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47-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君天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2022年-2025年户外广告拆除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4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2022年-2025年户外广告拆除服务项目 | 其他服务 | 地面广告拆除、高空广告拆除、立面广告拆除和其他临时构筑物拆除及拆除后原建筑物和构筑物纠偏和修复、防水防腐保温层和附属物的复原等。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佰捌拾叁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项目类别 | 单位㎡ | 年预估数量 | 单价(元/ ㎡) | 年度总价(元) | 备 注 | 1 | 地面广告拆除(含落地指 示牌、围挡广告、精神堡 垒、桁架广告等), 包括 拆除后原建筑物和构筑 物纠偏和修复、防水防腐 保温层和附属物的复原等。 | ㎡ | 3496 | 60.00 | ******.00 | | 2 | 高空广告拆除(房屋 3 楼 及 3 楼以上广告),包括 拆除后原建筑物和构筑物纠偏和修复、防水防腐 保温层和附属物的复原等。 | ㎡ | 6300 | 140.00 | ******.00 | | 3 | 立面广告拆除(房屋 3 楼以下广告,含店招广告、 橱窗、横幅条幅、牛皮癣 等),包括拆除后原建筑 物和构筑物纠偏和修复、 防水防腐保温层和附属物的复原等。 | ㎡ | 8500 | 92.00 | ******.00 | | 4 | 其他临时构筑物拆除(含 简易钢棚、彩钢瓦屋面 等),包括拆除后原建筑 物和构筑物纠偏和修复、 防水防腐保温层和附属 物的复原等。 | ㎡ | 2600 | 28.00 | *****.00 | | 年度合计报价人民币壹佰玖拾肆万陆仟伍佰陆拾元整 | *******.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6-02 —— 2025-06-0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范围内,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广告拆除服务(主要包括地面广告拆除、高空广告拆除、立面广告拆除、其他临时构筑物拆除以及拆除后原建筑物和构筑物纠偏和修复、防水防腐保温层和附属物的复原等),并负责建筑垃圾全部外运,场地无建筑垃圾、杂物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方可开始拆除工作;按季度根据实际完成的数量,由乙方自行申报并经甲方验收确认达到要求后,甲方凭正式发票及验收报告向甲方申请支付所完成的费用(金额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宁乡玉潭支行(君天建设有限公司:190*****09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提供拆除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发放拆除通知;协调关系,确保拆除过程中无人阻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具体拆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乙方拆除工作进行现场调度; (3)甲方应按照拆除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调配拆除中所需的车辆、设备、人员等; (2)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现场调度,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违规操作;被拆除项目的一切材料、设备等应交由甲方处理,始终保持拆除工作符合乙方要求; (3)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并办理安全保险、施工保险等一切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4)拆除作业时乙方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拆除全过程的操作安全及过往行人安全。凡在拆除活动中,因拆除所产生的对广告牌以外的财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乙方应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对相对人合法财产造成损失,如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5)乙方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周围道路的日常通行,定时清理路面,路面不得堆放拆除材料或垃圾。由于乙方造成的主干道路面破损的,乙方应及时进行修复。承乙方应注意运输的车辆和拆除材料、垃圾的堆放方式,避免拆除材料或垃圾在运输中散落,拆除材料和垃圾不得随意堆放; (6)乙方应对拆除广告后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消除,如原建筑物和构筑物纠偏和修复、防水防腐保温层和附属物的复原等,确保原建筑物和构筑物业主满意,由此引起的投诉、上访等事件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甲方在对乙方进行现场安全及进度监督检查时,若发现乙方违规违章作业,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当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发生严重违规违章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5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限完成甲方交办的拆除工作,按逾期天数每日付合同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1.2本项目合同采用中标综合单价按实进行结算方式,综合单价包含在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财务、耗材等一切与该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乙方在投标时已详细计算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3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如服务期限未到,预算价已支付完毕,合同生效至本次预算价支付完毕止;如服务期限已到,预算价未使用完,则合同生效至本项目服务期限完毕止。 11.4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如服务期限未到,与合同价相当的工程量已经完成,则视为合同已履行完毕而终止;如服务期限已到,与合同相当的工程量尚未完成,则合同履行至该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届满完毕而终止。 11.5本合同签订于2024年 6 月 2 日(签订日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 11.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各两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宁乡市第二行政中心1号栋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一环路湘核汇金中心1栋2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