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9日
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
采
购
合
同
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2024年 月 日
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邵东财采计[2024]284号
采购人(全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甲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康达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邵东财采计[2024]284号
3、项目内容: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坡屋面改造、平屋顶防水改造、吊空层石膏板吊顶、走廊更换为不锈钢栏杆、挑梁加固处理、墙体单面加固改造等;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坡屋面改造、平屋顶防水改造、更换不锈钢栏杆高1.15米及阳台加固改造等。
4、是否分包: 否
5、项目负责人:莫浩(二级建造师证:湘243*****8526)
6、联系电话: 毛小平155*****766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人民币小写:*******.74元
大写:贰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肆拾玖元柒角肆分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t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全额付款: (应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t预付款: 合同金额的15%,合同签订后14日内
t分期付款:(1)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2)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该项工程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4)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日竣工并通过验收。
2、地点: 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3、方式: 施工
4、履约担保:履约保函 。
5、质量保证金:合同价的3% 。
四.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邵东市两市塘街道办事处 ;
2、验收方式:交付验收、阶段验收、抽样验收、过程验收、专家评估验收 ;
3、验收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人执 贰 份,供应商执 贰 份,代理机构执 壹 份,财政监管部门 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备案单位:邵东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湖南康达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 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邵东龙峰公司、梅园新村原高中部教师楼危房改造项目:坡屋面改造、平屋顶防水改造、吊空层石膏板吊顶、走廊更换为不锈钢栏杆、挑梁加固处理、墙体单面加固改造等;邵东市磷肥厂危房改造项目:坡屋面改造、平屋顶防水改造、更换不锈钢栏杆高1.15米及阳台加固改造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墙、柱、板、楼梯加固、装修修缮、瓦屋面工程、防水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贰拾贰万叁仟玖佰肆拾玖元柒角肆分(¥:*******.74元);
其中:
(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按相关文件规定取费;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莫浩(二级建造师证:湘243*****8526)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 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代理机构 壹 份,财政监管部门 壹 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说明:“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项目相关文件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2013》、《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等。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图纸目录 。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过程管控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等文件;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基本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基本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七天内 。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人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项目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发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场外道路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承包人应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红线范围内施工道路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若损坏应负责及时修复。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现场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交通及其他设施。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
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本工程。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9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中标后投标报价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变,合同工程款总价依据经监理、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最终以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合同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偏差而调整。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曾鹏祥、刘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工程开工前7日内。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工程开工前7 日内,组织现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交验,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表及相关设备。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施工地块红线范围内三通一平前期工作已完成,局部存在零星工作内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邱常春;
身份证号:432*****861*******;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证;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湘243*****300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湘243*****30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建安B(2024)*******;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大桥南端(西湖广场)联都国际A栋1305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25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元人民币的处罚,并补齐手续及资料。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等) 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承包人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项目经理每月请假超过7 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6000 元~ ***** 元的罚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每人每月请假超过7天的,每超过一天发包人可处以承包人4000元~8000 元的罚款。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在施工阶段,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时,将承担*****元/次的违约罚款。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责任同3.2.3条款。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 天 。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担6000 元/人·次的违约罚款。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征建设单位同意。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他人员时,将承担6000 元/ 人·次的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处以1000 元/人·次的罚款 。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工程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单位金额为合同价的10%,在合同签订前提供,保函形式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收阶段的监理服务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代表委托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项具体工作;(2)根据授权和项目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使用和计酬办法;(3)根据授权进行物资审核;(4)根据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关系;(5)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特别权力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单位自行负责。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3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标准的合格等级,按分项工程评定的合格率100%;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10%的违约处罚,并负责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未经监理和代建单位代表批准,承包人所施工的任何隐蔽工程均不能实施覆盖,当承包人施工的隐蔽工程已自检合格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和代建单位代表,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地点、申请验收的时间,由监理组织有关人员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再报请代建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隐蔽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 杜绝重伤死亡事故;轻伤负伤率小于 1.5‰;杜绝重大机械事故; 3)杜绝急性职业中毒, 严重环境污染, 特大辐射事故; 4)杜绝火灾事故; 5)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的污染,做到施工不扰民, 不影响办公和会议; 6)达到文明工地评定标准,不影响 甲方市级文明工地评定。7) 无条件遵守“碧水蓝天 ”的相关规定。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示信号,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3 天提交 。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要求达到市级以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优良工地标准,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时按合同价的 0.5%处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如果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合格标准或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扣除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渣土管理执行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管理工作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邵政纪2015-39号)的规定。
6.1.4 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 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2) 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10%支付,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3)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在工程开工14天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交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详细说明整个工程的总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及相应的措施等,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在每月22日前提供当月进度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表,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采取改进措施额外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7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3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以监理人的通知为准。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经监理人、代建代表、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和 设 计变更;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3.合同中约定监理人、项管代表、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人和代建单位提出报告,监理人和代建单位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 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损失赔偿及工期顺延报告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及经济索赔的权利。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5000元每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
(2) 风速大于 24.5 m/ 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
