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第二批自购物资采购谈判文件
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第二批自购物资采购谈判文件
发布单位:中国铁建/中铁建电气化局/北方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常规设备1标项目部
发布时间:2024-12-17 19:04:00
投标截至时间:2024-12-24 09:00:00
内容: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
第二批自购物资采购谈判文件
谈判编号:CRCC-TJDT8-CGSBTP-02
包件号:DZ-02、HK-02、HK-06、HK-09、HK-17、HK-18、HK-19、JPS-02、JPS-09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常规设备1标项目部
2024年12月
第一章 谈判公告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
第二批自购物资采购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CRCC-TJDT8-CGSBTP-02
1. 谈判条件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关于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城市〔2019〕488号)、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津住建计审〔2021〕1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关于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绿水公园延伸至中北镇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批复(城市)〔2020〕52号)、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绿水公园延伸至中北镇段)初步设计的批复》(津住建计审〔2022〕22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铁建华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部、中铁建华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延伸工程施工总承包部。招标人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常规设备1标项目部。
该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谈判。
2. 项目概况与谈判内容
2.1工程名称: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
2.2工程概况
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线路长度约为8.78km,均为地下敷设,本标段包含人民公园站(不含)~长泰河东站(含)、泗水道110kV主变电所至长泰河东路站电缆隧道,共8站8区间及1条电缆隧道内的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动力照明系统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等全部工作。
2.3招标内容:详见附件1:招标物资一览表。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1.3投标人应提供2022至2023(近两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
3.1.4投标人和投标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1.5投标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3.1.6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天津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投标人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投标人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3.1.7同一包件内不允许投标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且允许代理商投标的包件同一投标物资只允许授权唯一投标人。
3.1.8数字化监管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须配合完成天津地铁针对投标物资的数字化监管要求。
3.1.9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1.10生产商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满足天津地铁相关技术要求;
3.1.11现场服务能力要求:生产商或代理商须针对投标物资的现场服务能力做出说明,包括拟投入的人力资源,以及深化设计、供货协调、安装培训、调试验收、质保期问题整改等。
3.2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专项资格要求见附件一:物资一览表。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4本次招标物资一包一投。
3.5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登陆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注册会员,查询拟参与谈判包件进行网上报名(谈判申请表、授权委托书、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函(附件3)及标书款电汇凭证扫描件)、支付标书费(线下支付)、下载电子谈判文件。(银行账户名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常规项目部,账号:990*****027*********,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电汇备注:谈判项目、谈判编号、包件号、标书款)。
如各供应商有参与意向请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确认通知表及标书费单据发送至邮箱:CGSBWZB@126.com。
4.2谈判文件售卖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10时00分至2024年12月21日18时00分。潜在供应商须在谈判文件售卖截止时间前完成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注册报名。
4.3谈判文件每包件售价500元(不接受个人汇款),售后不退。
4.4获取购买谈判文件发票的方式:不提供发票。
5.谈判文件的递交
5.1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4日9时00分。
5.2纸质版谈判文件递交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8时30分至9时00分,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69号19幢。
5.5 纸质版谈判文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谈判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1响应文件开标的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6.2响应文件开标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69号19幢。
7.发布公告的媒介
在中国铁建云链平台(www.crccep.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常规设备1标项目部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铭隆大厦1号楼16层
公司联系人:赵建军 电 话:150*****266
项目联系人:韩康 电 话:158*****762
技术联系人:陶磊 电 话:180*****709
邮 箱:CGSBWZB@126.com
附件1: 物资一览表
序号 | 包件号 | 包件名称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 | 单位 | 采购数量 | 资格条件 | 到货地点 | 备注 |
1 | DZ-02 | 金属连接管 | 波纹管伸缩节 | DN25 | 个 | 3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天津市 | |
波纹管伸缩节 | DN40 | 个 | 6 | ||||||
波纹管伸缩节 | DN50 | 个 | 1 | ||||||
波纹管伸缩节 | DN65 | 个 | 3 | ||||||
波纹管伸缩节 | DN150 | 个 | 72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100 | 个 | 12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150 | 个 | 38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200 | 个 | 8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250 | 个 | 18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50 | 个 | 20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65 | 个 | 4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波纹管补偿器 | DN70 | 个 | 16 | 轴向型内压式,补偿量≥40mm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25 | 个 | 3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50 | 个 | 29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65 | 个 | 25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80 | 个 | 6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100 | 个 | 69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150 | 个 | 50 | ||||||
不锈钢金属软管 | DN250 | 个 | 12 | ||||||
普利卡金属管 | φ25 | m | 6678.5 | ||||||
金属软管 | 金属软管20 | 个 | 156 | ||||||
可挠金属软管 | DN32 | 米 | 5000 | ||||||
可挠金属软管 | DN25 | 米 | 5000 | ||||||
可挠金属软管 | DN20 | 米 | 5000 | ||||||
金属软管三柱接头 | DN32 | 个 | 5000 | ||||||
金属软管普通接头 | DN32 | 个 | 5000 | ||||||
2 | HK-02 | 复合硅酸镁板材及管壳 | 复合硅酸镁保温 | 50mm\30mm | m3 | 1014 | 1.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物资须具有地铁业绩或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明细;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天津市 | |
复合硅酸镁保温管壳 | DN65,50mm厚 | m | 120 | 含不燃性玻璃布复合铝箔防潮层 | |||||
复合硅酸镁保温管壳 | DN150,50mm厚 | m | 3930 | 含不燃性玻璃布复合铝箔防潮层 | |||||
复合硅酸镁板 | δ=50mm | m2 | A级不燃,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板 | δ=50mm | m2 | 130 | B级不燃,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32 | m | 4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40 | m | 40 | A级不燃,δ=3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50 | m | 40 | A级不燃,δ=3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65 | m | 100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70 | m | 209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100 | m | 415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125 | m | 107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150 | m | 485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200 | m | 1115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250 | m | 257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300 | m | 36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50 | m | 291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复合硅酸镁管壳 | DN80 | m | 250 | A级不燃,δ=50mm,自带外包铝箔 | |||||
3 | HK-06 | 天圆地方及套管 | 风管套管 | δ=2.0mm | m2 | 4800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 | |
冷轧钢板 | δ=2.0mm | m2 | 4856 | ||||||
冷轧钢板 | δ=3.0mm | m2 | 2400 | ||||||
