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深化政府釆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政府釆购行为,压实釆购人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釆购廉政等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全面管控、重点突出、分工制衡、运转高效、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应当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
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应当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
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应当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单位,适用本规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政府釆购政策,体现政府釆购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扶贫脱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职责与分工,建立不同业务机构和岗位之间协同工作机制,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共同做好政府釆购工作。
第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釆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釆购预算调整、釆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核准、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内部机构和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相互协同和制衡机制,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业务等部门有效衔接,又确保“管钱”与“管 事”相分离,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相分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建立关键岗位 的定期轮岗制度,对采购需求、专家选取、评审现场、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共同办理,相互完善、相互补充、相互监督,并明确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宣传和贯彻;
(二)本单位政府釆购制度的制定;
(三)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四)本单位政府釆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受理、答复本单位政府釆购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工作;
(六)配合业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釆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
(八)整理、归集政府釆购档案;
(九)其他本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向财务部门申报本单位政府釆购预算;
(二)开展政府釆购需求调查;
(三)负责申请政府釆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核准;
(四)向财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和釆购申请;
(五)配合采购归口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询问质疑答复;
(六)牵头开展政府釆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七)负责开展政府釆购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八)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报本单位政府釆购预算;
(二)采购意向公开、编制采购计划;
(三)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四)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支付申请;
(五)办理政府采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六)开展本单位政府釆购项目的再评价。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釆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严禁“无预算釆购”或“超预算采购”。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 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编制:
(一)部门预算;
(二)集中釆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资产配置标准;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预留的釆购份额,如专门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创新产品、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由采购归口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区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生成各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指标、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预算指标。同时,生成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传送至政府采购管理模块,作为政府釆购活动的控制依据。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釆购模块中填报备案政府釆购计划表。政府釆购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釆购计划开展釆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七条 釆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釆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家,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八条 对于下列釆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釆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釆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釆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釆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釆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新开展。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釆购项目,应当说明釆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二)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三)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应当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 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 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釆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四)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在釆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地点;
(六)釆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釆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五章 采购文件编制
第二十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釆购需求,牵头编制釆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等)。委托釆购代理机构开展釆购活动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本国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釆购文件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严禁仅按照进口设备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或者专利设定指标歧视本国产品。
第二十二条 釆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釆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釆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釆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釆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20〕 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 (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第二十三条 拟釆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釆购或者强制釆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及相关评审标准。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政府釆购网”等渠道查询政府釆购信用信息,并明确查询截止时点、查询记录留存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内容。对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釆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允许釆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釆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统一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第二十八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釆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釆购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上述情形,影响潜在供应商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应当修改釆购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第六章 进口产品采购申请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本国产品性能基本满足需求, 但设备性能、技术水平与进口产品存在差距的,可申请釆购部分进口设备,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本国产品采购比例。
第三十一条 拟釆购进口产品的,釆购归口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釆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本单位党组(党 委)通过后,进口产品申请及汇总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未按规定核准的,不得釆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核准前不得公示,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信息, 不得制定进口产品清单。
第三十二条 在釆购活动开始前未获市财政局同意的,视为拒绝釆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未在釆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十三条 经市财政局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优先釆购向我国企业自愿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对高校、科研院所釆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七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釆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按照釆购流程完整、及时地编制各类公告信息,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釆购网”公开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信息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釆购归口部门、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公告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60天内, 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釆购网”上发布采购意向,包括釆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釆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釆购意向。釆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釆购项目,可不公开釆购意向。
第三十六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编制政府釆购公告信息,规范填写各项要素。其中:
(一)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的,应当在釆购公告附件中上传釆购文件;发售釆购文件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上传采购文件;
(二)釆购公告应当完整提供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 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缺漏;
(三)采购公告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不得早于釆购公告发布的时间;
(四)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应当载明代理服务收费来源、收费标准及金额;
(五)拟釆用单一来源方式釆购的,专家对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论证意见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政府釆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釆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釆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釆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集中釆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釆购代理机构。与市政府釆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釆购网”上进行名录登记或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单位自行组织釆购的,应当由釆购归口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各单位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
采购人有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釆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采购归口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专业领域、评审场所等因素,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布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录中提出初选意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通过后,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心)开展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开。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釆购法规定的条件,结合项目特点和釆购需求,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并报本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釆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釆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釆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釆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釆取其他釆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申请批准。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政府釆购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招标(响应)文件要求投标人(响应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釆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釆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釆购归口部门或委托釆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釆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釆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环节保密,在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采购归口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 标、成交供应商。
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成交。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不得通过对样品检测、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九章 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釆购归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釆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第四十三条 采购归口部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釆购归口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釆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釆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釆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归口部门应当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第四十六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市财政局发出恢复釆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釆购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科室、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釆购合同。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釆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归口部门可以根据釆购文件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釆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五十四条 政府釆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釆购网”公告。
第十一章 履约和验收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在政府釆购合同(协议)签订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后,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票后及时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釆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支付申请通过政府釆购模块向财政一体化系统发送政府釆购合同(协议)的要素信息和对应的预算项目,一体化系统同时认定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结束。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要素信息应包括合同号、釆购品目、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应商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合同金额、付款时点等。
第五十六条 业务部门可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釆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设计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釆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西藏自治区政府釆购网”公告。
对釆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釆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其中,至少包含1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釆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釆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适用民法典。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各单位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
第十二章 资产和采购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或者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釆购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釆购归口部门负责整理、归集政府采购档案,办公室负责保管政府采购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釆购活动的釆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釆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釆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釆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十条 釆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三章 釆购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要求对政府釆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单位自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部门评价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
第六十三条 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再评价工作。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釆购归口部门应当将相关绩效评价结果报本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以后年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章 严明纪律
第六十五条 不准通过违规定密或者化整为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采购文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进行围标、串标;不准诱导评标专家,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准以任何方式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违法分包、转包。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人不得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与釆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釆购代理机构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人不得任何形式阻挠或限制供应商参加本行业政府采购。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 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 14号)精神,严明政府釆购纪律,严格执行“十一个不准”。
第十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釆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在政府釆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釆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釆购、铺张浪费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协同监督机制,釆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釆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负责开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在政府釆购活动及询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釆购,可不执行政府釆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第七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机关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未尽事宜,或者本规范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docx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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