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金财采处〔2024〕20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金财采处〔2024〕20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人民政府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民村三组

二、基本情况:

经查: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人民政府在2023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农村生活污水整治补短板工程(二次)(项目编号:N511*****230*****)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合同公告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民村4组改(扩)建生产人行便道工程(项目编号:N511*****230*****)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5月28日,合同公告日期为2023年6月6日;同时你单位2023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超期比例达54%。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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