4 | HK-09 | 静压箱 | 静压箱 | 1000×500×1000(宽×高×长) | 个 | 1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静压箱 | 1200×1500×9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200×1500×900(宽×长×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1200×1500×9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300×3500×1700(宽×长×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350×1700×9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1350×1800×9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350×2000×9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1400×900×10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800×3500×21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100×1350×6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100×1700×9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100×1750×21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2100×1800×14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2200×3500×152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300×1000×27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500×1450×135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500×1850×5045(宽×高×长)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2500×3200×17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600×3700×17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000×2000×2000(宽×长×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000×2200×20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000×4200×11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150×2400×2200(宽×高×长)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3400×2400×16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3800×1350×2100(宽×高×长)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3800×2000×25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3800×2500×22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950×2000×16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4000×1500×15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4000×2400×16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4000×2400×22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4000×2500×2000(宽×高×长)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4000×2800×13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4000×5100×17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4265×2830×16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6400×1700×2500(宽×高×长)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mm | |||||
静压箱 | 7000×1500×14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x2900x1500(长×宽×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250×1100×1200(宽×长×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1500×1100×1100(宽×长×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200*4200*3400(H)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2200*4300*3400(H)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200*5450*2000(H)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200*6800*2000(H)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2400*3300*3400(H)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2400*3300*3400(H)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100×2000×1100(宽×长×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200×2700×145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300×1500×13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400x2000x1200(长×宽×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500×3200×13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3800×1500×13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4200×2000×145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4200×2550×1300(宽×长×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4500x2000x1200(长×宽×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静压箱 | 5300x2200x1200(长×宽×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6200x2000x1200(长×宽×高) | 个 | 2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7100x2300x1200(长×宽×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2.0mm,耐高温280℃1h | |||||
静压箱 | 7300x2000x1200(长×宽×高) | 个 | 1 | 厚度不小于δ=1.2mm | |||||
5 | HK-17 | 风管密封条 | 风管密封条 | 耐温70° | 米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天津市 | 风管拼接 | |
风管密封条 | 耐温280° | 米 | 风管拼接 | ||||||
6 | HK-18 | 膨胀蛭石 | 膨胀蛭石 | A级不燃(50*5mm) | 米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物资须具有地铁业绩或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明细; | 天津市 | ||
水管管托 | DN250(外径273)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757 | ||||||
水管管托 | DN200(外径219)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1042 | ||||||
水管管托 | DN150(外径165)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3146 | ||||||
水管管托 | DN125(外径140)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874 | ||||||
水管管托 | DN65(外径76)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2556 | ||||||
水管管托 | DN50(外径60)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108 | ||||||
水管管托 | DN40(外径48)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245 | ||||||
水管管托 | DN32(外径42)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218 | ||||||
水管管托 | DN25(外径33)保温层厚度50mm,高强度膨胀蛭石,A级不燃,宽度30-40mm | 个 | 1864 | ||||||
7 | HK-19 | 冷媒管 | 冷媒管 | 冷媒管、分歧管及保温、保护层(铝板)等后期由多联机厂家深化 | m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物资须具有地铁业绩或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明细; | 天津市 | 含30mm厚橡塑保温套管外包25mm复合硅酸镁管壳,A级不燃,自带外包铝板 | |
8 | JPS-02 | 铸铁管 | 球墨铸铁管 | DN80 | m | 150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物资须具有地铁业绩或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明细; | 天津市 | |
球墨铸铁管 | DN100 | m | 1000 | ||||||
球墨铸铁管 | DN150 | m | 1200 | ||||||
球墨铸铁管 | DN200 | m | 1010 | ||||||
球墨铸铁管 | DN250 | m | 100 | ||||||
W型不锈钢卡箍管束 | DN50 | 个 | 45 | 离心机制铸铁排水管 | |||||
W型不锈钢卡箍管束 | DN75 | 个 | 308 | ||||||
W型不锈钢卡箍管束 | DN100 | 个 | 233 | ||||||
离心机制铸铁管 | DN50 | m | 470 | ||||||
离心机制铸铁管 | DN75 | m | 2145 | ||||||
离心机制铸铁管 | DN100 | m | 1600 | ||||||
9 | JPS-09 | 金属接头 | 偏心异径管 | DN40×DN32 | 个 | 14 | 1.代理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3.投标物资须具有地铁业绩或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合同明细; | 天津市 | |
偏心异径管 | DN150×DN80 | 个 | 12 | ||||||
偏心异径管 | DN150×DN125 | 个 | 2 | ||||||
偏心异径管 | DN200×DN125 | 个 | 2 | ||||||
偏心异径管 | DN250×DN125 | 个 | 4 | ||||||
同心异径管 | DN40×DN32 | 个 | 18 | ||||||
同心异径管 | DN150×DN80 | 个 | 12 | ||||||
同心异径管 | DN200×DN125 | 个 | 4 | ||||||
内丝直通 | DN15 | 个 | 6 | ||||||
内丝直通 | DN20 | 个 | 128 | ||||||
内丝直通 | DN25 | 个 | 947 | ||||||
内丝直通 | DN32 | 个 | 462 | ||||||
内丝直通 | DN40 | 个 | 385 | ||||||
内丝直通 | DN50 | 个 | 899 | ||||||
直接 | DN25 | 个 | 180 | ||||||
直接 | DN32 | 个 | 20 | ||||||
直接 | DN40 | 个 | 10 | ||||||
直接 | DN50 | 个 | 20 | ||||||
90°弯头 | DN15 | 个 | 6 | ||||||
90°弯头 | DN20 | 个 | 40 | ||||||
90°弯头 | DN25 | 个 | 694 | ||||||
90°弯头 | DN32 | 个 | 175 | ||||||
90°弯头 | DN40 | 个 | 116 | ||||||
90°弯头 | DN50 | 个 | 290 | ||||||
90°弯头 | DN65 | 个 | 590 | ||||||
90°弯头 | DN80 | 个 | 252 | ||||||
90°弯头 | DN100 | 个 | 383 | ||||||
90°弯头 | DN150 | 个 | 2169 | ||||||
90°弯头 | DN200 | 个 | 381 | ||||||
90°弯头 | DN250 | 个 | 180 | ||||||
90°弯头 | DN125 | 个 | 60 | ||||||
45°弯头 | DN15 | 个 | 4 | ||||||
45°弯头 | DN20 | 个 | 20 | ||||||
45°弯头 | DN25 | 个 | 552 | ||||||
45°弯头 | DN32 | 个 | 105 | ||||||
45°弯头 | DN40 | 个 | 58 | ||||||
45°弯头 | DN50 | 个 | 155 | ||||||
45°弯头 | DN65 | 个 | 390 | ||||||
