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冀0427破1号与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2023冀0427破1号与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关于对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是否上诉的征求意见函
(2024)方管鑫破字第18号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诉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管理人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27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判决如下:“一、原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日解除;二、被告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租赁费*****元;三、被告刘帅对被告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0.33元,由原告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负担4380.33元,被告邯郸市嘉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帅共同负担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上诉期至2024年12月24日届满。债权人认为应对本案提起上诉的,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请求上诉的书面意见。如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提交请求上诉书面意见的,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人将提起上诉;书面意见邮寄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86号东升饭店三楼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联系人:张律师151*****184、张律师151*****052;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不要求上诉,管理人将不再提起上诉。
如提起上诉的,二审上诉费用约为4380.33元,诉讼费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
特此函告
邯郸市鑫隆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标签: 、刘帅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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