(3) 日气温超过 39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 10mm 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 对所有合同规定的 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审查, 当监理工程师或代建单位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 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 和设计要求,并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否则发包 人有权自行采购。3)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检验, 并应为监 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材料 样品,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4) 钢材使用涟钢、鄂钢、湘钢或同档次的产品, 单位工程使用钢材品牌不得多于两个。5) 对于附件 2 《甲控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设备,) 采购前承包人必须提前 2 个月按照招标时推荐的品牌、规格将材料(设备) 的产地、品牌、名称、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价格及厂家联系方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并签发《材料采购确认单》后方可采购。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 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分包项目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 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10.2 变更估价
变更程序: 执行市工程造价变更联审领导小组有关规定。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量。工程量增减不影响合同单价(即为单价包干),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
1) 当合同单价(中标单价) 中已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设计 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计价。
2) 合同单价(中标单价) 中无类似的项目单价,按以下方式计取;合同单价(投标单价) 中没 有 的 项目单价,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监理、审计审核后确定。
①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2013)及其他相关规范。②计费基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2013),计取利润,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
10.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过发包人批准 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 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 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 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 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现,发 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 应商、分包人;
出修改意现,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暫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确定 。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通过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因材料、人工等费用上涨影响成本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变更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款不会因此而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 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 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10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含价格调整在内的一切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按合同价的15%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约定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一期进度款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扣回时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保函或现金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 GB*****-2013 》、《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2013 》、《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及 其配套解释文件(2020) 46 号文》及其他相关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湘 建价[2020]56 号;(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 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 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 其它的相关资料;(10) 土石方运输凭税务发票结算,渣土运输按 邵政纪[2015]39 号文《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车管理工作的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2)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该项工程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4)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2)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该项工程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4)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3.4 总价合同的计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5%。(2)竣工验收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3)该项工程经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金额的97%。(4)余下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2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审计确认的付款申请单后3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报送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三方确认的审计结果出具后30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证书14 天 内。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 年(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3% 的最终审定造价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最终审定造价;
(3)其他方式 :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紧急情况必须于 12 小时内到达。若承包 人未按约定时间达到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缺陷或损坏,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或损失经跟踪审计咨询公司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从结算款或质 量保证金中扣除该修复缺陷或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 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 任: / 。
(4)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
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 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在工程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机械、材料、工具、垃圾等, 工 程施工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2000 元/次。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移交一年内, 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文明事 故等社会不良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10 万元; 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部 门的通报批评, 每曝光一次或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 (3) 工序验收严格按照“三检制 ”和“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的原则实施,如发现违反上述原则,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罚款 200— 1000 元/次。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须在验收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并提供有关自检合格资料, 经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若发 现承包人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 应重新进行验收;重要的工程隐蔽验收应通 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若承包人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如出现未经验收就强行进行隐蔽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 每次的违约金, 并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并通报相关 部门,由此延误的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未为其施工及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工期延误达30日以上;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3、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发包方责任改正拒不整改或再次出现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⑴.湖南地区发生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邵阳市地区持续 1 天 10 级以上的大风; ⑶.邵阳市地区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210 mm 以上;⑷.邵阳市地区 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3 天的高温天气;⑸.其它:政府部门发文禁止施工的情况。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所有进入现场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决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决定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如有,双方协商 。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邵东市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见本章附件 4-1)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说明:请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附件”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附件 4-1-1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保函(格式)
(受益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招标人已经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以 下称“中标人”)发出 (招标项目及标段) 发出中标通知书,我方愿意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中标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义务,向你方出具见索即付保函:
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本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或者至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 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的书面通知书止。但本保函 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 以及本保函原件后, 在 1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本保函第 1 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
4.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提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申明,申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 地支付给你方;
(3)索赔通知书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邮寄或送达以下地址: 。
5.你方和中标人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6.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7.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者我方收到你方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解除工程建设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或者
建设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超过 3 个月的书面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将保函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自行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8.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开立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4-1-2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履约担保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履约保证保险
致: (招标人名称) :
鉴于 (以下简称“中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 施工的招标投标,并收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现中标人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金额
我方承担的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 为人民币 (大写) 元 (¥ ) 。
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中标人(投保人) 因自身原因未按照与招标人(被保险人)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工程竣工延误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中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四、保单凭证有效期
本保单凭证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即:保险合同签发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五、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单凭证(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 邵东市人民法院 诉讼。
九、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十、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自保险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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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教师楼危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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