45°弯头 | DN80 | 个 | 146 | ||||||
45°弯头 | DN100 | 个 | 210 | ||||||
45°弯头 | DN150 | 个 | 1340 | ||||||
45°弯头 | DN200 | 个 | 305 | ||||||
45°弯头 | DN250 | 个 | 180 | ||||||
90°弯头(异径) | DN200×DN15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200×DN10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200×DN8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150×DN10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150×DN8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150×DN65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100×DN8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100×DN65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100×DN5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80×DN65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80×DN5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80×DN4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65×DN5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65×DN4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65×DN32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50×DN40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50×DN32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50×DN25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40×DN32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40×DN25 | 个 | 240 | ||||||
90°弯头(异径) | DN40×DN20 | 个 | 240 | ||||||
等径三通 | DN15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20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25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32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40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50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65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80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100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150 | 个 | 400 | ||||||
等径三通 | DN200 | 个 | 40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200×DN150×DN2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200×DN100×DN2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200×DN80×DN2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200×DN65×DN2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150×DN200×DN15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150×DN100×DN15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150×DN80×DN15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150×DN65×DN15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100×DN200×DN1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100×DN150×DN1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100×DN80×DN1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100×DN65×DN10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80×DN150×DN8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80×DN100×DN8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小) | DN80×DN65×DN80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65×DN150×DN65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65×DN100×DN65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中大) | DN65×DN80×DN6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65×DN50×DN6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65×DN40×DN6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65×DN32×DN6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65×DN25×DN6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50×DN65×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50×DN80×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50×DN100×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50×DN40×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50×DN32×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50×DN25×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50×DN20×DN5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40×DN80×DN4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40×DN65×DN4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40×DN50×DN4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40×DN32×DN4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40×DN25×DN4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40×DN20×DN4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32×DN65×DN32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32×DN50×DN32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32×DN40×DN32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32×DN25×DN32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32×DN20×DN32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32×DN15×DN32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25×DN50×DN2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25×DN40×DN2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25×DN32×DN2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25×DN20×DN2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25×DN15×DN2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20×DN50×DN2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20×DN40×DN2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20×DN32×DN2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小) | DN20×DN15×DN20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15×DN32×DN1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15×DN25×DN15 | 个 | 240 | ||||||
丝接异径三通(中大) | DN15×DN20×DN15 | 个 | 240 | ||||||
异径三通 | DN32*DN25*DN25 | 个 | 30 | ||||||
异径三通 | DN32*DN32*DN25 | 个 | 90 | ||||||
异径三通 | DN40*DN40*DN25 | 个 | 30 | ||||||
异径三通 | DN40*DN32*DN25 | 个 | 30 | ||||||
正三通 | DN200 | 个 | 100 | ||||||
正三通 | DN125 | 个 | 40 | ||||||
正三通 | DN150 | 个 | 40 | ||||||
正三通 | DN65 | 个 | 20 | ||||||
正三通 | DN25 | 个 | 140 | ||||||
正三通 | DN32 | 个 | 10 | ||||||
正三通 | DN40 | 个 | 20 | ||||||
同心大小头 | DN200×DN15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200×DN10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200×DN8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150×DN10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150×DN8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150×DN6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100×DN8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100×DN6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100×DN5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80×DN6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80×DN5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80×DN4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65×DN5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65×DN4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65×DN32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50×DN4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50×DN32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50×DN2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40×DN32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40×DN2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40×DN2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32×DN2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32×DN2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32×DN1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25×DN20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25×DN15 | 个 | 240 | ||||||
同心大小头 | DN20×DN15 | 个 | 240 | ||||||
