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48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邻财采〔2024〕48号
一、项目编号:N511*****240*****
二、项目名称:洗衣房设备等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6号218房
被投诉人1:邻水县人民医院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北段487号
被投诉人2:邻水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邻水县鼎屏镇云峰路三巷
相关供应商1:四川融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15层
相关供应商2:成都妙纪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3:四川润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4:成都美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满意邻水县人民医院对“洗衣房设备等采购(项目编号:N511*****240*****)采购包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利用〔注: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的理由,将我司评为不符合审查完全是不合理不合法,并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于实质性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函格式中〔十四、我单位完全接受和理解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我司在投标(响应)函中已作了完全的响应。且我司〔报价一览表〕已响应了此备注项〔指向唯一产品〕的明确响应要求,并在〔服务应答表〕中已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商务条款或其他要求〕的实质性响应项,我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审查要求响应。
投诉事项2:根据评审组对我司和其他投标人对备注项和★项的不合理评审,本项目中标人和相关投标人:成都妙纪、四川润溢、成都美萝,涉嫌无对招标文件的所有★项及商务和其他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应评为不符合实质性审查。
投诉事项3:本项目投标人:成都妙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妙纪)无交纳社保,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依法交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证实,成都妙纪从公司成立以来交纳社保为0人,证明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书面承诺是虚假承诺和虚假响应,说明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是不事实的,成都妙纪是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不符合资格条件。而本项目将成都妙纪被评为有效标完全是错误的,应是无效的投标人;并成都妙纪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响应事实。
投诉事项4:关于 7.5KW 空压机产品是需要专一制造商生产;7.5KW 空压机产品应具有压力容器资质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商才能生产;中标人已将投标产品〔50KG 工业洗涤机、100KG 工业洗涤机、30KG 工业洗涤机、100KG 烘干机、3 米送布机、3 米高速自动折布机、粉尘处理器、3 米四轴干平机、1.4 米平衣台、不锈钢四层架、不锈钢刷洗台、推车、移动打包台(不锈钢)、推车(二)〕响应为不实的制造商江苏水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而又将投标产品〔7.5KW空压机〕投标产品,全部响应为同一个制造商生产,完全是虚假的响应,构成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中标,应评为不符合审查和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及无效标。
投诉事项5:中标人投标产品〔7.5KW 空压机〕所响应的品牌与制造商是无效的,与所对应的制造商:江苏水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品牌〔水晶〕不对应。不能享受小微企业 20%的评审,即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无全部和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不符合(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中标人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评审。
投诉事项6:中标人和相关投标人:成都妙纪、四川润溢、成都美萝的〔空气消毒机〕投标产品所响应的制造商涉嫌〔不具有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应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中标人和相关投标人涉嫌所响应的制造商是无效或虚假响应,构成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中标的情形,应评为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及无效标。应要求中标人和相关投标人提供〔空气消毒机〕投标产品所响应的制造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空气消毒机检测报告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原件进行对证和查证,并应查证和验证是否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且应发函给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进行对证和查证,否则是无效的投标产品响应。
投诉事项7:中标人〔空气消毒机〕投标产品所响应的型号规格为:250G与所响应的制造商成都天田医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空气消毒机〕产品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不一致。关于成都天田〔空气消毒机〕的所有产品型号规格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已过期,属于无效。则中标人〔空气消毒机〕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属于消毒器械产品和属于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必须备案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不符合〔空气消毒机〕应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和应具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及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无效响应投标产品,不能上市销售,中标应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邻水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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