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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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SF-GK*********WZF
二、项目名称:2025年温州市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宇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139号1幢
被投诉人: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新城大道179号中园大厦1102室
相关供应商: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培源路1号软件大厦5号楼7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宇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2025年温州市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编号:ZJSF-GK*********WZF,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归纳为:采购文件以环境或化学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作为评分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系;采购文件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因素,存在对潜在投标人不合理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合质疑和投诉相关内容,投诉事项归纳为:投诉事项1是指采购文件以环境或化学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作为评分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系;投诉事项2是指采购文件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因素,存在对潜在投标人不合理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对临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包含温州市区餐厨垃圾收运系统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系统)全过程运行进行第三方监管服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被投诉人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文件设置项目负责人具备环境或化学相关专业的职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更与合同履约无直接关系”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结合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意见、采购文件审核论证等相关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采购文件设置“拟投入信息化管理工具情况演示”的相关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需求相适应,采购文件要求系统功能演示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亦未限定具体的演示形式。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因素“将系统演示作为评分环节,可能构成对未具备即时演示条件但技术实力强、方案优越的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结合投诉处理阶段采购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关于信息化平台管理工具了解情况》、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意见、采购文件审核论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5年温州市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第三方监管服务项目(编号:ZJSF-GK*********WZF)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06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4〕8号).pdf (2.2 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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