异径接头 | DN250*DN50 | 个 | 10 | ||||||
异径接头 | DN250*DN200 | 个 | 50 | ||||||
异径接头 | DN200*DN125 | 个 | 20 | ||||||
异径接头 | DN150*DN125 | 个 | 40 | ||||||
异径接头 | DN150*DN100 | 个 | 80 | ||||||
异径接头 | DN125*DN80 | 个 | 80 | ||||||
异径接头 | DN125*DN100 | 个 | 40 | ||||||
异径接头 | DN32*DN25 | 个 | 20 | ||||||
异径接头 | DN40*DN32 | 个 | 10 | ||||||
异径接头 | DN50*DN25 | 个 | 20 | ||||||
异径接头 | DN65*DN15 | 个 | 40 | ||||||
异径接头 | DN65*DN25 | 个 | 10 | ||||||
异径接头 | DN65*DN40 | 个 | 10 | ||||||
异径接头 | DN65*DN50 | 个 | 20 | ||||||
机械三通 | DN200×DN15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200×DN10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200×DN8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150×DN10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150×DN8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150×DN65 | 个 | 1000 | ||||||
机械三通 | DN100×DN8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100×DN65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100×DN5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80×DN65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80×DN5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80×DN4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65×DN5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65×DN40 | 个 | 200 | ||||||
机械三通 | DN65×DN32 | 个 | 200 | ||||||
检查口 | DN100 | 个 | 8 | 污水泵房内污水立管(离心机制铸铁管) | |||||
W型45°弯头 | DN50 | 个 | 80 | ||||||
W型45°弯头 | DN75 | 个 | 640 | ||||||
W型45°弯头 | DN100 | 个 | 640 | ||||||
W型90°弯头 | DN50 | 个 | 80 | ||||||
W型90°弯头 | DN75 | 个 | 640 | ||||||
W型90°弯头 | DN100 | 个 | 640 |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含运到工地、仓库料场等费用)。
2、本清单中的物资名称仅作为报价项目使用,对其中所含附件及技术标准以技术规格书为准。
3、供货时间和数量以买方供货通知为准。
4、以上所有物资设备规格型号和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5、铁建云链平台上报价时物资名称请与“采购备注”栏核对,与谈判文件中“物资一览表”内的物资名称一致。
谈判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谈判项目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谈判编号 | ||
谈判联系人 | 谈判内容 | ||
联系电话 | 法人委托人 | ||
传真电话 | 邮箱 | ||
单位地址 | |||
申请谈判范围:(注明拟投标段/包件)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
附件3: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函
银行账户信息确认函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1、我单位承诺,开票信息如下:
公 司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与贵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业务往来统一使用以下收款银行账户进行款项结算,如有变更,另向贵公司提交“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确认函”。
银行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 行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票邮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常规设备1标项目部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铭隆大厦1号楼16层 联系人:赵建军 电 话:185*****638 项目联系人:韩康 电 话:158*****762 电 话:158*****762 邮 箱:CGSBWZB@126.com |
1.1.3 | 谈判代理机构 | / |
1.1.4 | 谈判项目名称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第二批自购物资采购谈判文件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一期常规设备1标项目部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采购人获得的工程建设资金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
1.3.1 | 谈判范围 | 详见谈判公告附表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
1.3.3 | 交货地点 | 以供货通知单为准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资质有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2)财务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3)供应商业绩: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谈判设备业绩: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4)信誉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5)其他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规定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 | t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15)供应商应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16)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18)其他情形: 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②谈判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③被列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供应商; ④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在同一包件存在:制造商就其授权产品与其授权代理商同时谈判。 |
1.9.1 | 谈判预备会 | t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供应商在谈判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9.3 | 谈判预备会:谈判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1.10 | 分包 | t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按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2.1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谈判文件 | / |
2.2.2 | 谈判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 | / |
/ | ||
2.3.1 | 谈判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修改 | / |
3.1.1 |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资料 | 1.主要原材料及外协件的性能指标、采用标准及来源; 2.谈判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 4.承诺谈判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谈判限价 | £无 R有,最高谈判限价:详见招标公告 |
3.2.5 | 谈判报价的其他要求 | 按谈判文件要求; |
3.3.1 | 谈判有效期 | 180日 |
3.4.1 | 谈判保证金 | 谈判保证金的金额:每包件不少于谈判总价的1.5%,最多不超过80万元。 谈判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保函。(为办理退函、退款方便,请随同保函、汇票夹带一张附有单位全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户行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 银行转账:应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在递交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列账户: 开户名: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8号线常规项目部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银行转账: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截止时间以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随谈判文件正本一起递交。 (电汇备注:保证金及包件号。汇款单上须注明谈判项目及包件名称,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谈判文件正本中)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2年至2023年(近两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一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谈判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A(2) | 谈判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谈判文件副本份数:1份。 提交电子版文件:1份(电子文档含正本所有内容,另作Excel表格报价单,U盘单独密封,与纸制标书一同递交) |
3.7.3A(3) | 谈判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3.7.4 | 电子谈判文件编制 | / |
4.1.1(A) | 谈判文件的密封 | 密封件之一:供应商应将装订好的谈判文件正本与谈判保证金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谈判文件正本及谈判保证金”字样。 密封件之二:供应商应将所有的谈判文件副本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谈判文件副本”字样。 密封件之三:供应商应将电子版谈判文件分别密封,包装封面应标明“谈判文件电子版”字样。电子版本统一收容在U盘内,不接受光盘形式 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规定注明封套,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谈判项目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和供应商全称,须注明 “在2024年12月24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
4.1.4 | 电子谈判文件加密要求 |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4.2.1 | 谈判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4.2.2(A) | 递交谈判文件地点 | 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4.2.3 | 谈判文件是否退还 | √否 □是,退还时间: |
4.2.5 | 电子谈判文件解密要求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谈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第一章谈判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①开标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逆序 ②供应商代表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效力。 ③其他程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谈判小组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1)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被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谈判。 (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拟中标候选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 (3)自递交谈判文件之日起前1年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结果之日止,中标候选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该中标候选人确认后,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4)其他情形: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
