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对园内地下水超标的特征因子开展污染源追溯,并根据溯源结果编制《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溯源报告》。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额的4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捌仟元整(¥*******.00元);
第二期:完成后《溯源报告》、《风评报告》以及《管控方案》初稿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额的40%,即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捌仟圆整(¥*******.00元);
第三期:《溯源报告》、《风评报告》以及《管控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额的20%,即人民币伍拾伍万玖仟圆整(¥******.00元)。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市工商银行东塘支行(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190*****090********)
3.预付款保函: 否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16 —— 2025-04-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将由乙方形成如下成果:①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溯源报告》;②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报告》;③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管控实施方案》;④ 完成生态环境部要求的2024年年度工作任务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将由乙方形成如下成果:
①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溯源报告》;
②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③ 《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地下水污染管控实施方案》;
④ 完成生态环境部要求的2024年年度工作任务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以《关于开展在产企业和化工园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控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3]342号)文件为依据,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以通过评审为合格。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均归双方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向乙方提供本次服务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帮助乙方做好与入园企业及园区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乙方的工作提供程序和场地等便利;因甲方提供资料或无法协调企业配合工作导致乙方工作受阻,服务时间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工作过程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并对其结论真实性负责。
5.在园区内的工作需符合园区、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扰乱园区及入园企业正常的工作与生产。
6.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甲方付款所需的资料,因此导致甲方付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不可影响服务进度。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单方面变更服务内容,确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变更的,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