 | 2 |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 3 |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 6.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 )及其他相关标准。 4)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7、禽蛋类(含鲜活农产品、冻禽等) 序号 | 采购内容 | 技术要求 | 1 | 白条鸡、鸭、鹅鲜肉 |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 2 |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 3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 7.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5)成交供应商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2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3、验收要求 3.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采购人于前一天报单,货物在次日7:30点前送达,并负责卸货和搬运至采购人指定堆放场地。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 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 3.2成交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3成交供应商所有食材配送量应与需求计划量相符,双方要求每天共同校对计量称菜,供菜数量以采购人验收为准。交货后应立即与采购人 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订单一致,质量是否符合采购人要求。由双方共同参加开箱 检验,检验货物是否短缺、毁损或与订单规定有无不符。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更换、补充发货。验收后,采购人(二人以上)、 成交供应商双方在配送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在清单上注明配送的数量、重量、价格及有关检验报告等情况。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 、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成交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 3.4如果成交供应商人员在采购人通知的时间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视为成交供应 商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与订单规定不符的,应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更换、补充发货。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 ),采购人有权解除本次合作协议。如发生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原因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次合作协议,并由 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赔偿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 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实施时间及地点 (1)实施时间:服务期限两年;采购人于前一天报单,货物在次日7:30点前送达。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根据食堂实际需求,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人所订购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3、结算方式 (1)付款人: 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 (2)结算方法:按实结算,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货款,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正规发 票,采购人支付。 4、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 。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 5、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因成交供应商不遵守约定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成交供应商为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报相关部门 严肃处理。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若存在非采购人要求品牌规格、假冒伪劣和以次充好、霉烂变质以及少斤短两的 货物时,第一次采购人有权在4小时内与成交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进行约谈,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第二次处以所送该品种的2 倍罚款;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3、因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执行,出现私自随意提高配送价格,如采购人在同期比价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价格高于定价 单的价格,第一次扣除当日配送品种的总价;第二次处以该品种的2倍罚款;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4、成交供应商应指定专人与采购人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因工作关系联络不上耽误采购人工作的一次罚款1000元,累计三次(含)后报相关部 门严肃处理。 5、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如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否则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直接从成交供应商货款或合同履行保证金中扣除,采购人将在扣除时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成交 供应商不得提出异议。 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 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并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出现以下情形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食材供 应商黑名单。 (1)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9月13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1、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供应商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 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实施时间及地点 (1)实施时间:服务期限两年;采购人于前一天报单,货物在次日7:30点前送达。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根据食堂实际需求,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人所订购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3、结算方式 (1)付款人: 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 (2)结算方法:按实结算,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货款,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正规发 票,采购人支付。 4、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 。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 5、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长龙街道金塘路6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江背镇梅花社区小塘组23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