9 | 是否采用电子谈判谈判 | □否 √是,具体要求: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1、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谈判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2、技术规格书中涉及商务条款的内容如与谈判文件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谈判文件商务部分表述为准。 | |
10.2 |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谈判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
10.3 |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谈判总价取整。 | |
10.4 | 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 |
10.5 |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3号) | |
10.6 | / | |
10.7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谈判: | |
10.8 | 鉴于采购方已全面启用电子印章签订电子合同,供应商同意,在中标(成交)后,通过电子签约平台办理电子印章,并同采购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因未办理电子印章不能在线签订合同供应商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
10.9 | / |
1.总则
1.1谈判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谈判项目已具备招标(谈判)条件,现对物资采购进行招标(谈判)。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谈判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工程项目名称:即谈判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谈判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谈判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谈判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技术性能指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谈判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谈判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谈判公正性;
(2)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谈判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谈判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谈判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9)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供应商自谈判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谈判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谈判文件和谈判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谈判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投标预备会
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9.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分包
1.10.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响应和偏差
1.11.1谈判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谈判文件作出响应。
1.11.3谈判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谈判文件对谈判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谈判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2.谈判文件
2.1谈判文件的组成
本谈判文件包括:
(1)谈判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谈判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谈判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谈判文件的澄清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谈判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谈判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修改谈判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谈判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谈判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谈判投标活动。
3.谈判(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谈判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谈判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谈判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谈判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谈判文件的,应承担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谈判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谈判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谈判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谈判小组将否决其投标。
3.4.3采购人最迟将在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谈判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谈判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谈判文件的编制
3.7.1谈判文件应按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谈判文件应当对谈判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谈判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谈判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A)(1)谈判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的要求。谈判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谈判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谈判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电子谈判文件编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谈判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谈判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谈判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谈判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1.4电子谈判文件加密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谈判文件的递交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文件。
4.2.2(A)供应商递交谈判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谈判文件不予退还。
4.2.4(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谈判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5电子谈判文件解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6开标时上传系统的电子谈判文件内容须与递交的纸质谈判文件保持一致。
4.3谈判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谈判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谈判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供应商撤回谈判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谈判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谈判
5.1谈判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谈判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谈判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谈判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如设置)、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采购人与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不超过两轮。
(8)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谈判小组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谈判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谈判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谈判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谈判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谈判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谈判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谈判)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谈判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谈判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谈判)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谈判投标
本谈判项目是否采用电子谈判投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日 时 分
序号 | 供应商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交货期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 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采购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谈判小组对你方的谈判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谈判文件的电子谈判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谈判小组授权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谈判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
谈判的谈判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材料采购合同,并按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成交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谈判的谈判文件,确定 (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谈判项目的参与!
