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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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N513*****240*****

二、项目名称:2024年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住区蜀泸大道88号2幢2层338号

被投诉人1:四川玖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2栋1单元10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

被投诉人2:新龙县水利局 住所地: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尼玛

四、基本情况

四川新标达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玖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就2024年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标的名称:自动加药装置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作为加分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审查情况:

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四川玖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龙县水利局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审阅了本项目的质疑书、质疑答复等相关资料。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4其他要求”序号①阐明“本项目采购和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新标准、新政策,则按新标准、新政策执行”。已明确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驳回投诉人投诉。

新龙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6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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