采购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谈判文件关于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谈判报价相同时成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供应商对谈判设备的供应保障能力进行排序。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谈判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响应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款规定 | ||
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3(A)项规定 | ||
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1款规定 | ||
响应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2款规定 | ||
响应文件内容的完整性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谈判文件要求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 ||
联合体供应商(如有) | 提交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供应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谈判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谈判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款规定 |
谈判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4项规定 | ||
谈判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 | ||
谈判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谈判设备材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条款号 | 价格调整因素 | 价格调整标准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谈判价的评定 | 谈判价的评定是指谈判小组根据评审办法第3.1.3项规定的原则对开标报价的修正: (1)谈判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价总价予以评定; (2)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谈判价高于谈判文件载明的最高谈判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如果修正后的谈判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供应商最终成交,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成交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供应商不承诺,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
3.1.2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导致响应文件被否决的重大偏差 | (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对授权委托书、谈判报价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 (3)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谈判的) (4)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谈的) (5)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谈判有效期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 (7)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或所提交的谈判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谈判报价(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填写谈判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谈判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11)谈判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谈判要求的; (12)谈判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谈判限价的; (13)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14)响应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标价的评定的; (16)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偏差的; (17)供应商信誉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18)其他实质性要求: |
3.1.2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不接受谈判小组根据本办法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的; (3)未按谈判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响应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5)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偏差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6)供应商有串通谈判、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3.4 | 评审结果 | 成交能力 | 对于同一供应商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谈判小组应根据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供应商最大成交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
否决所有供应商 | (1)所有谈判均被否决的; (3)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谈判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谈判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谈判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谈判价相等时,谈判报价低的优先;谈判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谈判文件的偏差超出谈判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谈判、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谈判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谈判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谈判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谈判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详细评审
3.2.1谈判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标价比较表”。
3.2.2谈判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谈判报价,使得其谈判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谈判,并否决其响应文件。
3.3响应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谈判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谈判小组的要求。
3.4评审结果
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合同
项目经理部名称:(使用单位)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协议书
买方:
项目名称:
卖方:
根据竞价结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物资采购清单;
(6)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7)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资采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方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壹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太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站价单价(不含税) | 到站价单价(含税) | 到站价合价(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到站价合价(含税) | 发站 | 交货地点 | 备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3.2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物资交付后30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买方采用替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为准。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3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替换备件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替换备件与原备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质量。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或者在每批货物送达后10日内提交给买方签收。
13.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0%的预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发票和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
14.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有的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14.3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14.2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60%(含预付款)。卖方应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发现单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到货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单据时为止,该等情形下买方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14.5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
14.6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3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14.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但因甲方的业主计价拨款延迟、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保证
15.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否则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5.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5.6卖方基于本合同关系,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债权的义务。如买方因与卖方的本合同关系收到第三方诉讼或仲裁,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经济损失。
15.7买方将物资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对买方的质量、知识产权等保证责任延展至第三方。
16.质量保证
16.1质量保证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6.2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5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14.6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合同物资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如买方因此承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6.7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8对超出质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资,买方在使用时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双方核实确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依照买方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更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7.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条款
18.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5%的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如因更换或修复缺陷物资,导致卖方无法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承担误期赔偿费。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9.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若卖方未按买方供货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资、多供的物资,买方有权拒收,若代为保管,卖方应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部分的0.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5‰。如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卖方完成合同义务并赔偿买方损失。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7.5、20条所约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19.5条款约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第23.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1.3款规定办理。
21.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22.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若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或自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仍无法消除影响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5.通知与送达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送达地址:1、甲方地址: ;2、乙方地址: 。
26.争议的解决
26.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30天内未能解决,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申请时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2)依法向 买方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8.其他特别约定
28.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按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债权等部分或全部通过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若转让的,转让行为对买方不发生效力,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卖方已清楚了解并知晓该条款,并予以认可。
28.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资料。
28.4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28.5卖方已知晓买方的项目经理部及职能部门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关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情形均属无效,买方不承担任何履约义务。
附件
附件1 诚信合规协议
附件2 投诉联系人信息栏
附件3 仲裁调解申请书
附件1
诚信合规协议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愿共同遵守。
一、 公务人员的定义
本协议中的“公务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士;
(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四)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二、 遵守反腐败法律
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
(一)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
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
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
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
4.协助乙方、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
(二) 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
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
三、 持续义务
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 公务人员参与
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此处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员工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最终受益人、股东或员工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五、 无私设资金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相关。
六、 合规声明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
七、 赔偿
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及股东不承担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损失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八、 终止权
根据可靠消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的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惩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罚金或对乙方支付赔偿。
九、 审核权
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应由甲方独立承担。
十、 费用
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应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
十一、 调查通知
乙方同意,如其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
咨询举报邮箱:hgbgs.dqh@crcc.cn。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2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拖欠企业账款登记(投诉)平台
一、投诉联系人、电话及专用邮箱
二、投诉信息登记(投诉)平台
附件3
仲裁调解申请书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申请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仲裁调解,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申请以及仲裁调解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您身份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2.证明您主张的证据材料。 | |||||||
申请事项 | 仲裁 £ | 调解 £ | |||||
注:内部单位间可兼选,外部客商或自然人请选择调解,在方框内勾选。 | |||||||
当事人信息 | |||||||
申请人 | 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登记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送达信息 |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
被申请人 | 名称: 住所地: 注册地/登记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所涉项目 (如有则填写) | 项目负责人 (如有则填写) | ||||||
第三人 (如有则填写) | 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 住所地: 注册地/登记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仲裁调解请求 | |||||||
事实与理由 | |||||||
对事实了解的证明人 (如有则填写) |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可另附页) | |||||||
证据清单 (可另附页) |
具状人(签字、盖章):
日 期:
第五章技术规格书
(单独成册)
第六章谈判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谈判
响应文件
谈判编号:
包件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谈判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谈判保证金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六、分项报价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谈判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九、技术支持资料
十、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十一、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十二、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十三、其他材料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谈判项目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谈判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材料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谈判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谈判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响应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报价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
5.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材料采购谈判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谈判项目谈判。现就联合体谈判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谈判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谈判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供应商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采购人名称):
鉴于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谈判,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谈判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谈判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谈判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序号 | 谈判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供应商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供应商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
物资 序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 简称 | 物资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 单位 | 需求 数量 | 出厂单价(元) | 运杂费单价(元) | 到站单价(元) | 合价(元)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1 | 2 | 3 | 4=2+3 | 5=1×4 | ||||||||||
总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报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供应商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
物资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 简称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 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总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名称:谈判编号:包件号:
物资名称:规格型号: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注:1.按物资规格型号做成本分析表。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减。
2.每种类别的谈判物资需分析不少于3个主要规格型号的单价(规格型号不足3个的情况除外)。
3.标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等)和运输里程。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 等级: |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谈判材料制造商名称 | |||||
供应商须知要求材料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供应商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如果供应商须知第1.4.1项对谈判材料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可以现货供应的标准材料(非定制材料),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一般不宜作为审查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因素。
物资设备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要求供应商提供谈判材料的业绩的,供应商应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谈判材料的业绩情况并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4.当供应商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物资材料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项目概况及供应商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须能够体现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的信息,并标明序号;
3.当供应商为制造商且同类供货项目是通过代理商签约并实施的,需注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在年月~年月(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年内)发生的合同诉讼及仲裁历史,并指出每一案件的年份、采购人名称、诉讼缘由、争议事项、争议金额、胜诉或败诉。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5.5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 | 供应商情况说明 |
注:1.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3(14)-(18)目的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供应商应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供应商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制造商授权书
(谈判编号)
(包件号)
致:(采购人)
我单位(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供应商的单位地址)的(供应商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材料名称)进行(项目名称)谈判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成交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制造商名称:(盖单位章)
签字人职务: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签字人签名: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款的要求提供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主要生产设备表
序号 |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日平均生产能力 | 生产的产品名称 | 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 | 备注 |
1 | ||||||||
2 | ||||||||
…… |
主要检测设备表
序号 | 检测设备(设施)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被检测产品 | 被检测产品规格型号 | 备注 |
1 | |||||||
2 | |||||||
…… |
说明:
(1)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款的要求提供生产能力证明的资料。
(2)电子版响应文件应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实物照片。
附谈判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谈判材料 | 备注 | ||
一 | 最大月生产能力 | ||
二 |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 ||
三 | 剩余月生产能力 |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商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一 | 生产设备 | |||||||
二 | 检验设备 | |||||||
说明:供应商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完全接受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2.2款的规定,修正和评定谈判价。
若我方成交,我方承诺:(1)如果修正后的谈判价低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修正后的报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如果修正后的谈判报价高于开标时的唱标价,以唱标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3.2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我方所供应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和纠纷。如因我方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谈判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谈判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竞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三方尽职调查问卷
为遵守国际及中国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和原则,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各单位”或“公司”)特发放本调查问卷。上述法律和原则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单位使用本调查问卷进行法律分析,做出有关第三方的法律风险判断,并发现潜在合规问题。
本调查问卷满足信息和隐私保护要求,仅用于各单位开展合规工作。如发现潜在合规问题,有关信息可能递交到各单位或外部法律顾问。各单位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保存上述信息。
您必须填写本调查问卷,但您有权在提交后修改相关信息。如您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立即联系各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
注意:如第三方在最近12个月内已提交调查问卷,则无需重新填写,但需更新相关信息,如所有权、地址的变更等,并证明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本调查问卷中“公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单位的下列人员:
1.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事的人士;
2.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
3.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
4.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公共企业的官员。
如有需要,可另附纸张。
一、联系信息
1.正式注册的名称和商号,如为个体户或自然人则提供个人姓名
2.主要营业地址
3.履行服务地址,如与主要营业地址不同时
4.主要办公室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
5.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站___________________
二、第三方的所有权结构
6.企业类型:
___ 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___ 个人所有(个体户)
___ 合伙企业
___其它
7.如为公司:
(1)在哪里设立?
(2)何时设立?
8.如果为合伙或其它商业形态:
(1)在哪里设立?
(2)何时设立?
(3)由谁设立?
9.请列出在您公司有经济利益的个人或实体。应包括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及受益所有人,如,有权获得、有意获得或将要获得应付费用或佣金的个人或实体。注意:如果您的公司已经上市,请列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权益的名单。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10.请列出对您的业务行使管理权的个人或实体。请在本调查问卷后附上组织机构图或说明,并具体说明您公司的管理结构。
11.请列出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中属于公务人员的名单(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请说明这些公务人员在您企业中所持有的利益和控制权的性质。
12.请列出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中与公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较密切关系的个人和业务关系者(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请说明这些个人或实体在您企业中所持有的利益和控制权的性质。
13.就问题9和10中所列的个人或实体,如其在其他公司担任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合伙人、实益所有人等,请告知相关信息。
三、公司概况
14.请简要描述您企业的业务,包括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经营业绩及设备能力(或附上1份包括上述内容的宣传手册或其他印刷物)。如可能,请附上销售手册、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
15.请告知:
(1)公司或实体在此行业中的从业年数___________
(2)员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过去五年的大致年利润,如有_______________
(4)主要服务的市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与各单位签订的合同,如有
四、第三方
16.您是否计划为向各单位提供服务而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即,代理、顾问、中介、业务推广人、商业赞助人、销售顾问、销售代理、公关顾问、报关代理、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合资或合作伙伴等,无论其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___是
___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请就拟合作的第三方提供以下信息:
(1)请告知您拟合作的第三方的姓名和地址,说明其与您公司的关系及其将进行的业务活动。
(2)请列明您拟合作的第三方的全部所有权人(包括实际所有人)、管理人员和董事。如需要,可另附页。注意:如果您拟合作的第三方已经上市,请列出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权益的名单。
(3)请列明主要负责执行拟签订协议的人员。如需要,可另附页)。
17.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现在或在过去3年中是公务人员(请参见本问卷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
___是
___否
如果您的回答为“是”:
(1)请告知他们任职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委员会等。请列出他们的职位和在职时间。请简要说明他们的角色和职责。
18.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与公务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如家庭成员?
___是
___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告知您、您公司的所有权人、管理层的家庭成员任职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委员会等。请说明此家庭成员的职位以及与相关人员的关系,如父亲、姐妹、表亲。
19.在问题16中列出的个人中,是否有人与公务人员有商业关系,包括对某公司或实体的共同所有权或受益权,或在同一个专业协会或组织,且此公务人员所处职位能够影响公司签订或获取业务,或给第三方或公司带来业务上的好处?
___是
___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说明此公务人员的姓名,列出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委员会等,列出公务人员的职位以及与关联人关系的性质,如共同所有人、共同在公司董事会任职、官方或非官方顾问关系等。
20.在拟签订的协议下,是否有任何公务人员或其亲属有权获得由您公司支付的报酬或费用?
___是
___否
如果您的回答是“是”:
(1)请说明此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的姓名和职位,列出相关的政府机构,如具体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委员会等,并列出可能支付给该公务人员或其亲属报酬或费用的金额。
五、推荐人信息
21.请提供至少三个能够描述您的资质和业绩的业务推荐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联系人姓名,此推荐人不得为您合作的银行,但可包括您的客户:
(1)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2)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3)推荐人名称:
公司:
地址:
推荐人电话:
推荐人电子邮箱:
22.请提供下述二者之一:
(1)最近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您过去三年的财务情况和交易的财务资料。
六、披露
23.您或您的企业或董事、管理人员、所有权人:
(1)曾经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触犯民事、刑事的虚假陈述、欺诈、串谋、贿赂、反腐败、证券或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
___是
___否
(2) 现在或过去五年中曾涉嫌腐败、欺诈、垄断、串谋、逃税、漏税、洗钱等非法行为,或因此而被调查或起诉?
___是
___否
如果您对(1)或(2)的回答为“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24.您是否被联合国或某国政府列入禁止合作名单?您或您的母公司、关联企业或个人是否曾被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列为恐怖组织?您或您的母公司、关联公司的现任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现在或过去10年曾为国际或当地刑事通缉犯?
___是
___否
如果回答是,请提供相关细节:
25.您是否被股份公司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___是
___否
七、报酬
26.根据您将承担的工作和履行服务的地区和国家,请描述您认为合适的佣金或费用的金额范围。
27.请说明支付费用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包括您的账户名称及账号。(此处仅填写接受公司付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八、所需文件材料
除提交调查问卷,还请提供下述文件。未能提供下述文件可能导致此尽职调查延迟或者延迟与您的合作。
(1)协议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复印件;
(2)证明您企业地址或履约地的文件材料,如公司信纸;
(3)证明您股权结构的文件材料,如公司在设立国的注册登记文件;
(4)证明您公司成立、注册或其他设立事宜的文件材料,如成立或注册证明;
(5)按照当地法律要求,您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所需的注册或其他文件;
(6)证明开户行、账户名称等有关信息的文件,例如:银行确认函、银行对账单,金额可隐去;
(7)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发布的涉及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佣金支付、客户或公务人员业务招待等商业道德方面的书面行为准则、办法、政策等文件。
保证书
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与各单位签署第三方协议的商业实体的名称)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所有________________(与各单位签署第三方协议的商业实体的名称)与公务人员的关联关系。
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承诺向调查问卷中提及的个人告知各单位收集处理其相关信息的目的和方法。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合规申明
下述签字者(“第三方”)为各单位的___________(请填写第三方身份,如顾问、商业代理人、项目或销售代表、赞助商等)。第三方向各单位申明并保证如下:
一、第三方被告知并收到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第三方熟悉并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类似反腐原则,及___________(提供服务所在国名称)的公平竞争、投标和采购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为各单位提供__________(请填写服务内容)时,第三方同意遵守股份公司《合规行为准则》。尤其要说明的是,第三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公务人员(请参见调查问卷中关于公务人员的定义)提供、承诺、安排、支付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好处,从而影响公务人员公正履行公务职责,帮助第三方或各单位获得、保持业务或获得好处。第三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通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实陈述,明知或不计后果地误导或意图误导另一方以获得经济或其它利益,或逃避任何该第三方或公司应履行的义务。第三方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为实现不当目的而参与任何与其他方的安排,包括与其他方串谋从而不正当影响公司的投标过程。
三、第三方熟悉并理解与各单位业务往来地区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招投标和采购等相关法律条款。第三方未曾违反上述法律,并将在遵守上述法律的前提下履行义务。
四、第三方代表的公司、实体,其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均未因投标或采购中的贿赂、腐败、串谋、欺诈、妨碍等不合规行为,在本国或外国接受刑事调查,或被采取民事或刑事强制措施。
五、第三方没有未在调查问卷中披露的所有人或其他受益人,持有少于5%所有权的上市公司的受益人除外。
六、第三方向各单位提供服务不会违反第三方对其他客户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与其他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排他协议。
第三方承诺,一旦本申明不再准确完整,第三方将立即通知各单位,并提交补充更新报告。
签字: 日期:
姓名: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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